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结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八、结论

上面已经审定了三个经验的研究,麦克纳米的研究,密尔格莱姆的研究和柏克莱言论自由运动的研究,并且在每一种研究中都发现对我提出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动的关系的理论支持。该理论可以概述如下:

1.道德判断和道德行动的相互关系论支持了道德发展的单轨过程论。

2.道德阶段的结构阐释某个情景的与道德相关联的特征。该结构运用两种判断影响行为,一种是道义判断(对应当作为或“正确”地作为的判断),另一种是责任判断(对善始善终地承担义务的判断)。

3.道德行动可在双重意义上确认为“正确无误的”。在弱势的意义上,正确的道德行动指的是,实际行动与行动者本人对正确的事物的道义判断相一致的行动。我又称这类正确的道德行动为“有责任的行动”。在强势的意义上,正确的道德行动指的是,将为阶段5的道德原则所选中确认的行动,并且这些行动实际上至少是在主体心灵直觉地认知和把握这些原则之条件下实行。

4.在处于习俗道德阶段及其更高阶段的主体,达成了道义选择判断的一致意见的道德情景中,我期望发现道德阶段和道德行动间的同步共向单向线性的互增关系,随着阶段增高,责任判断也与日俱增并且更全面丰富深刻。这种关系在麦克纳米的实验中得到了明确的阐述。

5.在习俗道德阶段的主体在道义选择问题上论辩纷纭、歧见杂陈,而只有阶段5的主体才取得普遍一致的观点的道德情境中,我期望发现道德阶段和道德行动间的同步共向单向线性的互增关系,这不仅因为道德阶段愈高,主体愈能作出阶段5的道义选择,而且因为道德阶段愈高,责任判断日益增长丰富深刻。

6.在较低阶段的主体践行道德行动的场合(在更富强势的意义上定义),柯尔伯格期望发现这些主体为B型主体。属于B型的主体的道德推理比A型主体的推理更富有普遍性、可概括性和内在一致性。我认为,处于任何道德阶段的以B型主体的方式推理的主体,能直觉地认知和把握阶段5的主体才能清晰明确地予以表达同一原则。这一现象既在言论自由研究,也在密尔格莱姆的研究中得到详细阐述。(https://www.daowen.com)

这些观点可以建构为道德判断和道德行动的关系的一个模型。该模型展现在下图中。存在四种心理机能,如该图的上方所指明的。每一种机能皆为一种或一系列认知所引导、调节、控制。第一种机能是解释情境并选择道德原则,它为道德阶段和道德类型的认知结构所引导、调节、控制。这些认知结构的作用在于阐释道德情境,决定每一个体的要求、权利和责任,并系统地提出主体行动怎样依循的“运行原则”。道德阶段和道德亚阶段反过来决定着两种特殊的判断,它们直接地与道德行动紧密相连。这些判断即为选择的判断(它引导调节控制机能Ⅱ即道德决策)和责任或义务的判断(它引导调节控制机能Ⅲ,即善始善终地完成道德行动)。

图示

如我们已看到的,在一切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都引导主体作出唯一地“更为道德的”选择的场合中,阶段5和B型的主体将近乎持续不变地作出上述判断,在此意义上,我认为道义选择与道德阶段及类型紧密相联。而处于更低阶段的和A型的主体将于远为狭小的范围和程度上作出上述判断。处于更高阶段的和B型的主体应当对付诸他们的道义选择于客观现实的实践在更大程度上担负责任。在此意义上我认为,责任判断或义务判断既与道德阶段和类型又与道德行动相联系。

在此未作讨论的第四种机能指的是为善始善终地完成道德行动所需的非道德技能。众所周知,它是自我控制,包括以下认知技能诸如智慧(例如设想出计划以便获取所想望的道德结果)、注意(例如避免精神涣散)以及愉悦的延迟(例如坚韧不拔地主张并竭力实现自己选定的计划)。如格莱姆、我和怀特等人的研究表明的,这些非道德技能的作用也是重要的,两个系列的认知都促进了主体依据他或她的道义判断而行动的可能性。并且责任认知和自我控制构成了与我所谓的“道德意志”相近的心理。

上面提出的模型与莱斯特在第2章提出的模型相比,具有极大的类同性。虽然莱斯特的模型识别了与我们的模型所识别的近乎相同的心理机能,但它的风格在某种程度上与我们的不相同,首要的区别在于我们并不试图融汇因循各种各样心理学传统的研究成果。那正是莱斯特的研究方法的优势所在,如果我们也这样做,人们大可怀疑我们的结论会根本不同于他的结论。恰恰相反,我们本文的研究目的乃是探究在何种程度上一群特殊的认知结构与道德阶段和道德类型,能阐明道德判断一行动的过程。

[1]L.Kohlberg,& D.Candee,The relations between moral judgment and moral action,杨明译,魏贤超校。

[2]Jean Piaget,Moral Judgment of Child,P.171,P.108.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