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调节,市场反应时间长

二、事后调节,市场反应时间长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改革之路一直处于正在进行时,时至今日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改革创新一直是综合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方位尝试,同时在改革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积极主动解决,中国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道路和政策法规调整亦是如此。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国大陆法明显异于欧美等国的海洋法(见表2.3)。其中最大的不同在于海洋法系会引用判例来解释法律条文。举例来看,成文法规定,警察搜查私人车辆必须得到车主的同意。如果有人用租来的车进行毒品交易,警察需要搜查,那需要谁的同意呢?理论来看,开车人并不是车的主人,允许搜查的权利在于租车的车主。但是在最终的判决中,法官认定实际驾驶者在此类案件中拥有类似车主的法律地位,这就使得“车主”的概念在法律上扩大化了。而概念的扩大化在我国大陆法律体系中是不太可能出现的,除非经过了重新修改,那么法律判决将会以法条为主要依据。因此,从法律来源上来看,我国法律形成了事后调节的历史惯性。

表2.3 不同国别法律特性比较

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为了确认某种行为或某一个体的法定地位(见表2.4),大陆法系的采用也意味着我国广播电视总局的政策制定是建立在合法化的基础之上的。但国家在法律实施之后对某种行为定性,进而做出是否违法的判断,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产业规制滞后的问题,这种滞后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市场效益和媒介话语引起的多重影响。

表2.4 市场逻辑和政治主导法律体系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