管制言论自由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七)管制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114]没有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就没有思想之激荡、社会之进步。

什么是言论?一般说来,人的言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言论,是指人们用口头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强调口语性为言论自由最显著的特征;广义的言论,不仅包括口头表达的思想和意见,还包括以书面、广播、电视、出版媒介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甚至包括研究、文艺创作、申诉、控告等其他表现形式。

什么是言论自由?有学者曾对言论自由的含义作过归纳,认为学界对言论自由大致有以下10种解释:(1)狭义说。即言论自由只是以口语表达思想、意见的自由。(2)中义说。即言论自由的外延囊括出版自由和狭义言论自由。(3)说话、聆听自由说。(4)说话、聆听自由与内容不受干预说。(5)基本广义说。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6)广义说。包括书写、印刷、艺术形式和广播、电视、电影等现代传播媒介形式出现的言论。(7)更广义说。言论的形式包括谈话、演说、通信、投稿、写作、表演、设计、研究和出版。(8)政治言论自由说。言论仅限于政治法律用语。(9)言论内容不受干涉说。(10)言论目的与内容不受干扰强调说。总而言之,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口头表达为主的,包含文字、图像、音乐、雕像及表意形体动作表达的自由权。

既然言论自由涉及如此之广,世界上有这样的国家让其公民完全享受这么众多而不约束的言论自由吗?回答无疑的否定的。

从理论的层面看,言论自由只是公民享有的众多人权之一,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可以说是对权力和权利的限制。法律设计者逻辑起点便是人们所熟知的“人性本恶”。任何权力都容易被滥用,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至理名言,当人掌握了一定的权力以后,欲望的膨胀、人性的贪婪就容易滋生,“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这似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人的言论自由权利亦然。因为,一旦言论自由成为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权利之后,也必然会滥用。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蔑、陷害,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广散谣言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这些不安分的因素是时时刻刻存在在社会之中的。因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就成为制约这些不安分的因素的有效手段和必由之路。

实际上,当今世界任何国家的公民言论自由都是有边界的,都是在既定法律许可的条件下,享受法律赋予的人的言论自由。即使是民主“灯塔”美国,其言论自由也与通常一些人们的想象相去甚远。

当今被不少人奉为神明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曾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只字不提。它相对殖民时代的北美实际上是一种倒退。因为早期北美殖民地在确认议会言论自由的同时,更强调言论自由和保护言论是人民享有的一项根本权利。1776年的《弗吉尼亚州权利宣言》第十二章就向世人公开声称:“出版自由是自由的伟大保障之一,绝对不能予以限制,除非是专制政府所为。”《宾夕法尼亚州权利宣言》第七条明确规定应保障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作为一项根本的权利,以州宪法的形式予以保障。[115]故《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一出笼,就遭到当时热爱民主自由的人们大力谴责。《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没有参加制宪会议(当时他出任邦联驻法国的公使),在制宪会议结束后立即提出了权利法案的问题。1787年12月杰斐逊在给麦迪逊的信中明确指出,“他非常赞成建立一个摆脱州控制的中央政府的主意,对三权分离也无异议,但他不能接受一个没有‘权利法案’的宪法。他说,宗教自由、出版自由、反对垄断的自由、人身保护权、陪审团制等‘本来就是属于人民的权利,是人民抵抗地球上任何形式政府的武器’,任何正义的政府都不能对此加以拒绝。杰斐逊鼓励州在批准宪法时提出前提条件,要求在宪法中加进权利法案”[116]。他更进一步强调,“我们这个政府的根本原则是什么?是传播知识并付诸公众理性谴责一切弊端;保障宗教自由;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并保护人身自由……这些原则应当是我们政治信念的信条,公民教育的课本,检验我们的受托人的工作的试金石。”[117]

