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简单与复杂的随意行为
因此,外部随意活动是以内部意志过程为前提条件的。同样地,在各种可能活动之间的反省和选择(它们通常被错误地认为是意志的本质)也意味着预先存在着简单的随意活动。在这些简单的随意活动中,存在着某个确定的对象被意欲着,无论这个对象是外部的还是内部的,此时并不存在任何的反省和选择。选择只不过就是复杂的随意过程。最初,几个意欲的动力同时存在着,其后,其中之一,亦即与我们形成的决定相一致的那一个,比之其他的取得了优势。当这种优势的独断性足以使得一种有明确指向的意志作用战胜了其他的意志作用,但是却不足以产生一个外部随意行动时,我们就具有了欲望(desire)。如果由冲突的有意冲动而产生的抑制作用被逐步克服,欲望随后就过渡成为随意活动。这就解释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欲望可能以两种形式而存在:首先是作为随意活动的一种初步的心理状态;其次是作为还没有产生任何与此相关活动的持久意识过程。如果在后一种情况下,欲望与一个现在或不管什么时候都不能实现的观念联结在一起,我们就具有了被称之为“愿望”(wish)的东西。因此,欲望主要是一个关于情感和意愿的问题,而在愿望中,除此之外还有相当强度的理智过程存在。但是流行的观点认为欲望是意志不变的、必要的先行因素。这种观点是我们一直在讨论的那种错误的意志学说的产品,根本没有任何基础。从我们列举的这些条件出发,所得出的结论是:在一个随意活动产生之前,欲望可能存在于心灵中,但是它并非必不可少的,更经常的情况是,随意活动之前没有欲望存在,而不是必然有欲望存在。即使在复杂的随意过程中,在欲望获得足够的时间产生之前,活动就已经出现了。在简单的随意过程中,欲望产生的可能性被完全排除,因为由于在意识中没有发现任何阻力需要克服,内部随意活动直接产生了外部的随意活动。当然,感情占有一个完全不同的地位。它们总是同样地存在于简单和复杂的意愿过程中,惟一的差别是它们在后一种情况下比在前一种情况下更复杂。在意志被实现于活动之前,意志的趋向是已知的,这种趋向就是一个感情的问题。因此,感情并非一个不同于意志的过程,而是一个完整随意过程的组成部分。仅仅是因为我们经常体验到感情,但是却没有随意的活动发生,所以我们才可以区分这两个过程。相反的情况是完全不可能的:随意活动总是以一个先行的随意倾向,即感情为前提。
那么我们必须在感情中添加什么才能导致意志的产生呢?在刚才的讨论中实际上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包含在感情中的意志倾向过渡成为同一方向的一种随意活动。通过这个与感情一起构成意志主要特征的活动我们理解了什么呢?活动的概念包含着两个因素。首先,活动意味着一个过程或客体特定条件的变化;其次,这种变化涉及作为它的直接原因的某个主体。因此,在物理科学中,我们论及电流的化学活动作用,以及风和水的机械活动作用。在这些事例中,液体化学地分解为它的组成成分,涡轮的运动等等,都是可被观察的变化,而电流、运动的水流和移动的空气都是这些变化所关联的主体。因此,在这个随意活动的问题中,我们可能询问:产生的变化是什么呢?我们假定要解释现象的主体又是什么呢?首先,变化总是我们意识状态的一种交替:产生一个以前没有过的观念,或者现存观念的消失;变化也可能存在于模糊的观念变得较为清楚,或者清楚的观念变得模糊等等。这些观念过程又总是进一步在意识中与各种感情和情绪联结在一起。在外部的随意活动中,涉及身体运动的变化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如果我们从能动的主体方面进行抽取,那么肌肉感觉、运动及其结果的感觉构成了外部随意活动的主要意识成分。所有这些感觉或其中的某些感觉经常被认为是意志的独立特征。但是非常明显的是:这些感觉并没有穷尽意志的心理分析。意志所产生的观念内容方面的每一种变化在某些条件下都可以独立于意志而单独产生。如被有意的回忆带入意识的观念同样可以通过不随意联想而产生;反射也可以导致肌肉感觉;或像你们知道的那样,利用外部的或人为的肌肉刺激作用也可以导致肌肉感觉。因此,对此我们要强调的是,所有这些都涉及一个能动的主体,一个内省告诉给我们的,作为观念变化直接原因的积极主体。这个“能动的主体”是什么?最明显的回答似乎是:意愿的主体就是我们自己的自我。但是这个回答在任何意义上都无助于我们的心理学分析。因为这个引导我们把它看成随意活动的主人的“自我”又是什么呢?当我们对它作进一步的考察时,我们发现它仅仅是旧的“意愿主体”(willing subject)这一术语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我们知觉到意识内容的变化,并且把它们和单一的主体关联起来;然后我们把这些变化命名为“随意活动”,为了解释这些随意活动,主体又被引入“自我”。更为精确地测定“自我”的惟一方式是找出那些我们认为在每一个特定情况下都是随意行动原因的那种东西。
