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术 语

第二章 术 语

2.0.1 城市生活垃圾

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2.0.2 卫生填埋

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对气体、渗沥液、蝇虫等进行治理的垃圾处理方法。

2.0.3 有害垃圾

在生活垃圾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直接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废电池、油漆、灯泡、灯管、过期药品等。

2.0.4 渗透系数

表示防渗材料透水性大小的指标。在数值上等于水力坡度为1时的地下水的渗流速度。

2.0.5 垃圾坝

建在垃圾填埋作业区前,由块石或建筑材料构成,起到挡阻垃圾或通透垃圾渗沥液作用的堤坝。

2.0.6 截洪沟

在填埋场区外围坡地沿等高线开挖的水沟,用以拦截及排泄坡面水流。

2.0.7 集液池

在填埋场最低处修筑的汇集渗沥液,并可自流或用提升泵将积液排出的构筑物。

2.0.8 调节池

为减少水量和水质变化对污水处理工艺的影响,在污水处理系统前设置的污水预处理或具有调蓄功能的构筑物。

2.0.9 渗沥液(渗滤液)

填埋过程中垃圾分解产生的液体及渗入的地表水的混合液。

2.0.10 粘土类衬里

渗透系数小的自然形成粘土或改性土经压实铺设的填埋场防渗层。

2.0.11 人工衬里

利用人工合成材料等铺设的填埋场防渗层。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织物、土工膜、土工复合材料等。

2.0.12 复合衬里

采用粘土类衬里或人工衬里等复合铺设的防渗层。

2.0.13 盲沟

采用高滤过性能材料铺设于防渗层上,用于导排渗沥液或气体迁移的地下暗床(管)。

2.0.14 填埋场封场

填埋垃圾作业至设计封顶标高或填埋场停止使用后,对填埋库区表面进行覆土或铺设防渗材料等进行防渗处理、地表水导流、填埋气体导排、场区绿化等工程的实施过程。

本规范采用的术语及其定义,是根据下列原则确定的:

凡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已规定的,不再另行给出定义或说明;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尚未规定的,由本规范自行给出定义和说明;当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已有该术语及其说明,但未按准确的表达方式进行定义或定义所概括的内容不全时,本规范完善其定义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