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有关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收购、经营、加工、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收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仓位,做到双人、双锁,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性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