正是因为当时热爱民主自由人士的大力谴责和各州的强烈要求,制定《权利法案》就成为1789年4月开幕的美国第一届国会的首要议题。美国的宪法之父麦迪逊在参考了各州的权利法案和联邦党人的一些批评意见的基础上,于6月8日,向众院提出了他起草的《权利法案》的议案,共十二条,以修正案的方式将其补入宪法。十二条宪法修正案在国会通过后,交由各州批准,结果其中的十条得到十个州的批准。1791年12月15日,被批准的十条修正案正式加入联邦宪法,成为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通称为《权利法案》。或许大家不会相信,《权利法案》虽然生效,但当时批准《权利法案》的只有10州,康涅狄格州、佐治亚州和马萨诸塞州直至1941年才批准通过《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将言论自由表述为“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虽赋予了言论自由卓然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研究院教授、美国普利策奖金管理人之一的约翰·何汉白在其《新闻学导论——新闻理论与实践指南》一书中记载,美国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对第一个修正案做司法解释时说:“承认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容许一个公民在挤满公众的大厅内,随意拉假警报,乱喊失火了而可以不受到惩罚;也不容许一个政治家借助宪法保障的集会自由而用来煽动暴乱。同样地,没有哪一家报纸可以滥用这些自由,而将派送报纸的卡车从大街上的停车信号下硬闯过去;或者以此为理由,而不给它的雇员支付薪俸。所有的新闻组织,都应如同一个公民一样,受地方、州和国家的各种适用法律的约束。”[118]美国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言论自由因其对美国社会所发挥的重要贡献而占有崇高地位。然而,不加控制与无法控制的自由是国内安宁的敌人[119]。自由权并非态意任性的权利,它应受到限制,那就是它不能演变为一种鼓动人们危害社会的自由[120]:“尽管宪法和法律表面上平等地将言论、表述、新闻、出版自由赋予了社会全体成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更有利于或者服务于一部分社会成员。”[121]言论自由有时必须让步于其他价值和考虑,美国的言论自由的历史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一,以“危险倾向”原则控制言论自由。

危险倾向原则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美国最高法院早期处理言论自由诉讼案时使用的原则是危险倾向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要求政府在言论造成危害之前,先将这种言论予以镇压,把这种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危险倾向”范围很广,只要是有危害的意思,即使没有证据来论证这种危害的程度政府也有权加以限制。在1925年的“吉特劳诉纽约州案”中,最高法院以此原则裁定案件,并做了具体阐述。

吉劳特是社会党左翼委员会委员,兼左翼机关报的经理,因为在期刊号上刊载了《左翼宣言》,倡导人们以大规模的工人政治罢工和革命运动来武力推翻政府,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触犯了州刑法,被法院判定为煽动政府罪。被告不服,以自己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认定过程中,认为《左翼宣言》的本质既不是抽象学说的叙述也不是对经济制度发展过程中必然发生工业动乱及大罢工结果的预言,而是以强烈的言辞鼓吹人们进行革命及政治性大罢工来推翻政府,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州刑法可以处罚他的行为。可见,根据“危险倾向”原则,只要是言论的性质危及国家安全,政府就有权进行干预。

20世纪60年代,美国大法官费利克斯·费兰柯弗特(Justice Felix-Frankfurter)在言论自由问题上就明确主张:“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权利,甚至在第一修正案中也不存在什么绝对的自由。如,当受到基本权利保障的法益与公共安全和关乎公共秩序的更重要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官必须对那些有可能对基本权利构成不利的行为采取默许态度。就表达自由而言,费兰柯弗特宣称:为了服务于民主社会表达自由的要求以及国家安全利益的要求,最佳途径是坦率地向人们提供情况,使其能对法律程序范围内的各种竞争的利益加以权衡。这要比宣布僵死的教条来解决问题好得多。可以替代僵死的教条的就是利益衡量这一特别的方法。”[122]

第二,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限制言论自由。

1917年联邦国会制定与通过了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 of 1917,又称侦察法)。1917年的反间谍法不仅禁止任何人从事间谍工作和阻挠征兵工作,同时也严禁可能妨碍夺取军事成功的任何“不实言论”。邮政总监禁止许多批评政府的报纸和杂志进入联邦邮政通道。被禁者包括了几乎所有社会主义倾向的出版物、外国语出版物,以及前平民党人汤姆·华生所拥有的名叫《杰斐逊人》(The Jeffersonian)的报纸。这份报纸批评了强制服役制,认为它侵犯了州权。次年,惩乱法又将任何企图“蔑视、轻视、侮辱和诋毁……政府形式”,或鼓动干扰战争动员工作的一切言论和印刷品列为犯罪行为。有两千多人因违反这些法律而受到政府的指控,其中有一半以上的人被判有罪。一位名叫约翰·怀特的俄亥俄州农场主,因为说了一句德国士兵对无辜妇女和儿童的屠杀与美国在1899—1903年对菲律宾人的所作所为是大同小异之类的话,便被判处了21个月的监禁。[123]

