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发展与自我发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道德发展与自我发展

当我们的视线从一般的环境特点转到能促进道德发展的更富个人色彩的生活经历时,认知发展理论便显得有缺陷和抽象了。有鉴于此,人们开始利用埃里克森等人的理论(1963)。埃氏理论描述了各种具有年龄特征的情绪体验,因为它们与发展中的个体或自我有关。它对我们考察个体的自我水平以及道德阶段是有益的。在这个意义上,一些自我发展学说也阐述了认知发展理论各个可能的领域,因为后者的触角已达个体生活及生命史的研究。这里存在着一个堪称“自我发展”的社会知觉与社会价值标准发展的概括性统一体。这种统一体最好应视为自我水平的问题,而不能看作结构阶段问题,因为自我水平的统一体与逻辑或道德阶段结构的统一体不是一回事。逻辑和道德对一致性的要求比之个性对一致性的要求要严格得多,个性是一个心理的统一体,而非逻辑的统一体。此外,逻辑及道德等级中有一个比较明确的高度充分性的标准,而自我水平则不然。

由于道德阶段有一种较为严密的整体结构,因此,将它们看作是更大范畴之自我水平的简单反映,是不正确的。然而,佩克与哈维豪斯特(1960)、莱维格与梅斯勒(1970)等作者仍然把道德发展作为自我或性格发展之较普遍性阶段方面来处置——实际上,只作为后者发展的一个标准来对待。如果把自我发展看作是自我及各种规范间关系的不断重构过程的话,那末,自我发展理论家们将道德方面的各种变化用作为自我发展之标准,便是不足为奇的了。他们假定,自我与诸如工作成就、社交能力、艺术、政治学以及宗教等领域中的价值标准的关系方面,同样存在着这种重构现象。

但是我们认为,道德结构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即道德结构那些独一无二的特征可用形式主义的伦理学来界定;将道德发展仅仅视为自我(或认知)发展的一方面的做法,将会忽略其许多特殊问题及特征。我们相信:

1.认知发展或认知结构比自我结构及道德判断更具普遍性,并体现在自我结构与道德判断中。

2.概括化的自我结构(看待自我与社会关系的模式)比道德结构更具普遍性,并体现在道德结构中。

3.认知发展是自我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https://www.daowen.com)

4.自我发展的某些特征是道德结构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5.道德阶段越高级,其对与之平行发展之自我阶段的渊源越明显。

这些论述表明,自我发展程度与道德发展程度间是密切相关的,但这种相关并不意味着可以简单地把道德发展看作为自我发展的一个部分或一个方面。然而,只要用较为特殊的方法而非用来找出自我发展特征的方法先界定道德阶段,我们便可发现道德结构是有别于自我结构的。如果在道德发展的最初定义中没有这种详细分析的话,人们必然会像佩克及哈维豪斯特(1960)、莱维格与梅斯勒(1970)那样,将道德发展仅仅视为自我发展的一个方面。莱维格没能在其自我发展测量中将道德试题与非道德试题区别开来,这只能说明,她那道德发展标准并不比其自我发展一般标准更具特殊性。

总之,心理学上主要的道德化认知发展理论是自我发展理论。此外,在理解道德发展时,我们必须将个体的道德阶段置于其更广泛的自我水平范畴中加以考察。但是,那种将道德阶段仅仅看作为自我水平之反映的做法,将会使我们无法在理论界定和实践中发现人类个性中特定的道德领域的发展规则。

[1]Lawrence Kohlberg,Moral Stages and Moraization:The Cognitive—Developmental Approach.张伟平译,魏贤超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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