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内营养支持禁忌证

二、肠内营养支持禁忌证

肠内营养不宜或慎用于下列情况:

1.完全性机械性肠梗阻、胃肠道出血、严重腹腔感染。

2.严重应激状态早期、休克状态、持续麻痹性肠梗阻。

3.短肠综合征早期:宜先采用肠外营养支持4~6周,以后再逐渐过渡至肠内营养。

4.高流量空肠瘘:由于缺乏足够的小肠吸收面积,即使是慢速滴注肠内营养液,仍会增加漏出量。严重吸收不良者不能贸然进行管饲,以免加重病情。

5.持续严重呕吐、顽固性腹泻患者,严重小肠、结肠炎者。

6.胃肠道功能障碍或某些要求肠道休息的病情。

7.急性重症胰腺炎患者的急性期不宜过早进行肠内营养。

8.无法建立肠内喂养通路者。

9.3个月内婴儿、糖尿病或糖代谢异常者、氨基酸代谢异常者不宜应用要素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