尤金·V.德布斯因发表一场反战演说而被判定违反了反间谍法。在法庭宣判之前,德布斯给法院上了一堂关于美国自由的历史的课,追溯了从托马斯·潘恩一直到废奴主义者的美国不同政见的传统,指出美国历史上没有任何一次战争没有遭遇过国内反对派的抵制。德国社会主义运动领袖卡尔·李卜克内西(Karl Liebknecht)也因反对战争被判处了4年的监禁;然而,在美国,德布斯被判处的监禁期是10年。战争结束之后,威尔逊拒绝了司法部长给德布斯减刑的建议。1920年,身陷狱中的德布斯参加了总统竞选,获得了90万张选票。1921年,威尔逊的继任者沃伦·哈定就任总统后,才解除了德布斯的监禁。[124]

1919年,在“申克诉合众国”一案中,申克是社会党总书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因散发抨击美国征兵违宪的传单并煽动应召男子抵制征召以维护权利,被联邦区法院判决违反1917年的《反间谍法》。申克认为反间谍法违背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认定申克构成犯罪。首席法官霍姆斯(Holmes)在判决意见中写道:

我们不否认,在许多地点和在正常时期,被告发表他在传单中发表的所有言论,都属于宪法权利保护的范围。不过,每种行为的性质都依赖于发生这种行为的各种环境因素。即便是对言论自由最严密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剧场中不恰当地高喊着火了并引起恐慌的人。它也不会为那些发表可能引起暴力行为后果的言论而应受到禁止的人提供保护。无论如何,问题都是发表的言论是否出现在上述情况之下,是否具备会带来国会有权制止的、具有实质性危害的明显的和现实的危险的特征。这是一个可能性与程度的问题。当一个国家处于交战状态时,许多可以在和平时期发表的言论都会成为阻碍国家采取行动的负面因素,它们不会存续像人们竭力争取的那么长的时间,也没有一个法院会认为它们应当受到宪法权利的保护。人们公认,如果能证实的确存在破坏征兵工作的障碍,有关言论将承担引起这种后果的责任。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许多和平时期可以说的事情却会在此时对国家做出的努力构成障碍,因此只要人们处于战争期间,它就将不被允许,最高法院也不能判定它受宪法权利的保护。如果招募新兵被证实受到了实际的妨碍,对导致这一影响负有责任的言论将被采取强制措施,这一点似乎得到了承认。1917年的法令惩罚实际的妨碍,同样也惩罚妨碍的阴谋。如果实施该行为言论或邮寄文件的倾向和意图与我们所查实的一致,即便其意图并未成功,就足以证明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125]

由此案所创立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设定言论自由的司法标准的先河。到了20世纪40年代,“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普遍认同,成为适用煽动性言论的基本原则。

第三,以“条件限制原则”限制言论自由。

所谓条件限制原则,是指在不涉及言论自由内容的情况下,可以对言论发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作某些限制。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又一个关于限制言论自由的原则。1972年,在“格雷德诉洛克福德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一所正在上课的学校附近高声示威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在此类地点进行的抗议活动将受“时间—地点—方式”规则约束。法庭指出:

场所的性质及其正常活动的形态表明了这种“时间—地点—方式”规则具有合理性。在公共图书馆里沉默静坐并不会产生过多干扰,但在阅览室内发表演讲则肯定会带来不良后果,而同样的言论如果放在公园里发表却将非常的恰当。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表达的方式是否与特定场所特定时间的正常活动相适宜。[126]

后来,美国怀特大法官在“希福龙诉国际克利须那觉悟社案”(1981)中对这一原则做了进一步的阐述,认为它有4项特征:

(1)这种限制不得基于言论的内容或者主题而做出;

(2)一项有效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则必须为所服务的某项重大的政府利益所需;

(3)如果政府可以通过其他更为柔和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需要,那么这种规则就是无效的;

