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中的圣人
这篇关于C.O.赫克所著《中国明代的监察制度》(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66年出版)一书的评论文章原载于《剑桥评论》1968年
在社会制度历史上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就是行政官僚制度的比较研究。这决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它对于我们这个时代有无比重要的意义,因为在神秘的“铁幕”两边的一切国家都在向愈来愈坚强的官僚化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是无法扭转的,因为现代生活必须依靠高度的组织技术,就必然会产生官僚政治。但是人们都想知道,怎样才能使这种无法避免的官僚政治人道主义化,使它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而不致为某些有权势的集团及其机构所利用。社会主义国家虽然没有纳粹法西斯国家那种反道德和种族残害的内在本质,但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制度并不能阻止斯大林时代的残酷压迫。在资本主义民主国家中,政府权力也往往具有较轻程度的压迫性,例如,美国政府撤销公民护照,联合王国与斯坦斯特德的纠纷,等等。斯坎的纳维亚人试图用检察官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无济于事;也许阿克顿所说“一切权力都要腐化,绝对的权力就要绝对地腐化”,这句隽语是永远可以适用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探讨一下中国的传统,世界上最古老的官僚政治的组织结构呢?在那个组织体系中有一种“制约和平衡”的办法,二千多年来一直异常成功地起着作用;直到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仍然以一种改变的形式存在着。
所以,现在我们评论这本书,其意义就远远超出一般研究汉学的文章之上。查尔斯·赫克教授是当代最精湛的中国社会历史学家之一,他对公元十五及十七世纪中国明代两个时期的监察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了极其详尽的探讨。因为在中国汉代以后的官僚制度中确实存在着一个监察的系统,负有双重的半独立性的任务:一方面监督官吏,一方面劝谏皇帝。自从纪元前三世纪帝国统一之后,政府的职能自然地形成了两个系统:一个是以“总理大臣”(宰相)为首的文官系统,一个是以“大元师”(大司马)为首的军事系统。更值得注意的是,到了汉朝形成了三个平行的政府机构:行政枢密和地方管理机构(省和市的长官,执行特别任务的钦差,参议人员,等等);军事指挥机构(将军,统领,参谋等等);以及以总监察官(御史大夫)为首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后来,监察机构又发展为两个官吏体系:监察人员(察官)和劝谏人员(言官);前者负责调查首都以及各省行政系统各级人员的一切活动,对贪污渎职人员进行弹劾,而后者则负另一方面的责任,审查皇帝的诏谕和行事,如果他们发现任何违反儒家伦理哲学原理的情况,就要对皇帝进行劝谏。赫克在结论中写道,这些监察人员的“特征是,他们既不是皇室对人民和官吏施行压迫和威吓的代理人,也不是人民和官员对皇室统治进行反抗的代表。他们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传统思想起着代言人和捍卫者的作用。这种传统思想是皇帝,官员和广大人民都应该共同遵守而没有人敢于违抗的。他们以代言人和捍卫者的身份对于皇帝和官吏同样可以提出警告并在必要时加以阻止,同时,他们在权力结构和思想准则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而且确实已经做到,对压迫人民,冤屈百姓,以及贪污渎职的行为加以抑制,有时甚至他们自己作出了重大的牺牲。”
这个监察制度对西方的观察家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从1610年的里奇和特里高尔特到1655年的塞米多以至1883年的威尔斯·威廉斯都有所记述。在我们这个时代里,林语堂对于这个问题作了不适当的过度赞扬,而威特福格尔则妄加诋毁。与林语堂所说的相反,这种监察机构决不能看作是广大人民的喉舌,监察御史们和政治革命家毫无相似之处。但是,威特福格尔所说的也不对,监察机构决不能看作是专制压迫的工具,如秘密警察之类;监察御史决不是皇帝用来驾驭百官的工具。赫克说得好,“御史既不代表皇上的意志,也不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它是自古流传的儒家政治传统思想的捍卫者。”即使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论点,认为整个官僚的上层建筑是“亚洲生产方式”中特有的剥削人民的形式,而监察御史机构却是保证官僚制度几千年来得以继续存在,顺利推行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个独立的监察机构的成员可以直接进见皇上,甚至可以不经上级批准而直接向皇上上书。他们一般职位较低,年纪较轻(这是很有道理的),可是有权去审查(如果这个词没有用错的话)所有人员和一切政府机构的帐目和文件。当然,中国的天才们所创造的这种制度也并不是独一无二的,在欧洲历史上可以找出不少类似的事例。赫克提到古代斯巴达的五长官团,查理曼大帝的特派大臣,弗雷德立克大帝和彼得大帝的检察长,拿破仑的总检察官,等等;我们还不难找出其他的例子,如1572年教皇派往马耳他的宗教法庭法官,他象瓦莱特的圣约翰骑士团一样,使姆迪拿大主教永远感到芒刺在背。所有这一切,其规模和范围之大都不能和中国的监察机构相比。但是真正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如果苏联的政府结构中有类似的监察机构,是否会出现斯大林时代那种严重的越轨行为呢?在实行苏联那样的制度时,是否也需要有一种象儒教那样的带有强烈的神圣意味的宗教或哲学思想体系呢?对于将来的官僚政治社会(很可能大多属于广义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是不是可以从中国固有监察制度中学到一些深有价值的东西呢?(https://www.daowen.com)
到底这种监察制度作为一种政治机构在各个时期的实施情况如何,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赫克对于1424至34年以及1620至27年这二个时期作了分析性的研究。第一个时期是比较安谧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极其混乱,动荡不安的时期,因为满族的侵袭迫在眉睫。在前一时期中,监察御史们积极执行他们的规定职责,皇帝一般批准他们的弹劾本章,接受他们的劝谏,每月总要实施一二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在后一时期中,情况就大不一样了;皇帝和监察机构经常发生摩擦。弹劾的事件往往月达六起,而申奏和劝谏的事项往往月达十二起。更其不幸的是,监察机构不能阻止那个时期最著名的专横太监魏忠贤篡夺政权。他到处安插他的亲信爪牙;他们严重地妨碍了军事指挥,以至后来导致朝廷的伊覆,沦于满族。他们对于某些宰相大臣,横加干涉,使他们不能执行任务。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这个制度本身有缺陷:它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皇权的支持;如果没有这样的支持,那它只能促进混乱,造成阻滞。我们还需要对其他时期的实施情况作详细的研究,才能对这种监察制度的功能有全面的认识;而这种研究资料的价值将远远超出单纯的历史科学的范畴以上。
这种研究首先可以帮助以基督教思想为基础的欧洲人对于非基督教的文明有更好的了解。显然,今天欧洲人需要做的是从非欧洲的文明中去寻找他们所虔诚信奉的道德准则的各种表现形式,而不是象过去那样,按照他们的模式去改造其他一切文化。因此,如果他们要想从中国文化中去寻找圣人的典型,是不是可以从监察机构中的这些有真才实学、正直无私的人们中去寻找呢?他们代代相传,不畏权势,抨击罪恶和非正义的行为,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和自由,前仆后继,始终不渝地坚持立场,为维护儒教的道德传统而斗争。这种忠诚的殉道者在中国历史上是很多很多的;在赫克的书中也记述了不少可歌可泣的事迹,使人感动。这些人正是欧洲人所应该尊崇和学习的——虽然为时已较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