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1989年1月13日, 国务院颁布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对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核工业集团公司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