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动的定义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道德行动的定义

他们探讨的另一个概念性问题涉及道德行动的定义。一个行动可以不考虑行动者对该行动的思想活动,而确认为道德行动吗?对绝大多数道德哲学家或那些分析道德语言的学者来说,道德判断能力如果不是道德行动的充足条件,那么至少也是道德行动的必要条件。在行动可确认为道德行动之前,行动者的行动的理智和动机必须受到审定。苏格拉底问道:“何时跳入井中是一个富有道德勇气和胆识的行动,何时它是愚蠢鲁莽的行动呢?”如果某人跳入查尔斯河拯救一个溺水的人,但是其理由是为了获取奖赏,那么该行动在道德上是不是值得称赞呢?

哲学家克莱因伯格区别了与此问题相关的三类伦理理论。第一类是理性主义的伦理理论,它是一种纯粹目的论的伦理观,他视康德和柯尔伯格为这类理论的代表人物,它主张道德理智是行动之为道德行动的充分必要条件。第二类是自然主义的伦理理论,它是一种责任论的伦理观,他视亚里士多德和杜威为这类理论的代表人物。它主张道德推理是行动之为道德行动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第三类是社会行为主义的伦理理论。关于该理论,克莱因伯格说道:

既然哲学家们具有赞同反思性道德的职业偏见,几乎不存在任何伦理观的哲学论,它们主张明显的外部行为与公认的道德规范之协调一致,应当是行动之为道德行动或主体之为道德主体的充足条件。但是,常识倾向于依循这样一个含蓄朦胧的观念作出道德判断。不仅大街小巷的人似乎采纳那种观点,而且许多社会科学家和行为科学家包括阿尔弗里德、班图拉、艾森克、哈维豪斯特和泰伯等人也采纳这种观点。

在这种观点看来,道德可以不计较考虑行动者的思维而自主地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柯尔伯格认为,之所以哈桑和梅的开拓性的研究不能建构下述观点,即诸如诚实正直和助人为乐等美德是生活经验里可予阐明的习惯,其弊病在于他们定义道德行动的社会行为主义方法。虽然哈桑和梅遵奉笃信常识性假设,即存在着道德行为的主体性内部决定因素,他们的道德行为的定义忽略了可能由他们的实验的参加者作出的道德判断这一决定因素。道德行为只通过诸如欺诈诱骗等行为的频率和数量,而不是通过主体对一定情景下的特殊行为正确与否所作的自我判断来定义。

哈桑和梅希望通过下述假设确证并阐明道德品性的存在:(1)青少年可以划分为诚实正直的和不诚实正直的两大类;(2)在某些场合有欺骗行为的青少年很可能在其他场合也有欺骗行为;(3)个体的道德行为可从他或她对诚实的评价而作的言语报告,或从他或她对诚实的习俗道德规范的认知中预测。

尽管哈桑和梅作了一系列精致详细的研究,但他们的假说尚未得到确证。他们的研究成果表明了,青少年不能分成诚实正直的和不诚实正直的两大类。进一步说,他们发现主体在一个测验情形中欺诈诱骗,并不能有充分理由预言他在另外测验情形中也会欺骗。不同的试验性测验的结果间的相关程度是低微的。就任务的确定和配置中井然有序而论,它是依据风险不同而定的。在确定和配给的任务中,主试的觉察洞悉的程度非常高的情况下,主体只产生较少的欺诈诱骗行为。再次,在主试口头上报告自己拥有高水准的诚实与主体实验任务的执行中表现的诚实行为间只有较低的相关。依柯尔伯格之见,哈桑和梅的研究阐明了人们不能只运用纯粹的行为主义的方法定义并研究道德行动。道德行动包含内部的道德认知或道德判断的成分,它们必须直接地定义、评价为行动之为道德行动的涵义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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