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中药饮片的管理

二、毒性中药饮片的管理

(一)毒性中药饮片生产的管理

1.定点生产的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毒性中药材的饮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生产。

(1)对于市场需求量大、毒性药材生产较多的地区定点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按省区确定2~3个定点企业。

(2)对于一些产地集中的毒性中药材品种,如朱砂、雄黄、附子等要全国集中定点生产,供全国使用。今后逐步实现以毒性中药材生产区为中心择优定点。

(3)毒性中药材的饮片定点生产企业,要符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合格证验收准则》的要求。

2.对定点生产企业的管理

(1)定点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省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合格验收准则》进行检查验收。

(3)验收合格后,发给《毒性中药饮片企业合格证》和定点生产标志,并向全国公布。

(4)建立健全毒性中药材饮片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仓储管理、营销管理等。

(5)规范毒性中药材饮片的生产工艺技术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艺操作规程,建立批生产记录,保证生产过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6)加强包装管理,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包装管理办法》,包装要有突出、鲜明的毒药标志。

(7)建立毒性中药材的饮片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报告制度,分析产销形势和企业的经营策略,加强信息交流。

(8)生产的毒性中药饮片,应销往具有经营毒性中药资格的单位或直销到医疗单位。

(二)毒性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

(1)具有经营毒性中药资格的企业采购毒性中药饮片,必须从持有《毒性中药材的饮片定点生产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具有经营毒性中药饮片资格的批发企业购进,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毒性中药饮片。

(2)销售毒性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人、专库(柜)、专账、专用衡器、双人双锁保管,做到账、货、卡相符。

(三)毒性中药饮片的调剂管理

(1)配方人员,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处方一次有效,保存2年备查。

(2)科研、教学单位所需,持单位证明,经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发售。

(3)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

(4)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持单位证明或街道、人民政府证明,供应部门方可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