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现在,让我们跨出科学世界,将视线投诸更广阔的社会情境之中加以分析,看看若要做出正确判断——将科学看作一个整体的话,我们究竟该接受还是该抛弃——我们究竟需要何种自由?
纵观整个现代史,科学给普通民众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而人们对科学的热衷也一直盛兴不艾(如果不说它最强的话),正是科学里的知性因素,尤其是牛顿力学中的知性因素唤醒并悦服了广大民众。回顾刚刚过去的四个世纪,不难发现,每个思想门类都在科学发现的影响下进行着渐进式的彻底革命。中世纪的人们曾经试图借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和阿奎那(Aquinas)的思路在自然现象中探索神的意旨,这思路现如今已被人们抛弃了,神学也不得不收回其原来抱持的对自然物质世界的所有看法。然而某些奇迹的发生却得到了确认,特别是赋身与复活的奇迹,只不过现在的新教徒们学会了用象征性方法重新诠释这些奇迹,而不是明确地对抗自然主义的科学观。18世纪早期的人们仍然十分迷信的巫术今天早已被人们抛诸脑后,就连占星术也不再得到官方支持了。可以说,我们关于人类和关于社会的看法已全盘改观。
科学之征服牺牲了一些其他的精神满足,它们与征服科学所得的满足感比较起来显得羸弱。每当我们用一个新的意义形式丰富世界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失却另一些意义形式。当年,伽利略率先挑战亚里士多德的权威,然而他亦对那些因珍爱经院哲学(scholasticism)的经典和谐而心怀苦痛的人们表示了真挚的同情。那些科学未能满足的精神欲望时常有反扑之势,这丝毫不足为奇。例如,在病理解释和疾病治疗中,基督教信仰疗法直到今天仍能与现代科学一较短长,另外一些非正统的治疗理论和方法也依旧大行其道。科学所不齿的某些异端,比如占星术和神秘主义(occultism),仍拥有相当可观的信徒。事实上,在关于自然的解释上,流行的科学权威始终保持开放,迎接来自不同异端的挑战。该如何正确评价这些异端思想——这问题始终困扰着我们的良心。
在一门有组织的科学门类内部,人们能够开展系统有序的争论,然而,若是人们对同一个经验领域的根本观点相左,由此引发的争论就不可能如此秩序井然了。每当遭遇互相对立的科学理论或者相互歧异的圣经解释,人们通常会以各自专业评价的眼光对它们进行明确测试,得出结论。但是,如果我们试图在自然主义关于人类的观点与宗教关于人的看法之间找到某个关联——我们希望在此关联之上,能使用相同术语对上述两种观点进行明确比较——却是极端困难的。两个相互对立的观点之间根本上的共通之处愈少,争论就愈漫无边际,并且,争论将不可避免地沦为论辩双方相互拉拢的努力。论证者基本上只能仰仗某种理性或者精神价值而在对手心中留下印象,他们试图将对手立场的普遍不足暴露无遗,并以己方观点之美好图景(perspective)刺激对手。他们认为一旦对手看到这些,必将情不自禁地堕入一种全新的精神愉悦之中;他们坚信这愉悦会深深诱惑对手,最终将之拉入自己的阵营。
可见,在不同前提的两种观点间进行抉择之时,意志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比起在两个相同或相似基础之上做出的诠释之间抉择需要更深的直觉与良心的参与,科学上的发现即牵涉这种判断。回顾科学研究的整个过程,我们看到,在最终宣告发现成熟之前,坚韧的意志显得多么重要!许多时候,表面的证据似乎与我们的直觉不符,但此时若我们把自己的直觉性展望进行到底,结果却往往是正确的。不过,在一切此类矛盾中,意志并不能对个人判断起到最终的决定性作用,我们只能聆听着良心平静的声音来做出自己的究竟判断。与此类似,某些心理危机令人们由某一前提皈依另一前提,这种危机往往由强烈的意志冲动所主宰。信仰之转变可能不为我们的意志所控而悄然来临(例如,苏联审判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之后,共产主义者们顿时被怀疑和信仰的幻灭折磨得彻夜难眠),或者——让我们看看圣·奥古斯丁的例子——人们也可能调动自己的全部意志力寻求信仰皈依,历时多年却徒劳无获。我们的良心会唤醒意志力,或者令其声援良心之观点,也或者是直接将我们推向与良心之观点截然相反的方向,但无论哪种情形——除自欺是由意志力引发之外——任何真诚的信仰都不是单由意志力所引起的。做出究竟决定的仍是良心。
