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参与:体制内的协调机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25日 版权声明
(三)多部门参与:体制内的协调机制

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参与者之间的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考虑到政策参与者之间不同的身份以及在政策体系中的不同位置,协调机制又可以从正式的协调制度和更广义的政策网络两个方面来考察。

政府系统是公共权力的执行体系,对反家庭暴力政策这样一个公共政策来说,政府部门的力量至关重要,而在众多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情况下,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是反家庭暴力政策的核心协调机制。从当前中国政治体系架构来看,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政府间协调机制主要是指妇儿工委和妇女维权协调组。

1.妇儿工委

第一类机构是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妇儿工委是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儿工委包括区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司法厅、财政厅、人口计生委、卫生厅、文化厅、妇联、共青团等36个厅局级单位,办公室设在妇联。其主要职责是:强化政府行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政府的统筹力度;把实施“两纲”纳入决策主流,纳入重要日程,推进“两纲”实施;强化议事协调功能,建立议事、汇报、评议、监测评估和调研督查制度,推动难点问题的解决;强化宣传培训,增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面向领导、面向妇联干部、面向成员单位、面向群众宣传。

(1)妇儿工委的职能

就家庭暴力的干预来说,妇儿工委也是一个协调的机制。从职能上看,它可以通过行政的途径动员不同部门共同进行干预。“我们有一个四级的网络:市—区县—街镇—居委会妇代会。他们会把各个层面的相关部门组织起来。这些妇联主席又是妇儿工委的办公室主任。当我们遇到一个家庭暴力案件时,一方面可以到驻地警署、派出所去投诉;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打电话到当地的妇女代表,让他们在基层解决。”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协调议事机构一样,妇儿工委也是一个自上而下的体系,在每一级别的政府系统中都有相应的成员单位及制度安排。

(2)妇儿工委的运作机制

1)综合协调机制:也就是通过对妇女工作全面的规划部署来进行协调。每年的年初,妇儿工委根据辖区内妇女工作发展状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年末组织全面检查,进行总结。年中协调召开妇儿工委工作会议,了解规划的贯彻情况,还定期与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进行沟通,召开汇报会,定期上报指标完成情况,全面掌握规划的实施进度。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办公室还针对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每年选择1~2个专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为各级党政部门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2)指令目标机制: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进行了职责分工,将指标任务进行量化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工作中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考核标准。把两个规划中的目标任务按纵横两个方向分解,纵向把各项目标分解成阶段性的年度发展目标,横向把全年目标按成员单位职能范围、业务特点进行再度分解。经过两次分解,使目标任务得到落实,使各部门的任务更加明确,职责更加清晰。

3)责任制约机制:为确保各成员单位指标任务的完成,在指标、任务、责任明确后,办公室与每个成员单位都签订了责任书。成员单位为了进一步落实责任,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有部门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有联络员沟通,指标任务实行岗位责任制,并列为年终考核主要内容。

4)监测评估机制:为全面掌握信息,推进规划实施进程,保障目标全面达标,还须健全监测统计和评估机构,成立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制定妇女儿童发展监测统计指标及评估方案。监测评估小组每年对各成员单位通过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论证分析和审核,并撰写出内容翔实的监测评估报告,动态地掌握妇女儿童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图3-3描述了各级妇儿工委与其他公共部门之间在妇女权益保护上的协调关系。

图示

图3-3 妇儿工委工作体系说明

可以看出,妇儿工委的各个成员单位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责任,而且扮演的角色也各不相同。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妇儿工委的职能就是将这些来自不同部门的工作整合起来,以便更好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妇儿工委这一协调机制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妇儿工委办公室通常设在妇联,包括3~4名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而其他部门的有关领导均为兼职。通常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办公室主任也往往由妇联副主席兼任,因此妇儿工委这一政府机构的权力与职能就很容易被妇联这一社会组织所替代。从协调督促的意义上说,其协调的内容也基本都是“两纲”中规定的、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中的任务。

2.妇女维权协调组

第二类政府间协调机制是2004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妇女联合会等18个部门组成的广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调组。

(1)妇女维权协调组的主要任务

通报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突出问题;沟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分析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促进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和全面实施。从性质上说,妇女维权协调小组“这个机构是由一些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主要职能部门组成的一个协调机构,也叫协调组。这个协调组是由政法委牵头,办公室设在妇联,由18个部门组成的一个联席会。这个联席会专门针对妇女权益问题研究分析,用联席会的方式来推动妇女权益,推动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

(2)妇女维权协调组的主要职责

1)人大内务司法委:负责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工作;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进行个案监督。

2)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法院及时审理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结合办案组开展相关法律的宣传咨询;积极吸纳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维权工作经验的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合法权益案件的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妇女维权法庭,加强对妇女儿童的司法保护。

3)人民检察院: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严格执行批捕条件;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中,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寓教于审;加大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各类案件的监督力度,保障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积极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4)公安厅:严厉打击伤害、强奸、拐卖、绑架、卖淫、嫖娼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防范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

5)司法厅:加大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指导各级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女监、女劳教所、少管所的管理。做好妇犯、女劳教人员、少年犯的改造和教育工作。(https://www.daowen.com)