(4)如果争议中的规则所限制的表达可以选择其他的论坛(地点)进行,那么这项规则也属正当。经过怀特大法官这番阐释,这项原则该如何运用就十分明确了。

第四,以“潜在的危险和阴谋”原则钳制言论自由。

联邦法院以维护《史密斯法》的丹尼斯案所确立的“潜在的危险和阴谋原则”,成为美国惩治思想犯的重要法律依据。

《史密斯法》又名《外侨登记法》,于1940年6月28日由美国国会通过。该法的初衷是反对间谍活动,惩罚受到外国控制并从外国(原指德、意、日)取得财政援助、指示的个人或团体。二战后,史密斯法被用于惩治共产主义运动。1948年7月,美国政府依据《史密斯法》逮捕了丹尼斯等美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控告共产党散布了教导和鼓吹用武力推翻和破坏美国政府的煽动性言论,指控共产党为“阴谋组织”,共产党员为参与“阴谋”的嫌疑人。丹尼斯等认为,自己并没有策划武力颠覆政府的实际阴谋,并且谴责《史密斯法》禁止马列主义学术讨论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史密斯法》第2条和第3条的合宪性受到挑战:(https://www.daowen.com)

第2条:(1)任何人故意鼓吹、煽动、提议、教导以暴力方式推翻或摧毁美国的政府、暗杀美国政府官员为犯罪;(2)以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为目的,印刷、出版、编辑、发行、散发、出售或公开展示以上内容属于犯罪;(3)组织或帮助组织任何社团、团体或集会以促成上述言论者为犯罪……

第3条:任何人企图或阴谋实施以上行为均属违法。

该案件虽引发了最高法院的严重分歧和不同意见,但首席大法官文森与其他三位大法官主张该法合宪,维持了对丹尼斯等的定罪。

最高法院认为,主张以暴力推翻政府为政府限制言论自由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因为这种企图对国家造成的物质上和政治上的损害难以估量,其成功的迫切性也难以估量。

也正基于此,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后期的“内税局”成为美国政府多年来用于实施政治恐怖的机构。它“专门用来调查那些观点左倾的个人、组织和出版物。共产党的资产已经被它冻结了许多年;其他两个拥护资本主义的主要政党民主党和共和党,则享受着党务资产免税的优惠”。另外,美国国务院和移民事务管理局也扮演着实施政治压迫的不光彩角色:“他们拒绝任何与共产党、无政府主义组织和‘恐怖主义组织’有联系的个人进入美国本土,理由是他们会损害国家利益。每年由于当局严密的身份排查,许多国际知名作家、记者、艺术家、音乐人、科学家、学者及工会领导人都被拒绝入境。政府通过决定我们能和不能听到国外某个人的言论,保护我们免受‘妖言’蛊惑。”[127]

第五,强化对国民言行的监控。

美国对国民大规模监控并不起于“9·11”事件,而是起于杜鲁门政府的忠诚调查。1974年,时任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国家安全法》,批准建立国家级专业系统化的常设情报监控部门。当时,联邦政府的忠诚调查主要由联邦调查局负责,而联邦调查局的活动范围要比忠诚调查大得多。联邦调查局派遣数以千计的密探打进全国许多组织和团体中去。根据胡佛自己承认的数字,在29000名美国人中间就安置有一名属于编制内的密探。一切被怀疑为“传播危险思想”“与共产主义有关”的人,以及其他犯有类似“罪行”的人,都被编成带有指纹的档案。为了维持日益扩大的活动,联邦调查局的开支从1940年的800万美元激增到1948年的6400万美元。[128]

尼克松总统“水门事件”后,为了防止总统和行政部门滥用权力任意监听,参议员泰德·肯尼迪(Ted Kennedy)率先于1977年提出了《外国情报监视法案》(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FISA)草案,其最后版本于1978年由卡特总统签署公布施行,目的是遏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誉滥用监视权的问题,明确规定了对电子监视对象的限制。

从法律的理论层面上看,《外国情报监视法》是有贡献的。第一,该法首次提出对电子监视对象的限制,明确规定在美国境内对非刑事犯罪的电子监视许可,只能局限于收集外国情报以及对外反间谍活动的信息。第二,该法明确界定了外国势力或者外国势力代理的概念,是指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监视的实体或个人。第三,它阐明了实施电子监视必须满足合理根据标准的具体条件。第四,它成立了“对外情报监视法院”(FISC),要求所有的监视行为都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并建立上诉法院审查被否决的监视申请。第五,该法案明确了在美国实施合法电子监视必须满足的严格约束条件,即必须依据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批准令。在紧急情况下,司法部部长可以批准监视行动,但是在批准实施的24小时内需要得到对外情报监视法院的批准。[129]

