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校企合作进行统筹协调,引导校企合作良性发展
1.重视企业话语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属于非常重要的一个主体,选择校企合作,企业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企业合作态度以及选择的合作模式等,会给校企合作质量带来决定性影响。基于此,校企合作中要尊重企业的话语权,了解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目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紧跟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人才需求进行课程体系的更新,以企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打造一支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在员工培训中提供服务的教师与科研人员队伍,和企业进行多层次的合作,邀请企业中专家学者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学校课程专业的建设、实训基地的建设等,实现校企人力资源的共享,一起面向社会培养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在科研、就业、办学、育人、发展等方面都实现有效合作,形成学校和企业之间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政府要在职业教育中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比如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优惠等,对企业所合作的校企项目提供补偿,减少企业合作中的成本开支,提升校企合作对企业的吸引力。企业方面,也需要清晰地认识到校企合作对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性,从整体的角度上看待校企合作,共同与学校进行人才的培养。
政府应引导企业,分析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承担的综合成本。一般情况下,如果职业教育的主要经费来自企业,企业会增加经济成本,从而削减企业的利益,这样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就会受到挫伤。[2]而德国执行“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主要是政府参与其中,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结合投资回报进行分析,政府要通过宣传等手段让企业清晰地认识到,和整体的收益相比较,参与校企合作的净成本不高。企业虽然参与到职业培训中,投入了成本,但是也给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持。比如,校企合作后的毕业生作为熟练工可以直接进入企业工作,减少了对企业的熟悉和培训的时间,增加了工作绩效。同时企业还减少了招聘和上岗的费用,减少了员工的流失,提升了自己在同行业中的名誉,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给企业带来了隐形的利益。
此外,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将用于教育的费用计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例如,某市政府制定颁布了“阳光计划”,该计划主要内容是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形式向企业购买一批技术含量较高的实习岗位,然后向实习生发放“工资”,“工资”按照全市平均工资的25%进行发放。因此各地政府在鼓励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可以借鉴和学习西方国家以及案例中的政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政府财政拿出部分资金来支持校企合作,向学校发放直接补贴。同时,针对学生到企业实习以及专职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训等给予税收减免政策优惠,这样就能提高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同时对在合作办学过程中表现优异的企业给予荣誉称号。
2.明确校企双方责任,完善法律制度支撑
现在很多校企合作属于形式上的合作,学校与企业之间并没有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在没有明确合作目标和彼此权利职责的情况下,很难达到预期的合作效果,并且容易出现利益纠纷。基于此,校企合作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双方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企业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且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形成合作的长效机制,双方人员共同制定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特色化的职业教育模式,推动校企的顺利合作,在合作中共赢。
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开展得较好,并且校企合作水平和层次也很高。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制定了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规。例如,德国和美国出台了一系列详细法律,使得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具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这些法律不仅对校企合作内容以及改革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还不断健全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正是有了法律的强有力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办学才能深入开展,学校才能为企业和全社会培养更多高素质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进入21 世纪以来,国内职业教育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当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职业教育发展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对于中等职业学校来说,抓住这个关键时期对自身发展十分重要。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中等职业学校已经认识到校企合作办学的重要性。我国应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校企合作立法,确保我国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有专门法律作为保障。比如,我国应该加快《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需求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建设的基础。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根据新的教育发展形势和社会人才需求加大对校企合作模式的调查研究力度,不断地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进而为《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和完善提供有力依据。地方政府以及行政部门也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合作办学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不断提高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3]
3.促进行业协会建立,搭建校企合作有效运转的桥梁纽带
