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道德水平的社会认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种道德水平的社会认识

为了区分出道德推理发展的结构特征,我们要找到一种能派生出各阶段重要结构特征的共有结构。西蒙(Selman)论述了探求这种共有结构的出发点问题。他分析了与道德阶段并行发展、构成认知结构演化梯度的各种角色扮演水平。西蒙对角色扮演的分析,主要是依据个体不同于他人的认识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联系而进行的。但是,我们认为这种依据应当是那种更为一般的、角色扮演与道德判断赖以进行的结构成分。社会认识这一概念指的是个体在解释社会事实、社会道德准则及社会义务时所持的观点。相应于三种重要的道德判断水平,我们假设了以下三种水平重要的社会认识:

道德判断         社会认识

1.     前习俗         具体个人的认识

2.     习 俗         社会成员的认识

3.     后习俗或原则化的    超社会的认识

表一 道德六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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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同观念与道德水平的关系的整体情况,我们来说明一下社会认识的含义。例如,习俗水平就不同于前习俗水平,因为前者推理时是依据下列几点进行的:①社会的认可;②对个人、团体及权威的忠诚;③他人和社会的福利。我们要问:产生这些推理特征的基础是什么?是什么力量使它们集于一处的?基本上可以用其社会认识——团体成员共同的看法来解释和融合习俗水平的这些特征。习俗水平的个体会使自己的需要服从于团体的观点和需要。17岁青年乔(Joe)对下列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明习俗水平的社会认识:

“为什么不应偷盗商店的东西?”

这是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个人、保护财产的一条准则,而不仅仅用来保护一家商店的。我们的社会需要这种准则。如果我们没有这些法律、那末人们便会去偷盗而不必为生活去工作,整个社会便会陷入困境。

乔关心的是遵守法律,有关的理由则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显然,他是以社会成员的身份说话的。“保护社会每一个人是我们的准则之一。”对社会利益的这种关心源自他“我们社会成员”这一观念。这一观念已超越了作为具体自我的乔。

让我们对习俗水平社会成员的认识与前习俗水平具体个人的认识作一番比较。后者是考虑自己利益和有关他人利益时个人的看法。7年前,也即10岁时,乔在回答同一问题时所表明的便是这种具体个人的认识:

为什么不应偷盗商店的东西?

偷商店的东西是不好的,这会违法。别人会看见并去叫警察。

“违法”一语在两种道德水平上含意是很不相同的。在第二种道德水平上,法律是大家制定并为大家服务的,乔17岁时的表述即是如此。而在第一种水平上,法律是一种由警察强制实行的东西,遵守法律是为了不受惩罚。这种推论是由第一种道德水平的认识——个体考虑自身利益及其他孤立个体的利益时的认识所派生的。

现在再来看看后习俗水平的认识。此时,个体所取的又是个人的而非“我们社会成员”的观点,恰与前习俗认识类似。但后习俗水平上个体所持的观点却是普遍性的,是任何理智的有道德的个体所具有的观点。后习俗水平者知道社会成员的观点,但会依据个体的道德认识对它质疑和重新解释,因此,他会用各道德个体公认合理的方式来重新解释社会义务。个体对基本道德或道德原则所持的看法是超前的,这对他接受社会认识或承认社会法律和社会准则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法律和准则应当是每一位明智者(不管他属于什么社会,也不管他在社会中的位置如何)都会去遵守的东西。然而后习俗的认识是先社会的认识,是那种已具有道德信仰、认为良好或公正的社会必须以这种信仰为基础的人的看法。这种认识的作用有①用来评判某一特定社会或一系列社会的实践活动;②使个体自己理智地为社会工作。

我们追踪研究的被试乔便是一例。24岁时他被采访过:

为什么不能偷盗商店的东西?

因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在这里则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法律是这样写的吗?(https://www.daowen.com)

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以道义上的权利为基础的,因此,这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考虑到的事情。

你认为“道德”或“道义上的权利”意味着什么?

承认他人的各种权利,其中首先是生活的权利,然后是干其愿干的事,但不能妨碍他人的权利。

偷盗的错误在于它侵犯了个人正当的权利,而后者比法律和社会更为重要。财产权源自更为一般的人权(如不妨碍他人自由前提下的自由权利)。法律和社会的各种要求则都来自普遍性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反之。

应当注意的是,凭借权利、道德权利或道德这些概念未必能把习俗道德与后习俗道德区分开来。合乎道德地做事或按照良心而非按照法律活动,这些未必是理智的道德个体具有后习俗认识的标志。“道德”和“良心”可以用来指与民事法律或多数团体之准则相冲突的团体准则和规范。对于一个为“良心”而进监狱的上帝信仰者来说,像其所属宗教派别或团体解释的那样,良心指的是上帝的法律,而不是人人去适应普遍性的道德原则或准则。在后习俗水平上,在未加入任何团体和社会或接受它们道德的理智的道德者那里,这些观念或术语的使用显然是有其特定依据的。例如,“信任”便是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上共有的基本准则。在习俗水平上,个体希望所属团体的其他人值得信任。乔17岁时表述了这种情况:

为什么无论如何要遵守诺言?

友谊基于信任。如果不能彼此信任,那末便没有了基础。一个人应该尽可能地守信,人们会因此记住他,一个人如果可信,他就会受到尊重。

在这习俗水平上,乔看到有的人守信,而有的人则不守信。他认为,个体应当成为可信者,这不仅仅因为他需要获得尊重、维持与他人的关系,而且还因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总希望他人信任他。

而在后习俗水平上,个体的发展更进了一步。他没有自动地设想自己处于一个需要友谊和他人尊重的社会里。相反,他会考虑“为什么任何社会及社会关系都以信任为先决条件”,“如果个体要加入这个社会,为什么他必须是可信的”这些问题。24岁时,乔对为什么要信守诺言的解释,便是后习俗水平的:

我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是以信任、相信他人为基础的。如果不信任他人,你就会无法与任何人交往,人人如此。你一天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与他人相关,倘若不能合理地处理这种关系,你就会麻烦。

至此,我们已经依据个体关于某事对错的推理,对后习俗道德认识作了解释。我们再来说明这种认识与实际决策或界定正确事物的情况。后习俗水平者懂得在道德冲突情境中任何人都应采取的道德观点。他不会从社会角色的立场出发解释各种期望和义务,而会认为:角色扮演者应去适应“道德观”。后习俗道德观也承认各种不变的法律——社会义务,但在道德观与法律观相冲突时,他就会优先考虑道德义务。

24岁时,乔在回答海因兹偷药救妻两难问题时所持的决策性认识,便反映了这种后习俗道德观念。

拯救妻子是丈夫的职责。相对于其他任何可资判断海因兹行为的标准,其妻危在旦夕这一事实是至高无上的。生命比财产更重要。

假如患者并非其妻而是朋友呢?

我认为,这在道德上并无多大区别:依然是一个生命危在旦夕者。

假如她是一位陌路人呢?

从道德立场上看也是一样的。

道德立场指的是什么?

我认为,任何个体都有生活的权利,只要还有一线希望,就应该获救。

这位丈夫该不该被判受罚?

道德观与法律观通常是一致的,但在此处两者冲突了。对他的判决应当着重考虑道德上的观念,不过也要轻微地处罚海因兹以维护法律。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