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疗原则
根据放疗和手术的序贯方式不同,可分为术前放疗、术后放疗和单纯放疗。
(一)术前放疗
术前放疗可使肿瘤周围血管与淋巴管闭塞、肿瘤缩小,减少播散机会。对肿瘤范围广、手术难以彻底切除的(T4b期),宜采用术前放疗。对分化差的鳞癌,放化疗综合治疗效果更佳。放疗中密切监视肿瘤退缩情况,如果病灶给予50 Gy照射剂量后消退不满意或肿瘤仍有进展,应及时将根治性放疗改为术前放疗,并安排后续手术治疗,或行姑息性治疗。一般术前放疗后4周左右考虑手术,此时肿瘤的退变已达最大限度,放射反应在正常组织内也会消退,不会引起正常组织继发性病变。
(二)术后放疗
目前NCCN主张,鼻窦鳞癌总的治疗原则是基于肿瘤完整切除的术后放疗的多学科综合治疗。对于手术后未能完整切除、手术后切缘阳性或者安全切缘边界不够的患者,均需要行术后放疗。术后放疗建议在术后4周内进行。(https://www.daowen.com)
(三)单纯放疗
可分为根治性和姑息性两种。根治性和姑息性治疗是相对而言的,在治疗过程中可根据疗效和病情变化而相互转化。组织分化差、范围小的早期鼻窦鳞癌采用根治性放疗,可达到与手术相同的治疗效果。对晚期鼻窦鳞癌,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手术或患者拒绝手术的情况下,可行姑息性根治剂量的放疗。T1、T2期筛窦鳞癌,尤其是低分化鳞癌可考虑根治性放疗。筛窦鳞癌通常分化程度较差,且侵犯眼球者多见,诱导化疗对保留眼球的作用极大,尤其在化疗后获得部分缓解及降期者。放疗过程中需要注意对周围重要组织如视神经、视交叉、泪腺等的保护。
(四)颈部照射的处理
对颈部是否实施放疗,应根据肿瘤的组织病理学类型、分期、颈部淋巴结转移情况而定。在早期、组织学分化好的鼻窦鳞癌,因颈部淋巴结转移率较低,无须行常规颈部淋巴结引流区预防性照射。对局部晚期鼻窦鳞癌、腺样囊性癌等,建议常规行同侧上颈部预防性照射,特别是肿瘤向后侵犯鼻咽、向前累及面部皮肤的病例。对N1期以上的鼻窦鳞癌患者,或术后病理证实淋巴结转移或包膜外受侵、神经受侵的病例,除照射同侧上颈部外,对同侧下一站的颈部淋巴结引流区也应行预防性照射。
由于晚期嗅神经母细胞瘤及横纹肌肉瘤颈部淋巴结转移发生率较高,建议行病灶同侧上颈部预防性照射;已有颈部淋巴结转移者,放疗原则同鳞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