行业协会是和企业与政府、经营者等保持相对独立的中介组织,面向行业提供咨询、沟通、协调、监督等服务,是实现政府与企业有效衔接的重要组织。中介性、自治性和非政府性是其主要特征。行业协会存在的目的就是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行业协会可以确保行业组织内部自我调节以及自我约束,进而形成良性行业竞争环境。职业资格标准制定的主体就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同时也是信息传播者,也需要参与到校企合作中来。(https://www.daowen.com)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这一阶段,国内行业协会应需而生,同时具备“半官半民”的性质,可以统筹协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因此在校企合作中也可以发挥一定的协调管理作用。根据行业发展规律进行分析,行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大势所趋,与整个历史发展逻辑相符合,行业协会将行业作为纽带,带动下属企业进行校企合作,行业协会在中间承担政府、企业、学校之间的中介责任,一方面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且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实现行业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扮演指导角色,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顺利前行。但是在当下,行业协会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日益显著,很长时间里行业协会的职能无法发挥,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当下法律并未明确校企合作中行业协会的职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行业协会的监督机制还处于空白,且行业协会的发展长期依赖于政府的推动,导致协会内部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无法指导校企合作中各种新问题的解决。
行业协会的建立需得到政府部门许可。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行业协会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和引导。正是由于政府的引导,行业协会内部结构得到优化,组成时间不断缩短。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行业协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连接作用。同时,行业协会在很多方面也会发挥重要作用,不仅包括人才培养标准制定以及校企合作监督,同时还包括校企信息交流以及评价过程汇总。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更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到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来,不断提升校企合作的整体水平。
例如,可以在行业协会的推动下,让企业、学校共同建设“职业培训学院”,学生在企业上岗之前的培训在学校中进行,实现学校、行业与企业优势的全方面发挥,控制企业用人成本,且实现学生整体能力的跨越性提升。[4]学生岗前培训时间,是学生在完成校内学习到企业顶岗实习这一阶段的时间,进行培训是为了让学生了解岗位的具体工作,适应岗位要求。“职业培训学院”按照行业组织日常管理设置组织架构,师资队伍成员包括学校教师、企业管理者。
4.政府加快改革进程,创造企业参与中等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企业参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影响因素非常多,社会氛围是一大影响因素,企业选择校企合作是否会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影响是企业是否选择校企合作的重要因素。[5]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塑造企业良好形象,让消费者认可企业产品和服务,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科学方式。现实中部分企业在无法获得短期效益的时候,会拒绝参与校企合作,因此必须要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才能够吸引这部分企业的关注,政府可以与行业协会一起努力,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从制度建设和思想强化的角度上,让企业认识到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加入校企合作,为中职学生的培养、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国外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是德国。德国政府主动建设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关注校企合作,也有利于政府教育资金的高效应用。比如德国在小学四年级便开始进行分层职业教育,这种职业教育是面向个体一生发展的,学校会对学生的各方面能力进行评价,然后引入职业教学模式,让学生能够尽快认识到各种职业的内容和性质,对以后所要从事的职业进行规划。国内因为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认为中等职业教育的层次不高,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中长期被矮化。例如,在招生问题上,往往会出现一个尴尬的局面,即重点学校选择成绩优异的学生,而职业学校只能收到成绩不太理想的学生,在很多社会群众的观念里,职业教育属于次等教育。而就业问题中,企业非常看重学生的学历,部分职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很容易吃“闭门羹”;社会评价制度方面缺失了公正性,部分职业教育过度追求学历“升格”,导致职业教育原本的优势被削弱,职业教育和市场需求差距进一步拉大。在这样的背景中,只通过政府财政支持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从思想文化建设角度出发,形成“人人可成才、人人尽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尊重技术人才,对于人才的评价,不只看学历和文凭,还需要看技术。招生与考试制度方面,要形成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综合管理体系,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畅通的渠道;评价制度方面,要为高技术技能型人才提供和工程技术人员相同的待遇、工资和聘用标准。
5.设立职业教育基金,支持和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为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良好发展,政府可设立职业教育基金,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例如,按照当地的税务政策法规,政府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职业学校就业的专项资金。达到地区规定比例的企业不需要缴纳职业教育基金。职业教育基金的征收范围是所有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我国当下市场经济正处于下行态势,企业各方面发展压力持续不减,在这种情况下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自然下降。但是从整体而言,企业要实现转型发展,产业结构要调整,都需要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支持。人才培养需要政府和企业的支持,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企业的任务,实现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强制化。对于企业本身发展而言,通过这样的模式有利于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与人才队伍的扩充。
政府要主动承担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培训工作,让企业认识到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发现校企合作可以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将校企合作视为一项长期投资。我国全方面多层次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并不多,只有少数知名企业参与其中,很多企业在思想和行动上都没有认识到校企合作的重要性。所以政府要主动改变这一现状,面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培训,强化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思想意识,且从法律法规层面对这一行为进行强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