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界定及管理部门

8.3.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界定及管理部门

1)概念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麻醉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条例》所称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

2)专有标识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图8.2和图8.3)。

图8.2 麻醉药品专有标识

图8.3 精神药品专有标识

3)管理部门及职责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公安部门

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3)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