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
(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概述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自1987年12月1日起实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原则,物种的分级管理,采收、经营及违反条例应承担的责任等具体规定,列出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凡在我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
(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
1.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原则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2.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分级 国家对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三级管理。
一级:系指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药材物种。
二级:系指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系指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名录共收载了野生药材物种76种,中药材43种。其中一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有4种,中药材4种;二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27种,中药材17种;三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45种,中药材22种。具体名录如下。
一级保护药材:虎骨(已取消药用标准)、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二级保护药材:鹿茸(马鹿)、麝香(3个品种)、熊胆(2个品种)、穿山甲、蟾酥(2个品种)、蛤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3个品种)、黄连(3个品种)、人参、杜仲、厚朴(2个品种)、黄柏(2个品种)、血竭。
三级保护药材:川贝母(4个品种)、伊贝母(2个品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4个品种)、防风、远志(2个品种)、胡黄连、肉苁蓉、秦艽 (4个品种)、细辛(3个品种)、紫草、五味子(2个品种)、蔓荆子(2个品种)、诃子(2个品种)、山茱萸、石斛(5个品种)、阿魏(2个品种)、连翘、羌活(2个品种)。
(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采猎管理规定
1.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2.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管理 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采猎者必须持有采药证;需要进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不得在禁止区、禁止期采猎,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并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四)罚则
违反采猎、收购、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未经野生资源保护管理部门批准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者,当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收购、经营、出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破坏野生药材资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出口管理规定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从国内来讲,出口主要以外贸专业公司,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中医药生产企业以及一些综合性外贸公司为主。中药在海外的销售和经营主要有五个渠道:国家驻外贸易公司;专业外贸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海外华人组成的传统销售网;香港转为输出;海外进口代理商。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知识链接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速记歌
一级稀有灭绝,二级重要衰竭,三级常用减少,资源由少到多,级别一二三降。二级衰竭一级珍,一马牧草射蟾蜍,二黄双蛤穿厚杜。三蛇狂饮人熊血。虎豹羚羊梅花鹿。三级减少常用,紫薇丰腴赠猪肉,川味黄连送石斛,荆轲刺秦赴远东,胆大心细也难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