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填埋物
3.0.1 填埋物应是下列城市生活垃圾:
1.居民生活垃圾;
2.商业垃圾;
3.集市贸易市场垃圾;
4.街道清扫垃圾;
5.公共场所垃圾;
6.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强制性条文3.0.2填埋物严禁包含下列有毒有害物:
1.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
2.有毒药物;
3.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
4.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
5.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生物危险品和医疗垃圾;
7.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
3.0.3 填埋物含水量、有机成分、外形尺寸应符合具体填埋工艺设计要求。
填埋物是卫生填埋场用于生产过程的原料,填埋物的性质决定了填埋场的类型,也是卫生填埋场设计的重要参数。本规范所指的填埋物是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 3033规定,城市垃圾产生源可分为九类,即居民生活垃圾、清扫垃圾、商业单位垃圾、行政事业单位垃圾、医疗卫生垃圾、交通运输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工业企业垃圾和其他垃圾。特别强调的是,工业企业垃圾是指城市中各种类型工业企业在非生产和非动力供应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由于医疗卫生垃圾含有大量的病源微生物,具有传播疾病的特性,所以医疗卫生垃圾不能列入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填埋物之列。建设部已对医疗垃圾做了规定,要求集中收集、统一运输和焚烧处理。
本规范明确规定了几种有毒有害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运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环境监测工作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城市生活垃圾特性分析是填埋场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主要任务之一。填埋场应定期对填埋场所处理的填埋物进行分析,这对于控制填埋物对环境的污染具有重要作用。城市生活垃圾是一种成分庞杂的异质混合体,获得城市生活垃圾特性的准确数据是比较困难的。其采样程序可参照《工业固体废弃物有害特性试验与监测分析方法》进行。其中规定:
(1)根据垃圾批量大小确定应采的份样数。
(2)根据垃圾的最大粒度确定份样数。
(3)根据采样方法,随机采集所需要的份数。
采样份样数与份样量的确定方法见表2-3、表2-4。
表2-3 批量大小与最少份样数

表2-4 最大粒度与份样重量

垃圾填埋后的采样方法是参照土壤样品采集的布点方法,即对角线布点法、梅花形布点法、棋盘式布点法和蛇形布点法布点。采样的深度一般可选表层、中层、下层。对进入填埋场的运输车上垃圾采样方法是在运输一批垃圾时,当车数不多于该批垃圾规定的份样数时,每车应采份样数等于规定份样数除以车数。所需最少的采样车数见表2-5。
表2-5 所需最少的采样车数

填埋物的物理组成主要分为有机物、无机物和废品。有机物包括厨房残渣、果皮果核、木竹草、粪便、动物残体骨头等;无机物包括砖瓦陶石、灰土、尘渣等;废品包括塑料、纸、橡胶、织物、金属、玻璃、皮革等。另外,按可燃性可划分为可燃烧组分和不可燃烧组分,还可分为可堆腐组分和不可堆腐组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等。掌握填埋物的组成是填埋设计的第一阶段工作。
我国地域辽阔,南方与北方的地理位置差异较大,气候条件截然不同,生活习惯、饮食文化有较大差异,随之带来的是垃圾的组成有很大差别。此外,经济发展的不均性也造成不同经济带的人群之间产生垃圾组成成分的不同。南方空气湿润,垃圾中水的含量较高。因此,填埋工艺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包括垃圾组成、含水量、经济水平,确定当地的填埋工艺。场址选择、地质学的阻水层条件、填埋后的表层覆盖系统等方面都有相应的严格要求。
本章规定了可填埋的填埋物种类,规定了填埋物中严禁包含的物质及应严格控制填埋物的相关指标。原《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中填埋物的主要物理性质和构成成分的规定是含水量应小于20%~30%,无机成分应大于60%,密度应大于0.5t/m3。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达不到原标准的指标要求,因此在征求专家及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含水量”、“有机成分”及“外形尺寸”等几个重要指标作了定性要求,没有给出具体定量指标。原标准中第二章填埋物2.0.2条中,建筑废弃物包括:建筑残土;砖、瓦、石、陶瓷等残物;废水泥及水泥制品残碎物;废砂及其他建材残弃物。这些物质既不是生活垃圾,也不是有毒有害物,在土资源匮乏的地方,工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作为覆盖材料。故新修订《规范》中将其删除。另外,生活垃圾焚烧残物、堆肥筛上物的最终处置也将填埋。有毒有害物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危险废物的部分内容,对其应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实施,其鉴别应依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