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一致性方法和道德责任方法
似乎存在着两种方法用来表征什么样的行动才是道德上正确的行动这一问题。第一种方法与个体相对论相一致。它宣称不是我们这些心理学家而是个体的他或她,应当并能判定行动是正确的抑或错误的。道德行动乃是外部动作与内部道德判断的内容相贯通一致的行动,而不管它是什么样的行动,柯尔伯格将这种道德行动的一致性观念称为“道德责任”的观念。作为个性的品格,责任首先包含着接受主体行为的后果;其次它包括主体所说的应做或将做与主体现实上所做之间的一致性。主体的口头上承担的道德义务和道德判断,可靠地付诸实践、行动中或善始善终地实行到底。因此,柯尔伯格宣称,主体所处的道德推理的阶段愈高,主体愈能更富有责任地行动,换言之,即使当主体面临略微不同于原本情景的新情景时,主体仍能一如既往地依照被判断为正确的情景的选择而行动。
关于责任,柯尔伯格假定道,存在着构成道德行动的核心的既可区别又相联系的两种范式或类型的道德判断。第一种范式的道德思维是道义思维。依照弗兰克纳的教材中的说法,道义判断指的是对一个行动是正确的或义务的所作的判断。道义判断典型地取自于道德规则或原则。道义判断的范例是运用康德的公正的原则亦即绝对命令的原则或弥尔的最大善行的功利主义原则。相形之下,责任判断包含弗兰克纳所谓的“品德的”要素或“对道德上善的、恶的、应负责任的或应受责备的等的判断”的要素。盖洛因认为,一个道义判断可视为第一序列的正确性的判断,而责任判断可视为对依据道义判断而行动的主体性意愿的第二序列的确证。道义判断是依据道德阶段或原则对道德主张的抽绎推论,而责任判断是对盖洛因式的选择性意志的确证。责任判断不仅回答:为什么正确?而且回答:为什么我是我?为什么我必须做?布莱西认为:“道德判断在引导生成行动之前,不时地通过一套第二序列的规则或标准即责任的标准来操作运演自身。责任判断的功能乃是决定,在何种程度上道德上的善或真同样严格地为自我的发展完善所必需。”布莱西继续认为:“用来获取责任判断的标准与主体的自我概念或自我的组织结构相联系。从责任判断到外部行动的演进变迁为自我的和谐一致性的发展趋势所支持强化。”“在完成了一个与主体的责任判断不相一致矛盾冲突的行动之后,主体经历了一种内疚羞愧的感受作为对自我的内在不和谐一致的一种情感反应。”这种观点从另一角度证实了前面引述的皮亚杰对于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的关系的看法。为了澄清盖莱因和布莱西的主张,可以认为对真实生活情景的道德判断历经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正确性的判断。第二阶段是对责任的判断;对自我有责任执行正确的行动的判断;对“善始善终完成行动”的判断。
然而,责任判断可能并非总是落在对正确性的道义判断的后面。这点通过吉里格的研究和理论建构变得显而易见。吉里格研究了妇女就堕胎的真实决策所作的推理和判断。妇女通常作出了责任判断却未作出正确与否的道义判断。吉里格对照比较了两种道德判断的取向,一种因循“关怀体贴和责任的伦理观”、另一种因循“公正的伦理观”。虽然柯尔伯格不同意吉里格的主张,即存在着两种独立自主的道德,一种是责任和关怀体贴的道德,另一是规则和公正的道德,但柯尔伯格真正同意吉里格主张的,主体可以作道德责任的判断而无需同时作出原则的判断或公正的判断。当主体为儿童、家庭和朋友作出富有道德牺牲精神的行动时,换言之,主体作出了“肩负特殊义务的判断”时,该情形就可能是真实的。此外就下述现象而论,主体超越权利和公正的需要而对陌生人作出的利他主义的言行,主体有益于群体、团体或机构的道德行动,主体担负越出权利或原则的需要的社会责任的行动来说,吉里格的主张也是真实的。
然而,柯尔伯格探索的行动,是诉诸并运用正确性或公正性的道义判断的行动。柯尔伯格作出的与此种研究相互关联的一个基本的理论假说是,随着主体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更高阶段迈进,作出正确性的道义判断与作出责任判断的一致性,存在着单向线性的增长。这反过来又意味着,有道德地行动或与他们在道德情景外作出的道义判断相一致地行动的主体的比例,呈单向线性地增长。柯尔伯格引证了两个研究:第一个是赫尔凯麦所作的研究,它表明了对一个假说的两难困境即海因茨两难困境,主体作出的“应当”的道义判断和口头表达的责任判断之间的一致性,存在着单向线性的增长;第二个研究是麦克纳米所作的,它表明了主体现实的行动与处于绝大多数阶段的主体宣称他们应当如何作为的也即他们的道德判断之间的一致性,存在着单向线性的逐阶段增长。