但从法律的实际操作层面看,《外国情报监视法》不仅对限制联邦政府滥用电子监视权的限制不大,反而打开了联邦政府频繁使用电子监视权的潘多拉魔盒。

一方面,《外国情报监视法》授权范围不断扩大。如1995年,国会扩大了《外国情报监视法》的实施范围,从电子监视扩展到实地搜查,且司法部长可以批准为期一年的搜查行动。1998年,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发布行政命令,允许在对外情报监视中使用笔式记录器或跟踪、窃听设备,并且可以接触某些商业记录以获取外国情报信息。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对外情报搜集政策更是发生重大改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以加强情报搜集能力和情报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主要包括2001年的《爱国者法案》、2002年的《情报授权法案》和《国土安全法案》、2004年的《情报改革和预防恐怖主义法案》、2005年的《爱国者改进和再授权法案》、2006年的《美国爱国者法案附加的重新授权2006年修正案》。其中,《爱国者法案》第二百一十五条扩大监听范围,为防止恐怖主义,授权国家安全局进行大规模国内电话、电邮和互联网记录的收集计划。这样的立法理念很快打破了情报监视立法长期以来一直试图维系的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权间的微弱平衡,导致窃听事件频发。仅2001—2006年,美国国家安全局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窃听了数千部美国电话。

另一方面,美国依据《外国情报监视法》成立的“外国情报监视法院”,共有法官十一名,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每次司法部申请侦听许可令时,由轮值的一位法官单独审批。资深刑事律师巴里·考伯恩(Barry Coburn)说,十一名法官中,可能有三到四名位于首都华盛顿。许可令审查过程可以透过电话进行。为了避免打草惊蛇,申请和发布许可令必须保密。绝大多数情况下,联邦当局的申请都会批准,因为跟美国其他法院相比,“外国情报监视法院”一个主要的特殊性在于程序属于单方面进行,也就是说,当局申请的监视对象没有机会在该法院为自己辩驳。美国前司法部长冈萨雷斯说:“我会签署外国情报监视许可令申请……司法部底下有专门处理外国情报监视相关许可令申请的部门。一旦我手下的这些人员认为满足法律的所有要求,他们会把申请呈报给我,我们会和他们讨论,如果我满意,就会签署申请书,司法部再向外国情报监视法院提出申请。”2008年1月,美国国会通过的《外国情报监视法》修正案第702条,允许外国情报监视法院批准情报机构大规模监听恐怖主义嫌犯和其他外国情报目标,不再需要逐一批准。这就进一步为联邦政府滥用监视权扫除了障碍。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根据对“外情报监视法院”(FISC)提交给国会的数据报告,2001—2012年期间,FISC通过了20909份申请并发给了监控许可或财产搜查许可,平均每周33份,12年内只驳回了10份申请,另有26份是检察官撤回。2007年—2012年期间,FISC还批准了532份“商业记录”调查许可,也就是要求Verizon公司公布美国境内电话记录的许可证。最近在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的抗议美国国家安全局要求美国最大的电话公司之一Verizon公司向其提供所有客户的通话记录的事件就是因这个法庭批准的窃听许可证而引发的。

再者,1978年《外国情报监控法》,也促进了美国情报资源的整合,逐步将各自为政的情报机关编入国土安全监控网络中,并将针对外国人的部分监控行动常态化。“9·11”事件后,美国联邦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国内外监控。

在“9·11”事件之前,“美国公民接受、传播信息的自由也受到了严格监控——美国国家安全局早在2001年就在国内安装专门的窃听设备,用于监听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收集国内的通信信息,且这一项目起初只针对阿拉伯裔美国人,后来逐渐扩大到其他普通公民”[130]。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共秘密开展了四项大规模搜集情报监控信息的计划,即“棱镜”、“主干道”、“码头”、“核子”。“棱镜”项目缘起一个此前从未公开过的“星风”监视计划。“2004年,时任美国总统小布什等政府核心层成功绕开了有关公民隐私等的法律困境,‘星风’监视计划分拆成了由美国国家安全局执行的4个监视项目,除‘棱镜’外,还包括‘主干道’、‘码头’和‘核子’,具体名称及含义仍属美国国家机密。”[131]

