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俗乐大曲承载群体的构成
魏晋俗乐大曲承载群体包括管理者、创作者和表演者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的群体对魏晋俗乐大曲的形成、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下文分述之。
曾遂今说:“社会音乐生产有机综合体由四方面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音乐生产构成。这四种音乐生产是:音乐创作生产、音乐唱奏生产、音乐传播生产、音乐伺服生产。四种音乐生产活动在社会音乐生活中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依赖,从而使人类的音乐生产现象从远古一直流动到了今天。”[185]就一般性社会音乐生产而言,以上四种生产类型无疑是全面、正确的。但中国历史上的音乐多为制度性生产模式,国家为了保证音乐形式的规范性、等级性和一致性,需要对音乐生产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因此产生了音乐生产管理者群体。从社会音乐生产结构的整体性来说,他们的行为及职责当然可以称之为“音乐管理生产”了。这是中国历史上的音乐生产不同于一般性社会音乐生产之处。
魏晋俗乐大曲的管理者,是指其隶属机构的长官。我国古代“设官分职,各有所司”,形成管理者群体。这些管理者因所属机构不同,其官阶和身份亦有区别。魏晋俗乐大曲的管理者有三个群体:其一,清商丞、清商令和清商帅,他们专门负责魏晋俗乐大曲等俗乐形态的教习、培训等事务,是魏晋俗乐大曲的主要管理者、直接管理者和专业管理者;其二,太乐丞、太乐令,这是在清商署被撤并,魏晋俗乐大曲进入太乐系统以后的情形,他们主要执掌礼乐,魏晋俗乐大曲是其兼管对象;其三,乐部尚书,中书省监、令,典书坊庶子、舍人等非常设机构的乐官。这些管理者除了负责乐人的挑选、供给等事务外,其最重要的职责是负责大曲表演者的教习。(https://www.daowen.com)
魏晋俗乐大曲的创作者,是指参与大曲的创作、加工、改编的人,主要有两个群体。其一,魏氏三祖与九首古辞的创作者。现存十五首大曲有六首为魏氏三祖辞,九首为古辞,因此,从大曲辞的“原生性”层面来说,魏氏三祖与九首古辞的创作者均是魏晋俗乐大曲的创作者。这类创作者虽为大曲提供了歌辞,但他们创作这些歌辞的初衷并非就是为了大曲,这些歌辞之所以能成为大曲辞,是因为专业乐人的加工改编,创作了大曲的体制,赋予了它们大曲辞的意义。换言之,他们所创作的“原生性”歌辞,并不是大曲辞,只有成为大曲表演的一部分才成为了大曲辞。因此说,他们虽然在创作本辞的时候具有主动性和主导性,但在成为大曲辞的时候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因为大曲的体制并非由他们创造,这些本辞在成为大曲辞时候的面貌也不由他们决定。其二,专业乐人群体。真正具有音乐创作生产主动性的是专业乐人群体。我们知道,十五首大曲辞多数存在“宰割”文辞、“拼凑”成篇的现象,这意味着它们并非是古辞或魏氏三祖辞的“原生性”面貌。例如大曲《艳歌何尝·白鹄》是古辞,《玉台新咏》录有歌诗《双白鹄》篇,与《艳歌何尝·白鹄》辞相比,少了“念与君离别”至“亡者会黄泉”八句,其余各句文字又有小异。可见,《艳歌何尝·白鹄》大曲是后来经乐人加工、改编、重新创制入乐,而“念与”以下八句,是乐人“宰割”其他歌诗“拼凑”于《双白鹄》尾部,作为大曲“趋”部分的。再如大曲《步出夏门行·碣石》,虽标为魏武帝辞,但其“艳词”并非魏武帝原诗中的句子,而是乐工根据原诗的意思添加的部分。这些“宰割、拼凑”大曲词的专业乐人群体也是魏晋俗乐大曲的创作者。
魏晋俗乐大曲的表演者,是指将大曲付诸于表演实践,以视听的形式展现出来的那些专业乐人表演群体。大曲的管理者姑且不说,就大曲的创作者而言,他们虽然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但大曲一旦被创作出来以后,他们的任务就完成了。大曲的表演者则不然,在记谱不甚完善,记录声音和图像的音频媒介和影像媒介没有发明之前的口传文明时期,大曲必须通过他们的表演才得以传承,人们只有通过现场观赏乐人的表演,才能获得对大曲艺术美的感受。因此,大曲的表演者比大曲的管理者和创作者更为重要。当然,就大曲“音乐”而言,专业乐人群体往往既是创作者又是表演者,因此,从魏晋俗乐大曲整个音乐生产过程来说,专业乐人群体是其承载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