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力量的补充:体制外的协作机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25日 版权声明
(四)国家力量的补充:体制外的协作机制

1.政策网络

很多社会政策仅靠政府的力量还不足以实现政策目标,而需要借助外力,特别是第三部门的力量来完成。从广西政策过程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政策干预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政府治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他社会力量与政府部门以外存在大量活跃的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同妇联和其他政府部门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进行着持续的互动,进而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政策共同体。这种多部门参与,共同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也正是政策网络的题中之意。

(1)政策网络参与者

政策网络的参与者一般意义上是以(公共)组织的形式出现的,但有时也是指在政策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某些个人。参与者的数量、类别,拥有的资源、权力等诸方面的情况在形成政策网络的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2)参与者的特征是政策网络形成的基础

首先是政府与利益集团的结构、能力、资源、绩效以及专业化的程度,这些内容决定了参与者之间关系赖以维系的需求与利益基础,以及互动的方式、方向与强度等特征。

(3)政策网络具有特定的功能

网络结构本身并无目标,但行动者的需要、意向、资源可以通过网络的途径进行表达,网络的功能是连接结构与行动者之间的桥梁。政策网络作为行动者之间沟通的中介,可以搭建接近决策制定过程的渠道,进行资源或信息交换、妥协、协调以及资源的动员、政策形成和执行等多方面的功能。

(4)政策网络的结构

政策网络并无一定的形态模式。也就是说,政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形态是权宜性的而非固定式的,网络规模的大小、网络边界的开放或者封闭、网络连接形态的混乱或有序、网络关系的强度与深度、互动频率的次数与持久性等都会随着参与者以及参与情景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当然,特定的政治制度与政策决策机制仍然是政策网络最基本的框架。

2.政策网络是一种分析的概念或模式

政策网络包括政策领域所有参与政策规划与执行的行动者。在一系列的政策谱系中,他们的主要特性是建立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非正式关系,由于具有相互依赖的利益,所以他们努力寻求在集中但并非科层制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行动来解决问题。这种具有平等、协商与自我统合特征的政策网络是一种弥补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的公共治理模式。在政策网络中,多元的关系主体如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第三部门等众多行动者,以个体或者组织形式,通过资源的相互依赖、结构性与人际性关系的交错,以及利益诉求和政策合法化的需要,形成超越传统官僚与市场机制的一种治理形态,是建立于非等级的协调之上的、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特定治理形式或者治理结构。它区别于科层制和市场,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一种新的治理形式,也是政治资源广泛分布于公共与私人部门时的政治资源动员机制。

3.政策网络的主要特征

1)主体之间相互依赖:政策网络主体必须依赖其他主体获得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

2)政策网络是一种过程:政策网络是由各种具有一定资源和不同的利益和目标的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

3)政策网络的活动受到制度制约:政策网络主体因为相互依赖、相互作用而形成各种不同类型的关系,网络主体在相互作用和互动过程中形成的行动准则反过来会制约和影响它们之间的互动和相互作用。

4.体制外协作的优势

第一,反家庭暴力政策过程中的不同主体是相互依赖的。政府对于体制外的力量依赖来自几个方面:从政治目标上看,由于中国政府对反家庭暴力的承诺,政府必须动员可能的力量进行家庭暴力的干预,而民间力量在干预能力与干预热情上的优势是不可忽视的;从人力资源上看,政府包括妇联部门在专项家庭暴力干预上的人力资源十分有限,即使动员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力量也不可能实现有效的干预,而民间力量可以实现对干预力量的有效补充;从专业技术上看,民间组织(包括高校等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的合作伙伴在家庭暴力干预能力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而民间力量对政府的依赖更加明显;从资源分配上看,政府拥有强大的财力和物力,这些是一切干预活动的基本条件,也是民间组织最为缺乏的。合法性也是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另一个重要前提,没有合法地位的民间组织在实践中以及扩大影响力方面要遇到相当大的阻力。

第二,反家庭暴力也是一个各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首先是体制内的互动,也就是通过妇儿工委、联席会议等方式推动家庭暴力的干预。“我们妇联向一些部门提出建议,比如施暴者的单位。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我们向施暴者的单位提出建议,要求对其进行教育和训诫。构成犯罪的,我们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然后是体制外关键政策相关者与决策者的互动,包括国际组织与政府部门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合作,以及专家学者在决策制定上的作用。“开始我们就先培训专家,有请丹麦那边社会性别的专家,还有教育方面的专家,他们是搞参与式培训的专家。我们还请了北京反家庭暴力网络的两位专家,分别是搞社会性别的和法律方面研究的。”最后是社会与政府部门的互动。“我们重要的法规修订时都要请一些专家学者参与讨论。也会请一些基层妇联人员,他们有一些很具体的例子,这使得我们有机会参与到法律制定上去。当然人大的法工委也是起作用的,因为人大是主持立法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妇联在政策网络中起着中枢作用。虽然名义上的协调主导者是政府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妇联还是起着联系各方的纽带作用,这种作用已经在前面的分析中多次提到。

5.体制外的协作机构

(1)民间组织

如前文提到的,民间组织也是家庭暴力干预的重要力量,并且其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在当前中国的反家庭暴力领域,除了妇联这个“体制内民间组织”外,活跃的民间力量主要来自学术领域关于性别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他们通过协会、研讨会、项目等多种途径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倡导,成为官方干预的有效补充。

