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药品管理工作相关部门
药品管理工作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外,还涉及以下行政管理部门。
1)卫生健康部门
①负责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②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③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
④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⑤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⑥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⑧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⑨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2)中医药管理部门
①负责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②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③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④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⑤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⑥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⑧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国家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⑨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管理。
3)医疗保障部门
①负责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③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④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⑤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⑥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⑦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⑧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
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4)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
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①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
②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
③拟订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④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⑤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⑥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⑦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政策。
⑧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①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查处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实施反垄断执法、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和监督处罚。
7)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①负责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②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
③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④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
⑤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⑥负责提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⑦承担食品、医药工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
⑧拟订卷烟、食盐和糖精的生产计划: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8)商务部门
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9)海关
负责药品进出口口岸的设置;药品进口与出口的监管、统计与分析。
10)公安部门
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11)网信办
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广告管理,大力整治网上虚假违法违规信息,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信息的网站平台。
12)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负责督促指导媒体单位履行药品广告发布审查职责,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清理查处违规媒体和广告,及时受理群众对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进一步规范电视购物节目播放;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拓展知识
1.香港特别行政区药事管理组织体系简介
香港地区政务司设卫生福利与食物局。卫生福利与食物局下设卫生署、政府化验所、食物环境卫生署、渔业自然护理署、社会福利署。香港卫生署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卫生事务顾问,也是执行政府健康护理政策和法定职责的部门,卫生署负责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工作,保障市民的健康。
香港地区的卫生监督与检验监测是分开的。香港政府化验所负责提供范围广泛的检验分析、调查与咨询服务。监测的范围主要有食物、食品添加剂、药物(包括中草药)、消费品的毒性及致癌物、儿童玩具的安全规范、环境指标监测等。这些工作有助于其他部门维护法纪,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卫生署内设放射卫生部、港口卫生处、药剂事务部等。其中药剂事务部负责药物管理工作,也是执行与药物有关法律、法规的机构,包括对所有药物进行审批注册,对药品进出口、生产、批发、销售、贮藏和记录进行管制,同时供应及配发药物给卫生署诊所。
药剂事务部的服务包括:
(1)药剂注册及进出口管制
以药物的安全、效能及质量为基准,评审药品的注册申请,并处理药品的进出口相关文件事宜。
(2)巡查及发牌
药剂事务部发牌给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并对企业进行巡查,抽取药品样本做化验及对违法者发出检控。药剂事务部执行上述措施是依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抗生素条例》及《危险药物条例》的规定。
(3)诊所行政
管理卫生署诊所的药物供应,制订及策划药剂事务部的新服务计划,研究及发展诊所的配药工作,借以改善这方面的服务水平。
(4)供应药物
评估及甄选药物,以供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使用。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是根据香港法例《中医药条例》成立的法定组织,于1999年9月13日成立,负责实施各项中医中药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医药条例》,负责执行中医药的规管措施,为一些常用药材制定标准。
2.澳门特别行政区药事管理组织体系简介
澳门的药品监督管理权限归属卫生局。卫生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个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共机构,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文化司监督,也是执行政府医疗卫生政策和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保障市民健康和预防疾病、提供医疗护理及康复服务、培训卫生专业人员、辅助并监督私人医疗机构,以及提供法医服务。卫生局设有以下副体系:领导层副体系、一般卫生护理副体系、专科卫生护理副体系、支持及一般行政副体系。其中一般卫生护理副体系中设有药物事务厅。
药物事务厅由稽查及牌照处和药物监测及管理处组成。
稽查及牌照处,其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批发及供应药物与传统及常规的药用产品,制定并发给许可的质量标准及条件;向药品生产商、进口商及批发商以及药房颁发营业执照:向中医药机构颁发牌照;根据法律的规定,监查对药物与传统及常规药用产品的优质生产、分销及供应规则的遵守情况;核查药物与传统及常规药用产品的疗效以及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并将可能危害公共卫生的违规违法事件通知卫生当局;对以上各项所指的违规违法事件做出相应处罚的权限。
药物监测及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行使针对在澳门获得许可销售的所有药物,并保持更新登记内的数据,评估药物登记的请求,并在接受有关请求后,呈交药物登记技术委员会,以便该委员会按照现行程序查核药物的疗效、安全及质量标准;收集、处理及公布关于澳门传统及常规药物的制造、进口、销售及使用的数据;收集关于进口药物在进口国的价格数据,并制定向公众出售获许可销售的药物的最高价格;确保对适用于药物广告的规则的遵守;促使进行药物质量的验证工作;制定并推行药物监测信息系统,并公布所得结果的权限。
新产品基于药物治疗及药物管理的原因而被列入或不列入药物档案、药物名单及处方集时,均须听取药物事务厅的意见。
3.台湾药事管理组织体系简介
台湾地区的卫生主管部门为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台湾行政院卫生署是台湾当局主管台湾地区卫生行政事务的机构。其职能为:对各地卫生部门执行该署主管事务有指导、监督责任;对于各地政府的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的,报请行政院停止或撤销。
卫生署设置药政处,其主要职责是:关于药品的查验、登记、发证及管理事项;关于药商的管理事项;关于麻醉药品、毒剂药品的管理事项;关于生物学制品的管理事项;关于化妆品的卫生管理事项;关于医疗器材、卫生材料及用品的管理事项;关于《中华药典》的修订及编撰事项;关于药物安全的管制事项;其他有关药政事项。
卫生署设置药物食品检验局,是独立的技术监督和试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药物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化妆品的检验;药物及食品添加物检验方法的制订;食品、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化妆品卫生检验方法的制订;对药物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与化妆品的调查研究、试验及卫生安全性的评估;药物及食品添加物在检验时所用对照标准品的供应;地方卫生部门有关药物、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稽查人员、检验人员的督导与有关稽查、检验技术的辅导及训练;其他有关药物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化妆品的检验事项。
卫生署设置管制药品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关于药品管理政策及法规的编撰事项;关于药品输入、输出、制造、供应、贩卖、购买、使用、调剂、核配的管理及稽核事项;关于药品使用及登记证照的核发及其他登记事项;关于药品品项分级的拟议及相关研究评估事项;关于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办理管制药品业务的督导事项;关于药品滥用的调查、通报、预警、教育、倡导及咨询事项;关于药品滥用筛检认证体系的规划事项;关于药品滥用的防治及绩效评估事项;关于司法机关解缴具有医药及科学研究用途毒品的验收、处理及核发事项;其他有关药品的管理事项。
卫生署设置中医药委员会开展中医中药各项行政事务及研究发展工作。此外,卫生署还设置有药物审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