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发现与报告修订内容与反思
2026年08月17日
五、病例发现与
报告修订内容与
反思
(一)修订内容
第一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观察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医疗机构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并采集标本进行常见呼吸道病原检测。无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送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后,如不能排除,应组织区县级专家会诊;仍不能排除者由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病种选择“不明原因肺炎”,后续根据病原学检测结果进行订正。观察病例连续2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第三版至第六版:增加“在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立即将疑似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
第七版:增加“发病7天后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IgM 和IgG仍为阴性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
第八版:增加“对于确诊病例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二)反思
我国传染病发现与报告系统相对成熟,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同时进行专家会诊、病例报告、病例转运等工作,第七版中增加排除疑似病例要求,说明对疾病的认识加深。在日常工作和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传染病发现与报告系统可在将来应对更多严峻的挑战。然而第一版至第三版并未强调将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诊疗,说明当时还没有完全确定定点治疗医院,也尚未意识到面对突如其来的疾病,医院诊疗系统并未做好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