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成因
多年来,来自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医学等不同领域的学者从各自的学科视角出发,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试图找出家庭暴力产生与蔓延的深层次因素。
1.个人取向分析
以个人作为分析单位进行的研究主要来自心理学与精神病学领域,试图从个人的生理心理特质、社会化经历等方面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人类攻击本能论
这些理论以生物化学或遗传学等学科为基础。采用医学生物学解释关于施暴成瘾的说法,其表现形式是传统的精神病症状,所依据的则是性格症状“类型”的描述。还有一些有关施暴成瘾的解释则立足于肾上腺素或肾上腺皮质激素的化学失衡。在探讨家庭暴力时,这些解释通常采用医学研究方法来探究化学物质和攻击性、情绪变化、异常行为及精神疾病之间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人类的内在构成中一直隐含着攻击性的张力,这些攻击性的能量隐藏在机体深处,如果不能有效地释放,就会积聚直至爆发。而从生理学角度来看,男性与女性相比,这种机制更为明显,也就更容易进行暴力行为。
(2)心理理论
心理理论侧重施暴者和受害者在心理上的倾向性。施暴者往往被描述为充满嫉妒心、过度依赖和有强烈占有欲;而受害者则被形容为精神压抑、过度依赖和有强烈的不安全感。施暴者通常处于某种心理上的事先的自我控制和缺少自尊的模式。当妇女在工作上开始获得管理和专业职位、在家中因其独立的职业而在经济上变得日渐自立时,有此种心理障碍的男性就会感到较大的威胁,这些男性由于“失去权力”,便会诉诸身体报复以维护其统治地位。
(3)习得无助理论
美国学者Walker的习得无助理论是关于家庭暴力研究中很流行的一种观点,他将一个经典的心理学实验用于解释妇女的受虐现象。这个实验是,将狗放进一个笼子中进行电击。在电击初期,狗拼命奔跑,希望能逃出去。但多次尝试失败后,狗终于放弃了努力,而是蜷缩以减轻电击痛苦。这个过程就是“习得无助”。Walker发现,受虐妇女在长期受到丈夫殴打,经过努力但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时,就会放弃努力,听天由命,不再试图改变这种关系,而继续留在婚姻中。
2.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
这部分理论将暴力行为放到了家庭框架内,通过对家庭成员(主要是夫妻)之间互动的分析来解释家庭暴力的成因。由于分析范围的扩大,社会学等其他学科有了发挥的空间。
(1)暴力循环理论
“暴力循环”理论(亦称为“代际间的暴力传递”)意指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过习得的行为,可将暴力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循环。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一个处于儿童期的人,若遭受或目睹了暴力,即倾向于成为易诉诸暴力的成年人。这样的儿童也可能没有机会学习适当的解决冲突的技能和非暴力肯定行为,这些缺失的机会会导致在成年施暴者中常见的愤怒情绪控制缺陷。
(2)家庭结构论(https://www.daowen.com)
比如,按照性别分配家庭责任和义务的方式所起的作用,面临挫折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家庭成员的相互作用和内在的权力不平衡等都可造成紧张关系并诱发暴力侵犯。研究者也将社会发展趋势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作为导致家庭暴力程度上升的原因。例如,在当今社会,日益加剧的家庭与社会的疏离,使本可以抵制暴力倾向的一些制约性和支持性力量难以发挥作用。因此,那些缺少亲密私人友谊的家庭具有较大的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
(3)交换(社会控制理论)
此理论认为,当有利可图(主要是受心理驱使)大于包括社会认可或社会制裁的潜在可能的代价时,即可能发生暴力和虐待。同样,即使是那些由于心理特质而极易受暴力影响的人,如果他们拥有经济或政治资源来实现自己的意愿而无须诉诸暴力,他们就绝无必要实施身体暴力。如果一个人能够致力于常规目标、从事常规活动、对意义非常的人怀有深厚感情而且相信暴力是不当的,他也不可能诉诸暴力。
这也是长期困扰法学家与司法部门的问题。因为家庭暴力是很少受社会干预和制约的私人犯罪行为,家庭则成为表露暴力倾向的危险系数颇低的地方。当暴力几乎不用付出什么社会或法律代价时,就较易于发生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而且施暴者可以不受惩罚,进而导致暴力的发生。
(4)家庭权力及其再生产理论
有的研究将社会学中权力关系的维护与再生产理论用于解释家庭暴力现象,认为在家庭内部,暴力行为的日益恶化是因为夫妻双方长期不正常的互动导致权力关系的畸形发展。当暴力行为初现时,男性往往产生优势心理,而女性则倾向于容忍,而经济主导权、文化传统等种种因素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导致夫妻双方在施暴与受暴的路上越走越远,直至无可挽回。这种理论也呼应了国际上针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运动。
3.文化与社会结构论
(1)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
这是很多关于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都会提到的原因。在中国数千年历史文化进程中,“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它还成了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这些思想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地削弱,但在某些地区和某些人群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进一步说,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是社会以及家庭的传统父权模式的表现,不但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强化了女性的传统性别角色,以及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屈从地位。
(2)性别角色地位的变化加剧了夫妻关系的紧张与冲突
长期以来,“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仍然是中国家庭的主流,男性在家庭经济中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得男性在心理产生了一种主导者的优越感。但是,在中国的政策导向与经济体制改革实践过程中,男性与女性在家庭中所处的经济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原有的一些平衡被打破,女性开始能够通过学习、工作来逐渐提升自己的求生能力。经济的自主使得女性会向男性要求更多的平等(首先是家庭地位上的)。而一旦原有的地位优势受到较大威胁时,男性极有可能通过暴力来恢复以往的平衡。
4.法律与制度分析
相关法律的缺失是目前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的最大障碍。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立法主要落脚在公民最基本权利的纸面“宏观”规定,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有余,操作性不强。例如,《婚姻法》修正案在第3条首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在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些条文看似明确,却无法实施,因为基层组织如何劝阻、公安机关如何制止都没有具体说明。没有操作性的法律和政策也就失去了效力,无法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