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政校企协同“走出去”的机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健全政校企协同“走出去”的机制

(一)责任分担的实施机制

秉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建、院校主教的实施路径,充分体现政府、企业和院校各自的责权利,建构政府引导、企业主建、院校主教的共同体。尽管政府在政校企共同治理机制中发挥引导作用,但其应该转变传统的管理者角色,树立权力下放的治理理念。借助政策、法律等治理工具,建立各级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机制,推动各个层面的产教融合,同时为高等职业教育提供相关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保障,为“走出去”的高职院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企业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应增强社会责任感,不但注重技术技能的培养,更要协助“走出去”的高职院校进行课程设计,帮助高职院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为高职院校提供实验实训设备,帮助高职院校运营和管理,改变企业短视的经营发展理念,将创建与运行政校企共同体上升到战略高度;高职院校作为境外办学主体,应该提升教育输出能力,加强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为沿线国家的学生设计培训课程。“走出去”的高职院校应做到因材施教、因企制宜,根据人才规格和企业发展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培训内容,增强与企业的磨合度和适应度。(https://www.daowen.com)

(二)权利均衡的协调机制

多层次的机构共商、组织共建、平台共享政校企共同体不仅包括三大利益主体,还包括联结主体之间的机构和组织,因此,通过权利均衡的协调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各主体的交流和磋商,进一步消解高职院校“走出去”的体制机制障碍。政校企共同协作,构建课程开发委员会、职业培训资格委员会等机构,适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并根据中方企业的用人需求,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为共同体实现人才培养、员工培训、技术服务等提供保障;政校企合作协商,建立与沿线国家的职业资格互通组织,加快与沿线国家的教育谈判,成立高等职业教育高层磋商组织等,推进优势产能聚集国家向中国开放高等职业教育市场。此外,通过构建区域性高等职业教育资历框架,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国际标准的制订,建立沿线各国教师专业发展标准,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市场的从业标准一体化;政校企合作开发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教育平台,如中国—东盟职业教育论坛等,使国际的高等职业教育主体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协调,为“走出去”的高职院校精准定位人才培养标准,提高培养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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