下表取自赫尔凯麦的研究报告,它表明了虽然随着阶段上升,作出第一列的道义判断(即海因茨应当偷药)的人数有所上升,但是,随着阶段上升作出第三列的道义判断,即“如果海因茨的妻子死去,他是有责任的”,其人数有着更为急剧的上升,第四列的数据也表明作出道义判断与责任判断相一致的主体的数量也不断增长。
为什么在赫尔凯麦的研究中存在着这种道德判断与行动的一致性的增长呢?从形式上看,依照赫尔之见,我们可以宣称每一较高的阶段都是更富有约定俗成的性质和更可普遍化的。从经验上看,赫尔凯麦发现较低级阶段的主体寻求海因茨失败的理由来判断海因茨应担负责任。这些理由对较低阶段的主体来说似乎是不容推卸的义务,但从较高阶段的主体的角度看,或从该阶段的道义判断的角度看,它们只是半义务。譬如,对阶段3和阶段4的主体来说,遵法守纪或行为不为当局赞许可以用来作为海因茨为什么不应对偷窃行为负责的理由,即使他果真如是作,理由亦然,这些半义务或理由激发主体产生责任判断,即使它们并不产生正确与否的道义判断。
在赫尔凯麦研究中对海因茨两难困境中的责任问题作回答的主体百分比
为了阐明现实的道德行为的一致性随阶段上升而增长,以及责任判断方面的半义务随阶段上升而下降,柯尔伯格将评析麦克纳米所作的一个研究。麦克纳米描述其情形如下:
同意就若干标准的道德两难困境进行交谈的大学生,由主试引进一个测验用房。当他们正在进入房间时,他们恰好被一个学生拦截住,该学生是作为该实验的下一个被试而来的。该学生叙述道,他刚刚服过药,并且正在忍受痛苦的折磨。他最终还是来参加实验,是因为他认为作为心理学家的实验者能帮助他。实验者回答道,她是一个理论研究型的心理学家,而不是实践型的治疗学家。服药者坚持恳求帮助,希望实验者能提供他以其他途径的帮助。实验者回答道,她既没有任何使用药物的经验,也不知晓什么手段能帮助他。她告诉他她将重新安排他的测验期间。服药者缓缓地退出了房间。参加实验的其他被试面临着下述选择,要么成为不参与此事的旁观者,要么参与帮助。(https://www.daowen.com)
主体的道德行为首先依据他们是否帮助服药者而作评价,其次依他们参与帮助的性质程度的大小而作评价:给服药者提供其他途径的可资帮助的信息或提供个人的帮助,诸如搀扶他到家或给予某种渠道的帮助。实验的被试是年龄为18—25岁的102个大学生,其中男女生各占一半。
该研究的结果展现在下表中。第一列指明了处于每一道德阶段的口头上确认帮助服药者是正确的被试的百分比。第二列展示了通过为该学生指明某些其他可资帮助的机构而现实地真正帮助服药者的被试的百分比。第三列描述了那些直接参与忠告受害者或个别地护送受害者到家而提供一种帮助渠道的被试的百分比。最后一列包含提供帮助的被试其判断与行动的一致性的计量,也即指对处于每一阶段的提倡帮助服药者并现实地如是做的被试的百分比。
按道德推理阶段而分的帮助服药者的被试百分比
注解:每列数字是处于相应阶段作出相应反应的被试的百分比。通过指出可资帮助机构而帮助的被试的平均MMS是430分,而没有帮助的平均MMS是350分(F=19.4,d.f.=1.88,p<0.01),道德评定方法是1972年的问题方法。
①一致性一栏是认为他们应当帮助的并现实地如是做的被试的百分比。
②其中④个被试起初列为阶段6的被试。对他们而言结果分别是100%、100%、60%和0%。
此表所揭示的最明显的效应,就是助人的行动的单向线性增长的本质。几乎在所有情形中都可看见,助人的决定和助人的行动,随着道德阶段的增高日益增多。同样,作出助人是正确的决定和现实地助人行动间的一致性,也随着道德的发展而不断增长。
被试所处的没能帮助服药的学生的最高阶段是阶段4,它可由半义务的概念得到阐释,这里不帮助服药的学生的最常见的理由乃是,被试在权威作用下诉诸实验者的半义务。在不参与助人的阶段4的被试中,55%的人提出了下述不帮助人的理由:“我的作用只是一个实验被试的作用。我没有资格做一个心理学家。我必须信赖实验者的判断,成为一个卑微低能的精神病医生是危险的。”而在阶段3,恰恰是个人的不赞同或个人与实验者的长幼、尊卑、贵贱、强弱的关系是常见地决定不参与助人的言行。处于阶段3的被试不帮助人的有代表性的理由如下述:“我所关心的是实验者将怎样看待我——她不赞同我助人”(24%)。对阶段2的被试来说,不帮助人的最常见的理由不是诉诸实验者的半义务,而是缺乏对帮助人行动本身的功用意义的必要性的认知。阶段2的被试不参与助人的有代表性的理由是:“没有必要帮助服药者。它不关我的事。那是他自己的责任。他应当在服药前考虑其后果”(44%)。
赫尔凯麦和麦克纳米的研究支持了定义道德行动的道德责任方法或道德一致性方法。所处的道德阶段愈高,被试愈有可能作出与他们的道义选择相一致的责任判断,并依据它而行动。而处于较低阶段的主体则常常因为诉诸实验者的半义务,而把责任托付于实验者的手中,因此他们不去帮助人。如下文讨论密尔格莱姆情境中将看到的,同样的事一如既往地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