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阶段的社会认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六个阶段的社会认识

这一段我们将分析三种水平中各道德阶段的社会认识差异,并想说明每一水平中第一阶段怎样发展到第二阶段的问题。

我们先看发展过程中最早的两个阶段,以便用同样的方式说明构成习俗水平的第3、第4阶段。在前一部分中,我们引述过第1、2阶段那种“孤立个体”认识,并将它与乔17岁时那种合格社会成员认识即第4阶段认识作了比较对照。乔关于人际交往中信任之重要性的阐述,清楚地反映了接受社会系统观者的认识。第3阶段时,社会认识中的社会观意识较少,或者说个体对全社会的利益所知不多。例如,哥哥没听他爸爸的话,并将情况告知了安地(Andy),安地应不应将此告诉爸爸呢?让我们来看看安地对这一两难问题的回答:

应当为其哥哥想想,但更重要的是应做一个好儿子。爸爸为我们费尽了心机。即便因为爸爸不信任我而不告诉他,比之对哥哥我也应更对得起爸爸。哥哥会理解的,爸爸为他也操了这么多心。

安地的认识不是以社会系统为依据的。这里包含了两种关系:一是与其哥哥的关系,二是与其爸爸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作为权威和帮助者的爸爸。安地希望哥哥有同样的认识,只不过是像别人那样集中考虑他们的爸爸罢了。这里没有涉及一般意义上的家庭组织。他说做好儿子更重要,这并不是因为社会整体或家庭系统认为这是一项更重要的任务。第3阶段这种团体成员认识是一般有教养者所共有的,但它不是社会整体认识或公共机关整体认识。这种第3阶段认识是从两个或更多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关心、信任、尊重等——而不是从公共机关整体来看待各种事物的。总之,第4阶段的社会成员认识是一种“系统”认识,而第3阶段认识则是一种所处关系之一方或所在团体之一员的认识。

我们再来看看前习俗水平。第1阶段的认识仅仅是具体个人的观点,第2阶段时已意识到一定数量各有看法之他人的存在。在第2阶段,个体实现自己利益时会预测他人的反应,包括否定的和肯定的反应,其他人也预料他的行为。除非商量好,否则每一个人都会率先提出自己的观点。如果有契约,我们每个人都愿为他人出些力。

另一位被试对是否告诉爸爸弟弟的不端行为(秘密得知的)这一问题,10岁时与13岁时回答的变化说明了第1阶段到第2阶段的这种演变。10岁时,被试作了第1阶段性质的回答:

一方面,告诉爸爸是对的,不然爸爸会揍他;另一方面,这样做又是错的,因为告诉爸爸的话,弟弟也将会打他。

13岁时,他已发展到了第2阶段:(https://www.daowen.com)

哥哥不应告诉爸爸,否则,就会给弟弟带来麻烦。如果弟弟要他保密一段时间,他现在最好不要去告密。

在第二次回答中,个体已关心到兄弟的利益了,因为兄弟的利益也会通过预期的交往而影响到他自己的利益。在这里,哥哥的态度以及这种态度与他自身利益的关系是十分明显的。

再看后习俗水平。在有代表性的第5阶段,道德观和法律观的倾向性就有差异了,但是,要对不受契约—法律权利观支配的道德认识下一定义是困难的。在回答应否偷药救妻这一海因兹两难问题时,已达高级的第5阶段的乔说:

通常,道德观与法律观是一致的。但这里却相冲突了。审判时应更多地考虑道德立场这一点……

在乔看来,道德考虑比法律考虑更为重要。乔认为,法律与道德都来源于个人的权利和社会准则,两者几乎是同等重要的。在第6阶段,个体会用伦理上普遍的公平性原则来解释责任。对于海因兹两难问题,个体第6阶段时的反应是:

这从法律上讲是不对的,但在道德上看却又是对的。法律制度只有在其反映理智者公认的道德法则时,才是正确的。人们必须考虑人身公平——这一社会契约的基础。社会赖以产生的基础不仅仅在于那些编入法律的东西,而且还在于人人公平——同等对待各种情况下的个人要求这一人皆有之的权利。人身公平意指“把每一个人视为目的而不是当作一种工具”。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