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感情与意志的关系;冲动和欲望

§1 感情与意志的关系;冲动和欲望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是以这一事实为出发点的,即在任一时刻,意识的情感一面展现出类似于观念的内容所呈现的那种整体的相互联结。但是进一步的研究使得我们相信,意识的情感整合在许多重要的方面不同于它的观念整合。后者在这一意义上似乎是外部的,即特定的观念被整合成一个整体,更多的是由于各个观念之间的空间关系,而在各种观念之间并不必然地形成任何内部关系。在感情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当然,若干性质上不同的感情可能肩并肩地存在着。但是,它们总是产生一个总体感情。这个总体感情赋予这一整个一组分离的感情以内部的凝聚性。

如果我们对感情和意志的联结作更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对感情的内部整合性就会有更好的理解。有关感情和意志的联结问题,在上一讲开始的时候我们作了一般的探讨。这一联结可从两个角度予以考虑。首先,感情只有作为一种具有意志成分的心理状态才是可以加以思考的。愉快和不愉快的感情倾向于指导着意志过程。这些感情是否过渡到实际的意志力是由内部和外部条件所决定的。但是如果没有意愿的能力,选择就不可能存在。其次,意志是一种内部过程。它通过这一事实而区别于其他的心理活动,即在意志中,我们可以意识到明确的动机。但是动机又始终由感情伴随着。对我们来说,感情似乎又进一步作为包含着动机所激发的活动的真正原因的动力因素。如果没有感情所提供的兴奋,我们就不会选择任何东西。一个作为“纯粹智慧”(pure intelligence)而以完全漠然方式思考问题的心灵绝不会被所思考的问题激励,从而产生意志和行动。因此,感情以意志为先决条件,意志也以感情为先决条件。在一个具体的随意行动中,两者并非不同的过程,而是同一过程的局部现象,这一过程始于一个情感兴奋,并过渡成为意志行动。然而,经常发生的情况是,这一序列的最后阶段没有了:感情的强度减低了,或者它可能被另外一个感情所取代,没有导致任何意志行动。因此,我们立刻可以把感情分成两组,即构成一个随意行动的组成成分的那一组和没有确定的意志结果的那一组。后一组又包含着不同的程度。如果主观状态是,且依然是愉快或不愉快的心境,那么我们说谈及的仅仅是情感本身。当情感中附加了朝向一个意愿结果的明确趋向时,我们称这个内部过程为努力或冲动。如果在这个努力中我们进一步意识到某种抑制作用,使得这个努力不能直接转变成为意志力,我们就称它为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