“9·11”事件后,美国政府打着反恐的旗号,授权情报系统侵入公民的邮件通讯,并通过技术手段全面监控和强制删除网络中威胁美国国家利益的信息。“美国参议于2008年7月9日通过的新版窃听法案,还给予参与窃听项目的电信公司以法律豁免权,同时允许美国政府以反恐为由在未经法庭批准的情况下,对通信在美国境外的国际通讯进行窃听。除了通过邮件、便条和电话等渠道大量窃取美国公民的通讯记录,美国国家安全局还秘密监听别国政治人物、国际组织、官员、知名记者等的电话,总部设在弗吉尼亚州的美国军方网络风险评估机构甚至专门负责监控各种“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网站。

此外,美国国会还批准通过的《孤狼法案》(Lone Wolf Act.)彻底解除了1978年外国情报监控法案的全部限制。据《爱国者法案》解释,“孤狼”特指与任何可能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恐怖主义活动相关的非美国公民。这一法案允许美国秘密调查机关与情报机关对监控对象展开长达120天的连续监控行动。2010年,在《爱国者法案》延长未被国会批准后,《孤狼法案》作为其补充修正案,先后两次在国会与美国总统奥巴马的支持下,得以延长执行有效期。迄今为止,企图废除《孤狼法案》《电话窃听法案》与《恐怖主义资产冻结法案》等三项美国国土安全监控计划核心法律条款的国会提案始终未能通过。

美国对国民与外国人监控的最大丑闻,莫于爱德华·斯诺登爆料出来的“棱镜计划”。“棱镜计划”(PRISM)是一项由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自2007年小布什总统时期起开始实施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该计划的正式名号为“US—984XN”。他们直接进入美国网际网络公司的中心服务器里挖掘数据、收集情报,包括微软、雅虎、谷歌、苹果等在内的9家国际网络巨头皆参与其中。

“棱镜计划”许可的监听对象包括任何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参与计划公司服务的客户,或是任何与国外人士通信的美国公民。综合情报文件“总统每日简报”在2012年内的1477个计划使用了来自PRISM的资料。受到“棱镜”监控的主要有10类信息:电邮、即时消息、视频、照片、存储数据、语音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登录时间和社交网络资料的细节都被政府监控。通过棱镜项目,国安局甚至可以实时监控一个人正在进行的网络搜索内容。

根据斯诺登披露的文件,美国国家安全局可以接触到大量个人聊天日志、存储的数据、语音通信、文件传输、个人社交网络数据。美国政府证实,它确实要求美国公司Verizon提供数百万私人电话记录,其中包括个人电话的时长、通话地点、通话双方的电话号码。斯诺登称,他是出于对隐私权的担心才采取报料行为的。他对英国《卫报》称:“我不想生活在一个做那些事情的社会里,我不想生活在一言一行都被记录的世界里。”

根据中新网2013年8月22日的报道,一项曝光的2011年秘密法院判决意见书显示,在过去几年中,美国国家安全局非法收集数万条美国人之间的电子邮件与其他电子通信记录。

2013年5月,有消息称,美国政府秘密调取了100多名美联社记者的电话和接线台记录,导致多家新闻机构和民权组织发出了强烈的批评和抗议,原因是此举让那些为媒体提供内幕信息的线人变得越来越紧张不安,对记者的态度也越来越冷淡。为了避开记者的调查,白宫还研发了自己的网页系统、社交媒体平台,甚至创造了一个网络新闻广播来传播有利于政府的信息以打造良好形象;某些情况下,白宫还自行录制有关总统会见大人物的视频录像,而这些会见计划从未在总统的公开日程安排表上出现过。[132]

据了解,仅在1980年到1982年间就有25个秘密调查与窃听小组分别得到来自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总监办公室、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国防情报局、陆军情报安全局、海军作战情报中心、空军外国技术署、国务院情报研究局等机构不同权限的临时独立授权,对美国境内的中国人展开技术情报收集工作。在中国驻某国使馆的一次安检中,中方人员先后在大使官邸、机要室、会议室、商务处等处发现不同制式的35枚窃听器,侦测范围覆盖整个馆区。在美国,华人常沦为美国排查“中国间谍”的牺牲品。如“李文和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美国对所谓“中国间谍”的恐惧早已由大陆官员、高干子女扩散至普通华裔。美籍华人李文和曾在美国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为加州大学工作。1994年起,联邦调查局局长路易斯·弗里授权华盛顿总部开始对李文和展开监视与调查活动。此后五年,联邦调查局探员对李文和进行多次测谎,并将其押上电椅威胁其认罪。2000年,李与美国联邦政府达成诉讼协议:他对一项罪名认罪,政府收回其他58项指控并将其释放。由于长期受到调查审讯,李文和被迫提前从实验室离职。