由是,我们终于遭遇如下问题:在自由社会中,怎样的前提方能指引良心做出此类决定?我们是否还能在其他领域中再找到一门将这些前提——如同科学前提一般——体现出来的实践艺术?我们能找到一种使这门艺术世代传承的传统吗?能找到一批保存并表达这门艺术的机构吗?答案是肯定的。在自由辩论的艺术之中,我们看到了深藏的公民自由(civic liberty)传统,而大量的民主机构则充分体现了这门古老的艺术。在英国、美国、荷兰、瑞士等国家,自由辩论艺术、公民自由传统和民主机构最早得到确立,并且也最为行之有效,这些国家至今仍保持着上述传统和机构的最纯粹形式。
自由辩论最主要的原则有二,一曰公平(fairness),二曰宽容(tolerance)。当然,这两个词在此处的使用多少有些特殊的意味。
公平象征某种追求辩论之客观性的努力。当某种信念的表达式灵光乍现,必定呈现丐辩(question-begging)的条件,此时,我们可能正热情高涨、激情四溢。可是为求客观,我们必须逐一漓清事实、论断和激情,并以此顺序将这三者明确分立,然后,我们才可能分别审视和批判它们。这样一来,己方立场将全盘开放,现于对手面前,这个环节无疑是痛苦的,它将打断我们口若悬河的预言,而我们的主张在这过程中被最大程度地削弱了。不过,这是公平的要求。同时,我们还得坦率地直面个人知识背景的有限性,承认自己脑中尚存偏见,从而,才能坦诚接受对手的正确观点。
“宽容”一词则是指一种善于倾听对手不公平言论或敌对言论的能力,从中探寻真确的论点,分析对手错误的因由。必须承认,洞开心灵、耐心倾听那些似是而非的论点,可从中找到微小的真理颗粒的机会又少得可怜,这实在是件相当恼人的事情。并且,一旦我们承认其中某些细部的观点为真,又必会强化对手的立场,甚至可能被对手用来不公平地反驳我们自己。所以,须有相当强的宽容力才能做到这点。
在维持公平与宽容的过程中,广大民众的角色至关重要。思想领袖之间进行论战与其说是为了说服对方改变信念,不如说是为了游说更多的支持者。除非听众具备坦诚而客观地欣赏辩论、抗拒虚假诡辩的能力,否则,人们几乎无法在一场公开的论战中坚持公平与宽容。可见,一场真正的自由辩论绝少不了睿智的公众,他们迅速分辨出虚伪的言说,坚持要求稳健温和的陈述,他们呼吁演讲人坦诚地挑明自己在陈述中究竟揉入了多少个人观念的元素。这么做,既是为了维护本我(own)心灵的平衡,同时也是将之作为自己抗拒诱惑、坚持清明与尽责的思考的象征。
重要的文化领域通常都以整体形象出场,向公众寻求支持,而公众也相应地将“科学公断”或“宗教教义”当作一个整体来决定是扬还是弃,他们不会对不同科学家或不同教派的观点细加区分。不过,公众偶然也会参与思考重要思想领域内部的问题,这种情形尤其发生在一些正统主流观点被全新观念强烈冲击的领域里。文化叛逆者(cultural rebels)惯于一脚踩在已被大体认可的领域之外,另一脚却试图在这传统立场里找到立足之地;有些公众支持他们,而另一些则谴责他们的做法。心理分析、操纵式手术以及新近流行的精神感应得以逐渐兴起于我们的时代并为科学所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公众的支持。不过,公众参与并不永远正确,比如法国的民族主义圈子要求大家承认劳哲(Glozel)的发现,再比如德国的反犹太(anti-semitic)学生反对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总的说来,在自由社会中,出于诚挚追求真理之心的公众干预只要维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不足以侵害受社会保护的专家的整体自由自治,那这干预就是正当的。
这也使我们的讨论触及了自由社会中那些为自由辩论提供庇护的机构。以英国为例,这种机构包括上、下两院,法庭,新教教会,报纸、剧院与广播台,地方政府以及管理各种政治、文化和人道组织的众多私人委员会。自由的公众评价指导着这些机构,它们具有民主的性质。在这些机构之中,对自由辩论的特殊保护随处可见,人们用法律和习俗巩固公平与宽容的原则。甚而,整个社会都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保护歧异意见(divergent opinion)。不过,我们为这些异议所设定的地位却也相当不同。以科学为例,有些主张受到人们的积极支持,科学家们深入研讨并广泛宣传它们,而另一些意见就没有这么幸运了——比如魔法或者占星术——它们始终被压制。