以妇女问题为主旨的各类协会、学会在广西也普遍存在。相关学术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自发成立的研究性组织,目的在于更好地进行专家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非官方的调查研究并适时地向政府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妇女维权和家庭暴力问题是这些学会的重要研究对象。例如,挂靠在妇联的广西妇女理论研究会就是集合了众多来自高校、社科院以及妇联内部的性别方面的专家而形成的研究组织。目前,广西正致力于打造妇联、高校、社科院、妇研会“四位一体”的妇女研究网络。除了研究性机构外,妇联系统也发展出一些分支性社会组织,如广西妇联下属的“绿荫妇女热线”,它为受害妇女提供电话、网络以及面对面的咨询。

协会、学会还是具有一定官方色彩的,而反家庭暴力领域的部分专家学者们还以另一种途径组织起来,这就是民间自发形成的非政府组织或者称为“草根组织”。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草根”民间组织的代表是“全国反家庭暴力网络”,主要由北京和其他地区的一些与性别研究相关的专家学者组成。该网络通过各类项目来研究和倡导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广西妇联、妇研会等机构也是该网络的合作单位,双方进行过富有成效的合作交流。例如,曾经邀请网络中的知名学者从法律与性别方面对地方妇女维权骨干进行家庭暴力干预的培训。但在广西,能够影响到政策制定或执行的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自发性草根民间组织几乎没有。

反家庭暴力的行动是诸多不同部门的共同协作,因此反家庭暴力的人员也是来自不同领域的工作者,如公安、司法、妇联等。由于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干预的部门,因此对来自不同领域工作者的培训就成了反家庭暴力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这些培训意在增加政策执行者的性别与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以便更好地完成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任务。例如,医生在接诊外伤患者时可能忽略其中的家庭暴力因素,而只是正常处理,警察对于家庭暴力的案件也只是简单的出警、劝说等,并未实现对家庭暴力的有效干预。因此,培训的主要内容就是性别与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国内外的经验。“培训非常重要的就是弄清楚家庭暴力的概念,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受害人主要是女性的原因是什么?绝大多数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而不选择离开的原因是什么?在暴力关系中,女性的处境是什么?她们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处境?和家庭以外、婚姻以外的外界环境有没有关系?这就涉及公共领域中一些部门的不作为、冷漠。然后到干预的层面,原来妇联做家庭暴力干预就是教育妇女要自立自强,要长志气,选择离婚。现在,从性别的视角看,社会、环境、文化、政策、法律、机构的作为、社区的邻里、家庭、家族,家庭中的施暴者、受害妇女,这是一个全方位的结构性问题。最后形成一个行动计划。受训者回去之后是形成一个全方位的干预模式,而不是简单地教育妇女。”

在中国民间组织的分类中,街道、居(村)委会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性组织,也是比较重要的类别之一。作为政府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基层行政单位与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责比较明确,即及时调解家庭矛盾和纠纷、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和救助请求、配合公安司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的普法宣传、提供具体的庇护场所与相关服务等。

总的来说,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尚不完全。体制内民间组织虽有一定影响政策的能力与资源,但容易受到官方的影响与制约。而草根民间组织在管理与发育环境上都有着很大困难,难以发挥政策影响力。

(2)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与氛围营造

媒体报道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重要证据。政策制定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十分重视与媒体的有效合作。例如,为营造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氛围,广西妇联权益部与电视台沟通,多次播出关于家庭暴力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地方媒体中也有与妇联合作的记者,他们可以将妇联的信息以及倡导意图传播开来。妇联也经常开展一些针对媒体工作者的培训,使他们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是家庭暴力的报道更加专业化。

具体到广西《决议》的出台,北海事件中,妇联部门与媒体的充分合作,通过广泛的报道增强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政策议程的设定以及后续的政策制定过程。

当然,由于媒体的自身特点,一些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也有过分夸大事实、突出暴力情节以吸引注意力等弊端。

广西乃至全国各地的政策中都充分注意了新闻媒体在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上的作用,进而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作为家庭暴力干预的官方代表,妇联对于与媒体的合作也非常重视。

(3)研究机构

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来源。在决策者眼中,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辅助力量。例如专家公开发表的一些学术成果以及学者的一些调研报告拿出的是一些现实的东西,如案例、关键性事件,还有从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数据对比。这些专家提出的对策性思考,是有前瞻性的。

当然,也有一些决策者认为专家学者的建议作用不是很大。决策者对学术界证据的不同态度缘于学术界证据的特征。民间研究机构中,学术界研究者很少有能力去进行全地区范围的整体情况的调查,尽管有很多质量控制的手段,但这样的证据在决策者眼中仍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另外,一些学理上的分析对于政府官员来说也显得较为陌生,也限制了这些决策者对理论证据的接近。当然,近年来广西关于妇女权益问题的决策上还是有大量的学术界研究者的参与,这得益于良好的互动机制的建立,例如广西妇女理论研究会等。

(4)医疗部门——家庭暴力辨识与鉴定的重要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通常也参与到家庭暴力防治中,其主要任务是在诊疗过程中注意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做好对伤害证据的认定与保存工作,并告知受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但在广西,出于工作任务量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卫生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干预中的作用尚不突出。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