2002年1月,李文和接受了美国国家广播公司的电视专访,61岁的他在节目中潸然泪下。他坚称自己从未进行间谍活动,并表示,关于非法下载文件,实验室中其他科学家也在做同样的事。自己之所以成为调查目标,大概是因为自己有一张黄面孔。他坚持认为,美国政府欠他一个正式道歉。2006年6月3日,美国联邦政府和五家媒体组织(华盛顿邮报、洛杉矶时报、纽约时报、美国广播公司和美联社)宣布,他们会共同向李文和支付160万美元,以解决李对政府侵犯其隐私的指控。

“李文和案”只是冰山一角,这期间数万名在美国联邦政府、国家科研单位、大学、企业等机构工作的华人受到调查,导致许多在美留学的中国人因为政治因素无法进入上述机构工作,其中一些人甚至被迫辞职。

尤其可笑的是,一位中国大陆留学生因微信聊天内容而遭到遣返。据中国台湾联合新闻网3月2日报道称,一位大陆留学生只因为大半年前在微信聊天中,向朋友透露“我不喜欢这个学校,只是临时挂一下身份”,没想到这段久远的聊天记录,竟然在入境美国时被海关看到,被盘问三个多小时后,立即就被遣返回中国大陆。

美国联邦政府不仅监控在美国本土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外国移民,还将监控对象延伸到国外的外国人,甚至包括其所谓的盟友国家。2013英国《卫报》6月30号公布了斯诺登提供的美国国家安全局2010年9月的一些绝密文件。文件显示,有38个国家或组织的驻美外交机构被美国情报机构称为“目标”,并遭到监控。相关名单中包括欧盟、法国、意大利、希腊、日本、墨西哥、韩国、印度和土耳其等。监控方式包括在电子通信设备上安装窃听器,以及用特制天线收集传输信号等。特别是德国长期以来被美国国家安全局列为监控的目标,而且监控程度超出想象。《明镜》周刊的报道说,美国国家安全局的一份机密文件显示,美国把德国划为第三等级的伙伴,也就是说既是伙伴,也是进攻目标。美国国家安全局对德国境内的电话、电子邮件和短信通信进行窃听和储存的规模高达每个月5亿次。通常德国每天有近2000万个电话和1000万个互联网数据集遭到监控,在欧盟国家中,德国是美国实施监控程度最高的国家。报道说,该杂志社记者通过美国监控丑闻披露者斯诺登看到了相关机密文件。[133]正如2013年10月25日香港《文汇报》网站发表的署名评论称:“美国监控‘大小通杀’,不管普罗大众还是国家元首,全部一视同仁,巴西总统迪尔玛、墨西哥前总统卡尔德隆和现任总统涅托等都是受害者……北约成员国德法亦不能幸免。”

2017年8月2日,美国政府资助的一家基金会开通了旨在监控“俄罗斯宣传”的网站,对俄罗斯在社交媒体上的所有账号进行实时监控,并对信息进行细化分析,俄罗斯的舆论状况彻底处于该机构的监视之下;另外,美法两国还呼吁弃用俄罗斯媒体的报道,俄罗斯在西方陷入了“封喉失语”的危机中。该平台对俄罗斯媒体实施的监控范围非常之广,分析巨细无遗,使用先进的分析工具对俄罗斯舆论进行细化分类,其监控的所谓“为俄罗斯发声”的社交账号达到600多个。除了各媒体账号之外,还包括俄罗斯外交部的英文认证账号。该网站置顶的地方,是俄罗斯媒体在新近24小时之内发表的推特滚动,而下面的部分则是利用舆论分析工具对所有信息进行的分类、细化和盘点,以此全面监控俄罗斯的舆论,该网站还会自动将不符合西方利益的信息标记为“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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