6)卫生厅:普及妇幼保健、疾病预防以及生殖健康等卫生知识;改善妇幼保健服务条件,依法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妇女儿童生存和健康。

7)省民政厅:负责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妇女儿童的生活救济工作以及城市中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妇女的收养工作。

8)省妇联:加强对广大妇女“四有”“四自”教育,提高妇女素质。配合司法部门调查反映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积极参与执法检查与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疏导社会矛盾,推动“两纲”“两法”的贯彻实施。

(3)妇女维权协调组联席会工作机制

1)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全体成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对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进行通报、交流、沟通;联席会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述职,制定有关妇女儿童维权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根据维权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专题会议。会议由联席会主任召集并责成秘书处和有关部门筹备。

2)督促检查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检查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联席会会议议决事项。

3)案件协调制度: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重大个案,由一个部门难以解决的,可由主管部门提出,由联席会主任主持相关部门工作,以会议形式进行专门协调,妇联配合。

4)激励制度:每年以联席会名义对全省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形式为发表彰决定、通报或物质奖励。

5)信息制度:对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日常工作、调研或检查结果,出台政策或法律等,及时由联席会秘书处以信息形式向各部门通报,各成员单位参与维权工作情况要及时向主任或秘书处反馈;联席会设“妇女儿童维权发言人”,各成员均为维权发言人。维权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向有关新闻单位或全社会发布妇女儿童维权重大信息。

从维权协调组与妇儿工委的职能和协调机制的比较来看,两者都强调了不同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妇女维权和反家庭暴力上的作用,但协调组在运作机制的约束力上要相对差一些。与妇儿工委类似,协调组的常设办公室通常也设在妇联,妇联在协调组中也是一个主导的单位。

总的来说,政府体制内也有反家庭暴力的组织系统,但并没有被很好地利用。对于反家庭暴力这一涉及面相对较广的政策来说,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支持、组织这样一些事情,或者说要有一定的经费资源。从现有的体制来看,妇儿工委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妇儿工委目前的地位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3.人大部门——反家庭暴力政策的立法者与监督者

根据《宪法》,人大是某一地区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从立法的角度上说,人大是法律意义上的政策制定者。人大在反家庭暴力过程中的作用如下。

1)议程设定。通过立法规划制度,人大将重要且紧迫的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并考虑出台政策加以解决。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反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立法规划,即表明家庭暴力干预问题已经得到了决策层的充分重视,而相关的立法工作也随即展开。

2)信息收集。人大通过不同的渠道收集信息,用以支持政策制定。首先是专门为政策出台而进行的立法调研,这个调研通常是与妇联合作开展的。例如,2004年广西人大法工委和内务司法委为反家庭暴力政策制定开展了专项立法调研,以了解广西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政策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等。为此,妇联又收集了各市的最新的资料,包括统计数据与个案的调研等。

3)通过人大代表传递信息。一般来说,妇联每年在两会之前都要召开人大女代表和女政协委员的座谈会,相关干部会在座谈会上把收集到的信息向代表和委员们汇报,还要向人大提出妇联的希望。人大专门有一个内务司法委员会,也有专门的联系人与妇联联系,通过这种渠道与妇联经常沟通。

4)执法监督与检查。根据法律规定,人大有权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妇女维权方面,主要是两年一次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情况检查。此外,还有每年对各政府部门工作报告的审议。通过这些途径,人大可以了解到当地的家庭暴力干预情况,作为下一步行动的依据。

可见,作为决策者,人大的作用贯穿于反家庭暴力政策的始终。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大的作用更多的是程序上的,或者说是方向上的。鉴于部门立法的特点,政策主要条文的起草还是由妇联(包括妇儿工委)来完成的,使得人大在立法与监督方面的作用并没有达到《宪法》规定的程度。

4.司法、执法部门——国家权力的直接体现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一条文为公安部门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公安部门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强调。作为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理家庭暴力报警,并积极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举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批评教育、处罚、转交检察机关等处理。

对于检察机关和法院等司法和审判机关来说,应依法介入家庭暴力案件的审查、诉讼与审理工作。为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包括广西在内的全国各地法院还广泛建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以及司法监督员制度。有的地区(黑龙江等省)还建议开设专门的家庭暴力审判庭或专门的审理法官和陪审员,以保证审理的公平有效。此外,各地也都将家庭暴力法律援助作为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政策。

5.政府部门——不同部门行动的协调者

这里的政府是指某一行政级别上的人民政府,区别于具体的“厅”“局”等具体的政府职能部门。总体上说,政府在家庭暴力干预政策中扮演了协调动员的角色,也就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安司法部门、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构建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体系。“如果光是妇联,人家认为出席会议是面子问题。最有力的是政府出面、党工委出面,他们是最能够整合这个资源的。”由此可见政府的协调力量对于家庭暴力干预的重要性。

另外,政府系统内部的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也十分必要。例如,海南等省份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在中国压力型的政治体系下,政府如果能在行政指令和政绩考核目标中加入反家庭暴力的命令,将对家庭暴力干预是一个极大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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