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原因
2026年01月15日
三、主要原因
上述问题只是外在表象,深层次制度标准和监管因素是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政出多门使各方面认识混乱。一是不少市县镇政府误把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2 批全国特色小城镇认为是特色小镇,误把建设特色小镇认为是建设建制镇,导致“浙江经验”难以被有效借鉴,甚至可能在不具备条件的建制镇大兴土木,产生一定危害。二是农业部、体育总局、林业局分别发布了建设农业互联网小镇、运动休闲小镇、森林小镇的文件,但内涵与方向各不相同。三是很多省份有关部门也随即印发了相关文件。这使各方面认识非常混乱,地方政府迫切希望国家层面加强统筹协调,“一个声音喊到底”。
(二)部分地方政府抱有政绩工程心态。部分地方政府急于出成果、忙于出政绩,并存有借此向上级政府申请土地和资金的心理,导致在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过度超前地设置过高建设数量目标、对建设周期和投资规模等设置过高标准的现象。(https://www.daowen.com)
(三)特色小镇和小城镇缺乏引导性标准。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贵在有特色,不适合制定普适性标准,但也有一些共性特征。地方政府普遍反映“不怕严规则,就怕没规则”,国家层面还没有对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标准进行引导性、方向性界定,地方想努力却不知如何发力。此外,标准还要兼顾区域差距,江苏特色小镇集中于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投资额大多在30亿~50亿元,这对大多数中西部地区并不现实。这导致一些社会组织借机通过频繁举办培训、以假专家冒充真专家来盈利,混淆了特色小镇本质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