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述
协奏曲(concerto)是由一件独奏乐器(或人声)或者是一个较小的乐器组与管弦乐队之间所形成的既“竞争、对抗”又“交融、合作”的大型套曲体裁。协奏曲一词源于拉丁文“concertare”,意为“竞争”“争吵”“辩论”以及“合作”,其结构通常为三乐章的形式,并以“快─慢─快”的速度结构布局。
作为一种大型音乐体裁,协奏曲经历了一个复杂而又漫长的发展阶段。协奏曲作为术语最初见于16世纪,是指人声与器乐相混合的形式。当时采用“协奏曲”这一名称的出版物大多为有乐器伴奏的声乐曲,以区别于无伴奏合唱曲。如第一部以协奏曲命名的作品《声乐协奏曲》(un concerto di voci in musica,Rome, 1519)便是一部有伴奏的声乐合唱作品。
器乐协奏曲在巴洛克时期开始崭露头角,并得以蓬勃发展。这一时期的器乐协奏曲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类为大协奏曲,这是由被称为主奏部(concertino)的较小乐器组与被称为合奏部(ripieno)的较大乐器组之间的对比、竞奏合作形式。科雷利1714年出版的包含12首作品的《大协奏曲集》(Op.6)、亨德尔的《12首大协奏曲》(Op.6)以及J.S.巴赫的《勃兰登堡协奏曲》(第2、4、5、6首)均是这一类协奏曲的典型代表。第二类为独奏协奏曲,这是为一件独奏乐器与管弦乐队而作的协奏曲,常见的独奏乐器包括:小提琴、长笛、大提琴、双簧管、曼陀林等。独奏协奏曲于1710年以后成为最为常见的协奏曲类型,并逐步取代了大协奏曲的地位。就结构而言,独奏协奏曲往往以独奏段落与利都奈罗(ritornello)部分相互交替的形式呈示,独奏部分抒情性强,表演者通过即兴的装饰,来表达一个流畅、富有表现力和个性化的旋律。之后,乐队往往以合奏的形式反复开头部分,从而形成典型的利都奈罗形式。安东尼奥·维瓦尔第对协奏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作有9套协奏曲集,近500首。其中,《小提琴独奏协奏曲“四季”》(Op.8)被奉为协奏曲史上的经典之作。
18世纪最著名的协奏曲作曲家当属莫扎特。他现存的协奏曲体裁作品包括5部小提琴协奏曲、1部大管协奏曲、1部双簧管协奏曲和23部键盘协奏曲以及1部已遗失的小号协奏曲(1768)。莫扎特确立了古典协奏曲的典型范式,一般为“快─慢─快”的三乐章结构形式,第一乐章通常为快速,采用C.P.E巴赫开创的“双呈示部”奏鸣曲式结构,即管弦乐队演奏第一呈示部,这里的主部与副部均在主调上呈示,紧接着由独奏乐器与乐队协奏的第二呈示部则遵循奏鸣曲式中主、副部调性对比的原则;另外,在第一乐章尾声之前,乐队常常停留在终止四六和弦之上,独奏乐器随即展开炫技性的“华彩段”。需要指出的是,最初作曲家并不写出华彩段,任由演奏家自由发挥,从贝多芬的《第五钢琴协奏曲》(“皇帝”)开始,固定的华彩段才由作曲家写作。古典协奏曲的第二乐章通常为慢速,曲式较为自由。第三乐章通常为快速,类似奏鸣曲的末乐章,但常用回旋曲式。从第一部协奏曲到最后一部键盘协奏曲,莫扎特对协奏曲结构的处理并非静态而一成不变的。正是如此,他的协奏曲在基本保持奏鸣曲式的基本结构原则外,赋予每部协奏曲以个性化的结构处理,从而使协奏曲的典型曲式得以完善丰富。除此之外,莫扎特对于独奏者与管弦乐队之间的“对话、参与、合作”的强调,也体现于其创作之中。莫扎特、贝多芬等作曲家的推动使协奏曲这一体裁在古典时期获得蓬勃发展。
19世纪以来,随着乐器制造业和演奏技术的迅速提高,一件独奏乐器和管弦乐队组成的协奏曲得到长远的发展。在结构上,很多作曲家取消了双呈示部的手法,如门德尔松的《e小调小提琴协奏曲》,乐曲一开始就由独奏小提琴与乐队的协奏直截了当地呈示,他还将华彩段放在展开部与再现部之间,这些均是对古典协奏曲结构原则的突破。另外,浪漫主义时期的协奏曲往往突出“交响性”。勃拉姆斯《d小调钢琴协奏曲》(Op.15,1854-8)就是“交响性”协奏曲的典型例子。亨利·利托尔夫的《钢琴协奏曲》(Op.45,No.3,1846)以“交响乐的协奏曲”作为标题,便是敏锐捕捉到交响协奏曲这一形式的主导地位。“交响性”轨迹引发独奏声部,尤其是钢琴写作特性上的转变,以管弦乐方式来处理独奏乐器,使独奏声部能够与管弦乐队的音响和力量相匹配便是这一时期创作者们实践的主要方向,这种追求体现在勃拉姆斯、柴科夫斯基以及舒曼等人的协奏曲中。(https://www.daowen.com)
进入20世纪以后,协奏曲依然是创作中炙手可热的音乐体裁,它在不同作曲家的笔下朝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我们已经很难对其进行归类与总结。斯特拉文斯基的《E大调室内协奏曲》(敦巴顿橡树园,1937-8)和《D大调弦乐协奏曲》(巴塞尔,1946)果断地回归到了巴洛克式的规模,尤其在曲式和复调音乐思维上,他曾把前者比作是勃兰登堡;勋伯格、贝尔格的小提琴协奏曲则运用十二音序列技术进行控制与统一,要求表演者有高超的技艺;拉赫玛尼诺夫、巴托克、普罗科菲耶夫将协奏曲作为开拓和实施演奏技术的领地,同时又在结构上尝试更大的突破,如巴托克最初的两首钢琴协奏曲(1926和1930-31)都是五个部分的拱形结构,其中中间乐章均为ABA'三部性结构,且每一首终曲又是第一乐章的变体;此外,格什温还在他的《F大调钢琴协奏曲》中融入了爵士的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协奏曲作品的典型特征已经成为一种观念——即独奏与合奏之间戏剧性的表达。不管作曲家以何种形态与音乐语言来写作,协奏曲所包含的平静的叙述、激烈的争辩以及独立的发展已然成为其整体性格的表达。
注 释
[1].参阅A.Hutchings/r,etc.“concerto”,TheNewGroveDictionaryofMusicandMusicians,Stanley Sadie ed.,Vol.6,London:Macmillan,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