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药品的使用

四、毒性药品的使用

医疗机构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须凭执业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执业医师所在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保存2年备查。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药品经营部门方能发售。社会公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须持有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能超过2日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