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外营养禁忌证

二、肠外营养禁忌证

尽管肠外营养具有许多优点且疗效肯定,但临床上某些情况下并不适宜或应慎用肠外营养。

1.胃肠道功能正常,能获得足量营养者:当胃肠道功能正常时,应充分加以利用。此时,肠外营养支持较经肠营养并无明显益处,相反,可能会引起一些并发症的发生。

2.估计需肠外营养支持少于5 d者:肠外营养支持通常需持续7~10 d以上才能发挥其营养支持的作用,更短时间的肠外营养支持无明显益处。因此,临床上当估计患者需肠外营养支持少于5 d时,一般不需采用肠外营养。

3.心血管功能紊乱或严重代谢紊乱尚未控制或纠正期:严重创伤应激早期,循环不稳定,机体内环境不稳定。此时,肠外营养不仅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相反会增加循环系统负担,造成更多的代谢紊乱。

4.需急症手术患者,术前不宜强求肠外第六章营养支持适应证营养;某些原发病需要急症手术患者,如急性化脓性胆管炎、需急症手术的严重创伤等,即使患者的营养状况较差,也不宜强求进行术前肠外营养支持,以免延误对原发病的治疗时机。

5.临终或不可逆昏迷患者:对于一些临终或不可逆昏迷患者,目前认为一般无须进行肠外营养支持。这样不能改变患者的预后,也无法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应避免造成医药资源的不必要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