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道德倾向性及其在各阶段中的平衡演进
在讨论社会认识时,我们还没有将社会事实知觉与关于正确或良好(道德判断)的习惯加以区分。一般说来,各阶段道德判断区别于社会认识的特征有哪些呢?
为了说明道德判断之特征,现在我们来看一些伦理学性质的道德范畴。其中包括“众数”范畴(如权利、义务、道德认可、责任心)和“要素”范畴(如福利、自由、平等、交换、准则及社会秩序)。在分类伦理学理论中,对于那些能导出其他种种范畴的、主要的道德理论范畴一般都作了分析。这里主要有四种潜在的谓为道德倾向性的范畴群。在各道德阶段,这些倾向性规定了四种决策策略,每一种倾向性都侧重于各种社会情境中都普遍存在的四要素中的某一要素。这些倾向性及要素是:
1.标准秩序。这是一种规定社会秩序或道德秩序总准则与任务的倾向性。决策过程中的基本着眼点在于各准则的组成要素上。
2.实用结果。即情景行为对己、对人带来福利或使福利受损的倾向性。
3.公平或公正。此乃寻求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互惠以及契约等关系的倾向性。
4.理想自我。即设想作为一个良好自我或有道德心者的行为,想像自己动机与美德的倾向性(相对而言是不受他人认可所支配的)。
在解释不同的道德时,有些作者着重于准则的概念和对各种准则的遵守(Kant,Durkhein,Piaget),有些作者主张道德就是关心他人的福利(Mill,Dewey),有些人声称道德就是理想化了的能辨别是非的自我(Bradley,Royce,Baldwin),还有些人(Rawls和本人)则认为道德即公平。事实上,一个人可以具有其中的一种或全部道德倾向性。例如,在第3阶段时,我们在财产权问题上便可有以下这样一些倾向性:
为什么无论如何也不能偷商店里的东西?
1.标准秩序:偷总是不对的。如果你破坏了关于偷盗的准则,一切事物都将混乱不堪。
2.功利主义:你这是在伤害他人。店主还有一家人的生计要维持呢。(https://www.daowen.com)
3.公平:店主靠勤奋工作挣钱,而你却不然。这钱为什么要归你而不属于他?
4.理想自我:不诚实者一分不值。而偷盗与诈骗是一回事,都是不诚实的行为。
某一个体也许具备所有这些倾向性,但我们认为公平结构是最根本的道德结构。道德情境是由各种认识或利益的冲突促成的;而解决这些冲突、给各人以应得之权益的观念便是公平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公平原则涉及所有这四种倾向性。维护法律和秩序可以视为公平(标准秩序),使群体获得最大限度的福利亦可看作公平(功利结果)。但归根结底,公平之核心在于由平等、互惠观念调节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人们视公平如“均衡”,或相当于皮亚杰论逻辑发展时所描述的那种结构运动平衡(1967)。公平是各种社会活动及社会关系的标准逻辑与平衡。
公平思想是一个人最具特色、最为根本的道德。个体可以怀疑所有准则而依然合乎道德地活动,也可以不信某种高尚的美德而仍能合乎道德地处事,但是,如果对公平的要求也疑而不信的话,他要合乎道德地活动便是不可能的了。
这四种道德倾向的实际发展情况如何?是否与我们理论中关于公平第一的断言吻合?我们的一些纵向研究资料可以部分地回答这一问题。为了这一目的,我们将标准秩序和功利主义两种倾向性集合起来,使之互相渗透,从而构成各阶段中的类型A;使公平倾向性和理想自我倾向性相互渗透则成类型B。A类型者判断较富描述性和预见性,其判断依据是已知的“外在方面”。B类型者作的判断较具传统性,其依据为“应当怎样”之类为自我所内化了的东西。AB类型倾向性者则既能推测个体的准则意识,又能预料判断的公正性。
我们的纵向研究资料的确证实了关于这两种类型是道德阶段中比较明显的亚阶段的观点。在3A向3B演化中,该亚B阶段比之亚A阶段要更为成熟,但是3B阶段决不会倒退回3A阶段(虽然个体可以由此发展到4A阶段)。个体可以跳过亚B阶段,即由3A跃至4A;但如果他们更换亚阶段,则总是由A至B的。在某种意义上,亚B阶段乃是亚A阶段已阐发过的社会认识的巩固或均衡。B阶段的社会认识更重平衡性。3A阶段是依据“好丈夫该做什么?妻子期望什么?”来进行决策的。“在双边关系良好的情况下,作为配偶的丈夫该做些什么?配偶各方对对方会有什么期望?”3B阶段时个体是据此作出决定的。问题的两边平衡,这便是公平。在4A阶段时,被试的决策维系于“系统的要求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在4B阶段,被试问:“系统以及该系统中的个体需要怎样?何种解决办法会破环平衡?”于是,4B阶段者会支持系统的要求,但这个系统应是那种享有各种个人权利的“民主”系统。
由于这种平衡性,亚B阶段的认识较富约定成俗性和内在性,更多地是应当怎样之类的判断。这些认识因此也更具普遍性,即更乐意由生活价值之类价值范畴导出他们的逻辑结论。例如,一位第3阶段水平的被试便是以标准的A反应来回答海因兹偷药两难问题的:“一个好丈夫非常爱他的妻子,从而会这样去偷。”在问到一个人是否会为其朋友偷药时,他说:“不,朋友不会亲密到要为他冒险偷盗的程度。”然后又说:“但我又觉得这样做似乎是不公平的。与他的妻子一样,其朋友也有生活的权利。”
在这里,我们以公平倾向为基础,看到了将生活义务从各种任务陈规中区分出来并使之普遍化的趋势。概而言之,虽然所有这四种道德倾向都在发展着,但我们可以用公平的范畴及结构来界定各阶段道德判断的充分发展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