现在,意愿的自我(willing self)通常被看做是随意活动的直接原因,但是并非最后的和惟一的条件。我们假定意志是被动机决定的。当然,我们也假定如果没有意愿的自我,动机就不能产生影响。但在另一方面,从直接内部经验事实出发,我们认为如果没有动机,意愿的自我也不会产生作用。因此,动机和意志之间的联结就像意志与能动的主体之间的联结一样必要。某些外部力量迫使我们产生的反射或被动的运动并不受动机的制约,尽管它们就像随意活动那样确实有自己的原因。因此,动机是意志的原因,且由于意志总是产生于内部过程,因而动机必定是一种内部的、心理的原因。
那么,什么是动机?人们习惯于区分简单动机和复杂动机,且在复杂动机的名称下,包含了复杂的动机群。在某种程度上,复杂动机群的组成成分可能向着不同的方向产生作用。但是在阐述决定着意志的特定原因时,我们仅把那些有着明确方向,其作用的方式像简单的力量那样,不能作进一步分解的动机视做决定性的动机。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动机都是一个特定观念与附加于其上的情调的结合。由于感情本身就是一个明确的意志倾向,在动机中的观念与感情的这种结合就意味着一旦观念诱发了意志,它就变成了动机。因此,这样说可能是重复,但我们还是要说,只有那些具有强烈情调的观念才能像动机那样运作,因为正是观念的情调使得观念具有了动机的力量。
然而,内省告诉给我们那些使得某些观念成为动机和使得某些观念不能成为动机的条件。这些条件具有两类:部分存在于感觉印象的直接性质中,部分存在于以往意识经验的特性中。所有那些被赋予生动情调的感觉特性同样有助于使印象像产生意志的动机那样发挥影响。在这种条件下,一般发生的情况是,印象及其强烈的情调是存在于意识中的惟一动机:随意活动是简单的,或者像人们通常说的那样,是冲动性质的活动。毫无疑问,大多数动物行为具有这个特征。但是冲动也占据了人的行为的很大一部分,特别是在发展的早期阶段。所有的感觉冲动就是一些与确定的感觉相联结的意志倾向,即它们是一些可以过渡成为实际意志的强烈感情倾向。
但是,随着时间的进展,心灵获得了更新以往观念的倾向性。那些需要更新的观念本身与确定的随意倾向联结着。外部刺激将不再简单地唤起对应于它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却越来越倾向于被已经存在于心灵中的倾向性所影响,而且也越来越倾向于影响这些倾向性。这些倾向性或者通过外部印象,或者通过次级影响,又转变成为意志的有意识动机。因此,实际意志的主要动机并非碰巧存在于那里的某个特定的感觉印象,而是由以往经验决定的整个意识趋向。当然,这种趋向或倾向性并非直接进入意识。我们仅仅能描述那些进入动机冲突中的倾向性。之所以能进入到这种冲突,是因为这些倾向性借助了有强烈情调附着其上的观念的知觉。即使这样一些倾向性也如此的模糊,以至于尽管它们是作为结果的总和感情中的因素,因而也是最终导致的意志行动中的因素,但是我们自己仍然没有它们独立存在的清晰知觉。另一方面,我们对倾向性给予我们观念内容的变化和最后的意志行动的影响一无所知,因为它们从来没有实现在观念中。把现在的实际过程与意识的过去的历史结合起来的联结仅仅有助于清晰地、正确无误地阐明这样一个一般的事实,即不论是由联想导致的,还是由“自身”引起的,活动的决定性基础不是任何单一的印象,也并非任何特定的动机,而是心灵的整个趋势或倾向,它置根于意识的原始性质和累积的心理生活经验之中。在强度上较强或较弱的感情同这个一般的观念联系在一起,且成为那一刻的共同感情中的一个基本元素。由这种多元冲突的动力而导致的活动我们称之为复合的随意行动或意志行动。它在意识中具有两个鲜明的标志:第一是决定感(the feeling of decision),它前于行动且建立在现在的印象与过去的经验联结的基础之上;第二是随意活动的观念,它是由不同的和冲突的动机之间的选择决定的。这两个特征中的任意一个可能处在或者较清晰或者较不清晰的状态。其中一个的知觉清晰度通常与另外一个的清晰度成反比。当意志行动以完全确定的方式发生时,决定感处在优势状态;而当动机较长时间处在基本冲突的状态时,选择感处在优势地位。
这些事实表明,简单的随意行动是较为复杂的随意行动的必要前提。即使在简单随意行动的状态下,印象也不会导致其自身的行动。它的效果依赖于当时的意识状态。但是由于这一效果相对简单,因此直接给予的刺激是决定中的主要动力,其他的动力相比较而言则没有多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