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销售的管理
近年来,我国中药材管理不断加强,形成了以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和专业市场为主要环节的中药材产业,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2013年10月9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中对中药材市场的管理做了进一步的要求。除现有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外,各地一律不得开办新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承担起管理责任,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及其责任。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建立健全交易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机构,完善市场交易和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公司化的中药材经营模式。要构建中药材电子交易平台和市场信息平台,建设中药材流通追溯系统,配备使用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水平的仓储设施设备,提高中药材仓储、养护技术水平,切实保障中药材质量。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严禁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其他药品,严禁销售国家规定的28种毒性药材,严禁非法销售国家规定的42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
(一)《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标准》的主要内容
1.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条件
(1)要建立中药材主要品种的集中产地或传统的中药材集散地,交通便利,布局合理。
(2)要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条件。
(3)要有中药材管理人员,或相当于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或有经验的老药工。
(4)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人员和基本检测仪器、设备、负责对进入市场的中药材进行检查和监督。
我国现有中药材专业市场17个,如江西省的樟树药市、河北省的安国药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玉林药市等。
2.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中药材者应具备的条件
(1)人员要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熟悉并能鉴别所经营中药材药性的人员。
(2)证件要求: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准予在中药材市场开展固定的批发业务。
(3)租用摊位经营中药材者,须经所在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4)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展批零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纪守法,明码标价,照章纳税。
3.严禁在市场内交易的药品
(1)须经加工炮制的中药饮片。
(2)中成药。
(3)化学原料药及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用药和有关医疗器械。
(4)罂粟壳以及28种毒性中药材品种。
(5)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家种、家养除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上市的其他药品。
4.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开办单位都应根据自己的职责,通力协作,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市场管理,保证市场的安全,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
(二)《关于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1)对以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国药城、保健品批发市场、中药材市场等名义变相开办的药品集贸市场,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2)对于规避《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所谓新的经营组织形式、新的经营方式、非法转让证照、吸纳无证照经营者、违法招商等模式开办的药品市场依法予以取缔。
(3)坚决取缔和查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不得将国有药品经营企业承包或部分承包给个人,不得转让和出租证照,证照不得异地使用。
(4)除国家两部三局(即国家卫生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中药材市场外,禁止开办其他各种中药材市场,已经开办的要坚决关闭。
(5)已批准的中药材市场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标准者,一律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者,坚决予以关闭。
(6)对集市贸易市场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中药材和无证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在购销活动中实行国家管理的中药材(24种) 麝香、甘草、杜仲、厚朴、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膝、元胡、桔梗、连翘、山茱萸、三七(又名田七)、人参、牛黄(人工合成)。
2.市场上严禁非法倒卖和走私的中药材品种(34种) 麝香、牛黄、人参、三七、黄连、贝母、鹿茸、冬虫夏草、天麻、珍珠、虎骨、熊胆、枸杞、杜仲、厚朴、全蝎、肉桂、沉香、山茱萸、蟾酥、银花、巴戟、阿胶、犀角、广角、羚羊角、乳香、没药、血竭、砂仁、檀香、公丁香、熊骨、西红花。
3.实行《出口中药材许可证》的品种(35种) 麝香、甘草(包括甘草制品)、杜仲、厚朴、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膝、元胡、桔梗、连翘、山茱萸、三七、人参、牛黄、党参、枸杞、山药、丹皮、天麻、鹿茸、大黄、冬虫夏草、罗汉果、半夏、蜂王浆(包括蜂王浆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