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溯源

一、欧盟 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溯源

欧盟行政申诉专员制度可以追溯到1713年的瑞典皇家最高监察专员制度。18世纪,欧洲民主浪潮日益高涨,虽然存在等级议会,但瑞典依然是一个君主权力至上的国家,国内官员地位优越,贪污腐化严重。国王卡尔十二世在同俄国争夺波罗的海出海口的战争中战败,从此,瑞典失去北欧强国地位。为了缓解国内一片混乱、民怨沸腾的局面,1713年,卡尔十二世设立了皇家最高监察专员,以确保法令的实施,并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如果出现渎职等情况,监察专员可以向法院起诉。围绕着监察专员的任命等一系列权力,国王与议会之间激烈的斗争延续了近百年。

1809年,瑞典议会采取一条较为折中的路线,通过了一部以国王和议会分权为原则的《政府组织法》,将皇家最高监察专员更名为大法官,依然由国王任命。但是增设了与大法官职能相类似[3]的行政申诉专员,由议会从具有杰出法律才能和秉性正直的人士中选举并任命,以议会代表的身份监督所有行政、司法系统官员和区域性政府机构对法律法令的遵守执行情况。后来,1974年《政府组织法》得到进一步修改,其规定政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统治国家,政府对议会负责。[4]而这时的国王已没有实权干预议会和政府的活动,在客观上提升了行政申诉专员的地位。

瑞典行政申诉专员侧重于监督法律在公共领域的执行情况,并处理公民因行政机构及其公务员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申诉案件。[5]但是,监督对象并不包括:(1)议会机构及其成员;(2)中央金融决策机构(涉及依据《货币与信用法》行使瑞典中央银行决策权时除外);(3)政府或者大臣、司法总长以及地方决策机构的成员。另外,监察专员也无权相互监督。[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