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6月10日,晋察冀军区发布《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提出了加强部队卫生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这一规定提高了卫生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各级卫生机关设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工作。要求对医务和药材两项分别进行季报、年报工作制度,并对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要点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既有利于及时掌握军队伤病员和卫生人员状况、医疗技术经验,以及药品器材的价格、采购、消耗等综合数据的把握,又为军队卫生工作的进一步决策和规划奠定了科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