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药品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⑩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⑪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3)行政诉讼的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审理
行政诉讼中的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所作的实质审查活动。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我国行政诉讼的审理,一审程序一律开庭审理;二审的审理分为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方式。
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上述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3)裁判与执行
裁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合称。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