虽然社会并不给予一切主张同等的宽容,但即便是那些令不信仰它的人们痛苦和烦恼的主张也是得到保护的。人们以不同的态度对待这些意见,或积极培养,或宽容,或压制,甚至为其定罪,它们之间的权衡对比时刻在变化。例如,当战争来临,社会实施某些应急措施时,就可能使宽容的范围急剧缩小。公众评价常利用习俗或法律来调整这些事情。
然而,连制度上的法则都无法明确规定,更不用提公平与宽容的普遍原则了。即使是庭审辩论——由最严格的程序所控制的辩论领域——也为个人判断留下了空间。比如,当法官遭遇模糊案例或完全新奇之案时,只能依靠新的诠释来做出最终判决。在公众辩论(public argument)的广阔领域里,所有辩论参与者日日听从自己的良心以解释现有习俗。既然如此,社会成员的良心必得与社会和谐一致,否则他们独立做出的无数判断将使团体变得一团糟,我们通常将这种个体良心的公论称为民众的民主精神(democratic spirit)。完成了以上分析,我们就能列举出自由的明确条件了。(https://www.daowen.com)
“民主精神”引导自由国度的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如科学精神成为科学共同体所有活动的基础一样,“民主精神”是为全社会所共享的某种形上信仰的表达。对此信仰,我们已在前文中埋下伏笔,现在可以着手深入分析了。
我曾将自由辩论中的公平原则界定为辩论中追求客观的努力,它要求辩者以追求真理为第一要务,即便牺牲辩论的力度也在所不惜,除非诚挚地相信真理存在,否则我们必定做不到这一点。当然,即使相信真理存在,人们还是可能因偏见太深而无法达到实际的客观,除此之外,还有上百种原因可能导致我们不够客观。不过,如果你不相信真理存在,那就绝对不可能以真理为追求;再进一步说,当我们与他人进行辩论时,除非我们相信对方同样地相信真理存在并以之为追求,否则这场辩论终是无的放矢。唯有事先预设多数人都如你自己一般为着寻求真理而谨慎行事,那你满怀公平与宽容之心向他们袒露心怀的行动才有意义。
因此,一个有效实施自由辩论的社会其实也正奉献于一个四元命题:①真理存在着;②全社会成员都热爱着真理;③他们自觉对真理负有义务;④他们确实有能力追寻真理。显而易见,这命题的每一部分都是一个宏大的假设,说其宏大,乃因这些问题一旦受到怀疑,假设就将全盘无效。比如,一旦人们开始对他者的真理之爱有所怀疑,很可能立刻就不再认为自己对真理负有义务,继而中止其不惜代价追寻真理的行动。诸位想一想,每当遭遇不真实之物的诱惑时,我们是多么软弱;而即便在我们的真理之爱最为真挚的关头,这爱亦非完美。想想这些,我们更加为这样一个社会——一个人人彼此真诚信赖的社会,并且这信赖是如此深挚,以至能令他们在实践中保持客观并相互宽容——的真实存在而惊叹!
人们之所以坚决信奉真理之爱,对他者之坦诚满怀信心,并非因其具有理论形式,其实人们甚至并未将其记录成信仰的条文,它们只是这门艺术的前提,在艺术——自由辩论的艺术——实践中得以体现。同我们先前论及的科学发现艺术一样,这门艺术是一种团体(commonal)的艺术,它的传统世代相传。但是,在这传承和交接的途中,每一代都在其中贴上了自己的标签。这传统曾像洪流般席卷全人类,但时至今日,仅有几个国家以明细而复杂的形式将之存留下来。17世纪以后,英国一些市民机构成为这个传统的主要传播媒介(vehicle),献身于自由思想之前提,就意味着坚持此类制度深深扎根的国民传统。
自孩童在某个民族国家中呱呱坠地之时,“社会契约”就被强加在他身上了。最初,社会向他灌输以契约前提为基础的启蒙教育,激励他忠诚于契约。比如,现代社会的孩子们就被迫放弃他最初倾向的魔化的眼光,改以自然主义的观点看待日常生活。在自由社会里,孩子们被施以学习公平与宽容的训练,整个自由制度遗产降临到年轻人身上,提醒他们承担针对这些传统的义务。公众评价直接或者通过立法手段间接地实施强制力,以此确保自由的前提。
国家之公民从“社会契约”中获得的自由远不及科学共同体之成员能从科学共同体之“契约”中获得的自由多,这一点也不值得奇怪。那些对科学了无兴趣或是力不从心、再或者缺乏正直科学情操的人在科学共同体之外仍能找到自由驰骋的广阔天地,但国家与科学共同体不同,它得接受所有在它的领地上出生的人们,除非那人被处死或者放逐。况且,那些生于斯长于斯的人们,从来就没有自主选择前提的自由:他们自小被施以某种模式的教育以令之接受本社会的前提,从来没有人关注他们自己的取向。社会契约的达成有赖于社会成员的责任感,而在这样的环境里,责任感只能由教育影响来坚定地引导——如果不能用引诱这个词的话。普遍权威承担着维持自由思想之前提的使命,经过这一番分析,我们也发现了普遍权威的适切功能之所在。
