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法律史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中国和法律史
以上所说的一切对于中国人的法律观念必然会有很大的影响。根据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过去国民党那个拙劣摹仿西方的法典被废除而代之以更群众化的法律时,并没有引起什么忿恨的情绪。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一贯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反对编纂法典和讨厌法律原则的倾向。[60]举例说,罗马法强调那种高度抽象化的思维方式,在中国历史上绝对找不出类似的事例。中国人有一种深刻的信念,认为任何案件必须根据它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就事论事。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历史上没有编纂过法典。相反地,从汉朝以后,每个朝代都有很多的法学家,他们编订了不少的判例汇编,而且,每一朝都有钦定的法规。但是,总的说来,这些法规从来没有起过象欧洲的查士丁尼法或其他伟大法典的作用(有些人也许会说,这是一种“庄严崇高的作用”)。而且,在中国人思想上,“公正”的观念(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比“成文法”的观念要重要得多。如象“法律愈多,为害愈甚”,这一类的成语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是很难以理解的。阿瑟·韦利说得很好;他说,一个中古世纪的中国县官,如果他内心意识到自己作了不公正的判决,他退出法庭时决不会因为自己忠实地引用了当地的法律条文而感到庆幸。[61]中国的法理学中没有这种典型;中国人也不喜欢法律的虚构。同样地,中古世纪的中国社会中还有一种不喜欢法律诉讼的倾向。老百姓尽可能避免到那个要钱的县衙门去;对于民事问题也不象欧洲人那样爱打官司。所以,律师和辩护人是极少极少的;县官的良心就起着辩护作用。中国和西方法律观点上的这些差别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今天中国社会所发生的变化。(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