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演进

二、 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演进

行政申诉专员制度自创立起一百多年仅限于在瑞典实行。1919年,芬兰效仿瑞典设立了行政申诉专员,使得该制度首先在斯堪的那维亚地区推广。两国对申诉专员职权监督范围限定并不严格,比如瑞典申诉专员监督对象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以及军营等。[7]因此被归类为古典行政申诉专员制度,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行政申诉专员制度一般被称为现代行政申诉专员制度,监督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8]

1954年,丹麦议会任命了第一位行政申诉专员,并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模式。与瑞典、芬兰这两个较早设立该制度的国家情况不同的是,丹麦是现代福利国家中第一个设立行政申诉专员制度的国家,其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并充分尊重司法独立,一般情况下,监督职权并不涉及法院及其相关人员。后来的国家多借鉴了丹麦的经验建立行政申诉专员制度或类似制度。因此,丹麦被认为是现代行政申诉专员制度的重要代表。欧盟行政申诉专员也是以此为参照而建立的。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一些西欧国家和英语国家也逐渐开始采用行政申诉专员制度,如联邦德国、新西兰、英国等,以及70年代的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西班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