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药品的生产
2025年08月10日
二、毒性药品的生产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用于供应、配方和中成药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