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药品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证照、没收等。
1)行政处罚原则
(1)法定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不免除民事和刑事责任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行政处罚种类
(1)人身罚
人身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药品管理法》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2)资格罚
资格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其形式主要有罚款和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两种。
(4)声誉罚
声誉罚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3)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简易程序包括:
①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②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③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④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⑤备案。
(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①立案。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②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
③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④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⑥制作处罚决定书。
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缴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包括:
①听证申请的提出。
②听证通知。
③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④辩论。
⑤制作听证笔录。
4)行政复议
(1)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下列两类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对行政复议案件拥有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①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②受理。
③审理。
④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包括:维持决定;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撤销、确认决定;变更决定;责令赔偿决定;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