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定的价值内核:从“+互联网”到“互联网+”

一、政策制定的价值内核:从“+互联网”到“互联网+”

在“+互联网”模式下,互联网仅被看成是帮助传统模式扩大影响力和拓展传播渠道的一种方式。在此模式下,人们简单地把传统行业与互联网进行嫁接,希望在数量和范围上实现突破,最终通过“规模效应”达到预定的传播目的。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传统媒体的“上网”,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一方面坚持自己的原创信息以电视台、电台、报纸的形式继续传播;另一方面将原始信息重新编辑上传到互联网平台,供更多受众使用。

有学者将互联网比作一种全新的“高维媒介”和一种社会的“操作系统”,即把互联网看成是“构造我们这个社会,构造我们的市场和全新格局的建构性的要素和力量”,那些将互联网用“低维”逻辑去运作的人都是“荒唐可笑的”,也是没有办法达到预期目标的。互联网打破了传统“把关人”的模式,将个人作为基本单位的“传播能量激活”。[53]它表现在三个方面:“个人操控社会传播资源的能力被激活”“个人湮没的信息需求与偏好被激活”“个人闲置的各类微资源被激活”。这种个人价值的无限放大改变了原有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和权力结构,形成了“互联网+”的新常态、新格局和新景观。

具体到电视剧领域,行内从业人员必须明确的是,“互联网+”不仅仅是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在网络传播,更重要的是整个电视剧行业应当重视互联网思维,并将这一新思维融入制作、播出和发行之中,电视剧的生产与接受已经开始越来越明显地镌刻上互联网基因。

尽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些年来逐渐收紧对网络剧的制作与监管规则,从2016年之前的“自审制”调整为“网台同标”,即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5年全国电视行业年会上对网剧做出的相关规定。其中对网络剧创作影响最大的便是第一条——“要求网络自制剧审查内容标准统一,电视不能播什么,网络也不行”。但网络剧基于播出平台的特殊性与资本力量的自由度,与电视剧的内容特性仍然存在较大差异。

具体来说,相较于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网络剧可以根据观众的实时反馈,及时调整和修正人物定位、情节设置和叙事方式,更容易吸引年轻化的互联网受众。互联网可以让每一个观众都能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不受约束地“追剧”“刷剧”,看电视逐渐变成了“吐槽电视”“玩电视”甚至是“解构电视”。再加上视频网站推出贴合“网生代”年轻受众观看习惯的会员模式,使其享有无广告插播、倍速观看、指定人物情节观看、超高清画质、会员提前观看全集等权利,赋予了电视剧更多的文化娱乐趣味。而且,网络剧打破传统电视剧日播的模式,采用周播和季播的方式,主动迎合不同用户的需求,这些都对电视剧产业基于新平台、新格局、新景观的制度供给服务提出了新要求。

政策应当在熟悉网络平台传播特性的前提下,以电视剧在市场中谋取更广阔发展的切身需求为核心,制定适合电视剧内容与互联网平台在制作、发行、播出、营销等环节进行融合发展的政策,转传统的“+互联网”思维为能反映台网环境本质区别的“互联网+”思维,推动电视剧与网络剧更好发挥各自的价值优势,在交易市场中各显神通,营造健康的台网剧集交易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