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建议

三、政策建议

今后一段时期,需要积极有序、因地制宜地推进中部地区特色小(城)镇建设。

(一)把握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节奏。一是在《通知》和《指导意见》基础上,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特色小(城)镇建设加强分类指导。二是指导地方对各级政府分别开展特色小城镇试点、层层放大特色小城镇建设数量的做法进行调整,科学安排建设时序,突出重点小(城)镇的建设。三是由于特色小(城)镇建设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培育过程,应指导各地在特色小(城)镇建设考核检查中,尽量不要按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也不宜过于强调建设投资完成和招商引资情况,而应突出农业户籍人口在小(城)镇落户等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内容。

(二)明确特殊类型小城镇建设的管控条件。对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小城镇,严格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条件,应从功能、规划、产业、用地等关键环节提出管控要求,通过框定发展规模和游客容量、划定生态红线以及制定开发建设负面清单等,加强对旅游、生态等资源的保护。

(三)提高现有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应提高各级政府、不同部门的现有资金使用效率。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发改、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均有城镇建设方面资金渠道,这些资金应对列入国家特色小城镇名单的小城镇给予重点倾斜;同时可考虑参照一些地区将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的经验,允许小城镇将不同渠道的建设资金整合使用。二是加强对小城镇建设专项支持。在地方政府设立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应对重点小城镇增加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在地方设立的城镇化发展基金中也应增加专项用于重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https://www.daowen.com)

(四)进一步扩大融资渠道。一是在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地票交易、村民宅基地依法公开取得和自愿有偿退出、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等改革试点,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收益的融资功能。二是考虑到镇政府人才、资金、政策等方面的限制,可探索由县(市)政府就重点小城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服务与社会资本进行PPP合作的模式。

(五)探索(居)村民资源开发收益分享机制。中部地区文化旅游资源丰富,旅游型小镇是小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资源开发收益分享不均的问题。从调研中了解的情况以及其他地区经验看,应明确(居)村民以山田或资金入股的机制,保障当地居(村)能够长期、可持续地从资源开发中受益。此外,在(居)村民分红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本地社会事业也是改善小城镇生活环境的重要途径。

图示

图9-11 中部地区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