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了在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卫生填埋的设计和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填埋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防止污染,制定本规范。

本条文阐述了编制《规范》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性,决定法律调整的方向,以及采用何种政策措施和制度。其中,环境保护法规定:“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保护人民健康;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遵循这条原则,在卫生填埋工程的选址、设计和施工等过程中应严格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填埋工程一方面是利用特定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开采地面的土资源。在这个过程中,应科学、合理地设计填埋工程,最小限度地破坏环境和节约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在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条件下,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必须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和利用。大规模连续稳定生产的现代化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类:卫生填埋处理、焚烧处理、高温堆肥处理及回收处理。在治理废弃物污染的同时,应采用生态形的处理模式,使废弃物在处理、处置过程中最大量的得以利用,而对环境产生的外排物或影响达到最小。

卫生填埋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理方式之一。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是在土地处置场内,按工程技术规范和卫生要求处置固体废弃物,即经过填充、推平、压实、覆盖和再压实、封场、填埋气体收集与处理、渗沥液收集与处理等过程,使废弃物得到最终处置,将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

本规范吸收了国外有关技术和标准内容,有效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防污染的技术措施,规范了填埋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确保填埋工程的安全、卫生、可靠。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及作业管理;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及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填埋工程。

本条说明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卫生填埋处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五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选址,包括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规划、预选址的确定、基础资料收集、论证与评价、规划选址意见书、地质初勘、地形图测量、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立项报告书与立项申报等;第二个过程是工程设计,包括场址确定、1∶500地形图测量、地质详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年度施工计划等;第三个过程是工程建设,包括工程招投标、施工任务书与合同、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验、工程验收等;第四个过程是投产运行,包括试运行、运行指标评价、运行管理、终场封场、总体验收等;第五个过程是场地再利用,包括场地规划、可行性报告书、场地利用等。本规范主要是针对新、扩、改工程,尤其是改建工程更应执行。本规范中有毒有害物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危险废物的部分内容。尽管“危险废物”的称谓已代替了“有毒有害废物”,但二者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所以规范中仍采取了习惯的用法。对其应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一章的要求实施,其鉴别应依据第七十四条鉴别。

1.0.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条主要是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规定的一般性要求,但是一本规范不可能涵盖该领域的全部必须遵守的内容。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选址、设计、施工等工程中还应遵守以上领域涉及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标准如下所示,供参考: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8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 3033—199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98;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J 16—89;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