不过,赞成某种国民传统(或者人类普遍传统)的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倾向于用新的诠释在现有传统之上烙上自己的印章,还有些人在签下这契约的同时也做了很大保留。如何才能从成群的怪人和骗子中辨认出伟大的改革者?这是每个时代的人们都会遭遇到的难题,而最终的究竟选择都只由他们的良心做出。一个自由国度能否长治久安?以何种方式长治久安?这还是得取决于其个体成员的判断——由他们的信念及见识而做出的判断——所形成的公论。授权任何力量推翻这些结论都必然会破坏自由。我们必须将这权力分解成许多原子,施与所有的个体成员,他们皆是在超验义务(transcendent obligation)的普遍基础之上成长起来的;否则,这权利便将不可避免地沦为对个体进行绝对统治的世俗力量。
自由的公众评价之主权被分解也是最终的科学基础得以确立的前提所在,因为誓在追求真理的社会,必定视科学为真理的形式之一而赋其充分的自由。正因社会给公平和宽容的公众讨论以自由,理所当然地也就收获了个体成员的忠诚。比起一般的公众来,科学家还能提出更多的要求,这也是他们在自由竞争里所扮演的角色;但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他又不得不承认这种由公众竞争确立的权力分享行动之效力。人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分享这权力可能是由教育或其他制度决定的,但这并未削弱这种分享的有效性,只要个体分享权力之行动建立在民主决定——由公开的说服所左右的民主决定——的基础之上。
我们一直在追溯信念之根源,这里就是追溯所能达的究竟之点了:由肯定一项科学命题为真的行动,我们表达出自己的信念。这信念最终意指了我们正效忠于一个献身永恒基础的社会;在这基础之上,我们找到了真理与义务之实在,也发现人类确实具有揭示真理的能力。它断言,在一个献身永恒基础的社会里,人类有能力在接受或拒绝科学前提的二元选择之中做出适切的判断,事实上人类已经做出判断:人们接受了这些前提;这进一步坚定了我们的自信——前两章中已经描述过的对自己在发现过程中所具能力的自信;它并且认为,从整体上说,这个发现过程所得之结论是有效的。就个人而言,当我们在科学前提的指引下信任了某个命题,也就最后承认了这个命题。这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表达出一种信任(belief),信任该命题所预示的道理是真实的,对这个信念,我们将承担个人责任。这信念还连带一个要求,要求该命题被普遍接受为真。因此,尽管我们承认所有真实命题均无法凭一个明确的标准来确立,但我们同时也断言,凡得到个人认可的命题均具有普遍效力。我们的坚定信念(conviction)在此处传达出来了:真理是实在(real)的,所有心怀诚意追寻真理的人都能如愿;自由社会是由那些履行对真理的内在义务的个体成员之良心所形成的组织。
因此,一旦承认了科学的效力,包括承认任何其他伟大思想领域之效力,我们也就表达出一种只在团体中方能被坚持的信仰。至此,诸位已经能够意识到这些演讲所预示的科学、信仰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了。
我们坚信真理之实在,坚信众人心怀普遍的真理之爱,坚信人类具有发现真理的能力。这些坚信依据何在?为了进一步洞识真相,我们不妨继续追问。最近,这些信念(以及和它们密切相关的另外一些信仰,比如正义与仁爱)已经遭遇了严重的信仰危机。所以,我们对真理义务之基础的探究,将很自然地转化成为对当前人类文明所面临的严峻危机的分析。
这场危机日益尖锐,已经威胁到所有建立在承认对真理之普遍义务基础上的知性自由。知性自由必须服从某种严格的限制,上述危机所以形成今日之势,似乎正是因为那些推动知性自由确立进程的人们从来不愿彻底接受知性自由的这个内在特点。他们不承认如下事实:脱离了特定的良心义务,离开了这良心义务所允许和启示的追求,自由将无法想像。他们认为自由不须接受任何特定的义务,正相反,他们宣称自由与它所规定的诸多限制恰是势不两立的。在这些人的观念中,思想自由尤其意味着拒绝任何传统信仰,甚至包括拒斥自由之基。他们坚信一旦我们将任何限制加诸人类的质疑精神之上,我们便无法抑制偏狭,也将无法避免蒙昧。
以下,我将简要勾勒我们的现代危机兴起的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