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二、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自秦汉到明清都有成文法。在这些法典中规定有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它有许多显著特点:第一,形式主义。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制与封建诸侯地方割据的斗争中,虽然未像欧洲那样反映到刑事诉讼立法上用形式主义的观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但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的形式主义表现也是很突出的。从秦、汉以来到清王朝所实行的证据制度,其形式主义的表现主要是表情证据,即根据被告人在庭审时候的心理活动的表情,作为查明案情和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周礼》称这种表情证据为“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这里说的“听”就是审问的意思。所谓“以五声听狱讼”:“辞听,观其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视不直,则既然”。对于这种“以五声听狱讼”的证据法则,历代封建王朝都奉为听讼断案的金科玉律。第二,据众证定罪,即根据三个以上证人的证言就可定罪判刑。这和欧洲的法定证据制度一样,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是根据证人证言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如实地反映了案情,而是看证人的人数多寡。欧洲的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了有两个可靠证人的证言就是完全可靠的证据。据《唐律疏议》,“据众证定罪”,有“三人以上证其事”就可定案。不过还有一个不同点,“据众证定罪”的运用,只限于那些年过70岁或15岁以下的及那些有疮病不适合拷打的被告人,只限于贵族及其亲属等人。第三,罪从供定。这种口供主义的证据制度和欧洲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一样,都是把被告人的口供视为最好的证据,称为“证据之王”。就是说只要是被告人亲口供述的东西,不管供述的是真的还是假的就要作为定案判刑的完全可靠的证据。第四,口供主义,刑讯逼供。口供主义的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是一对孪生兄弟,同胎于纠问主义诉讼制度。有口供主义就有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也是中国封建社会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对于刑讯逼供都有明文规定,并且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变化规定得越来越具体。刑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步走向规范化,不仅规定了刑讯的方法、刑具的种类、拷打的部位,还规定了用刑的限度。刑讯逼供的规范化,是地主统治阶级对刑讯经验总结的结果。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刑讯逼供,达到罗织罪名的目的,又制造了各种残酷的刑具。对于刑具的制作,刑具的尺寸、规格、用料,又用法律作了详细的规定。唐宋以来,对非法刑讯实行反坐法。这是因为刑讯是为了逼供,逼供又是为了定罪判刑。因为法律的要求是“无供不定案”,所以又规定了用刑的限度。对于用刑的限度,不能看作是统治者的“仁慈”,而是服从于定罪判刑的需要。在事实上,虽实行反坐法,用刑罚来惩办和制止非法刑讯,但非法刑讯又得到了恶性发展。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证据制度也是一种形式证据制度,只不过没有用法律形式规范而已。口供主义刑讯逼供就是中国封建社会诉讼证据制度的一大特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