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民的教育
一个国家的政府应在何等程度上干涉人民的教育?这个问题是很棘手的。这个问题暂且不谈。首先,谈一谈作为政府在资助人民的教育工作上应做到什么程度。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政府,他们所花的钱都取之于国民,一部分用做公共资金。那么当政府为国民教育而使用这些资金时,应该限于哪种教育、哪个方面呢?这是又一个问题,是我在这里所要论述的。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责任,是出于思念子女的私情。教育他们,祈望他们成就事业,成为顶天立地的人物而出人头地。正因为这样,才不惜重金。对子女是否进行教育,首先是由父母决定的,别人不便干涉,也没有帮助的责任。如果帮助的话,也只能是私下恳谈,这不是需要叫他人预先知道的事情。如果要问,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否有动用公共资金资助国民私人教育的义务呢?那么我肯定地回答:没有这个义务。从前的英国学者詹姆斯·米勒督促他的儿子从小接受严格的家庭教育,不厌其烦,不惜金钱,终于培养出天下有名的硕学之人约翰·斯丘阿尔特·米勒。他在经济、政治、法律论坛上,压倒了当代的名流,为此英国对世界的公共利益帮助很大,这是众所周知的。因此,他父亲的喜悦自不待言,但是他最初作为严父给儿子以那种教育,其本心是否有宁可牺牲自己的生命,而为国家谋公共利益的目的呢?坦率地说,显然没有,而只是出于使儿子成为一个为人们所敬佩的学者,以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幸福这一愿望。由于严格的教育而产生的偶然结果,无意中对世道人心有了补益,这才建立了绝伦的功绩。父母教子本来是出于天然的感情,完全是私人的事情,但其结果却可以使天下得到公共利益。这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奇妙机遇。
如果上述的论点正确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国民教育应凭借父母的个人感情,用私人钱财负担教育费用。这在道理上是无可争辩的。另外,如果在实际的人事上也是可行的话,那么国家的政府就不必花费国家的资财来补助天下的父母了。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社会组织不完善,贫富相差悬殊,穷人的悲哀在于尽管想让孩子受教育,但心有余而力不足。与富人的孩子能够钻研学艺、步入立身之途相反,穷人家的孩子却被困于眼前的温饱,徘徊在街头。有人认为,贫富不均似乎难以解决,而且那些贫民的孩子又极其可怜,所以即使教育之事有个人的目的,国家也应该可怜贫民,暂时拿出公共资金帮助他们读书,政府应该在某种程度上资助人民教育。这是他们的论据。所谓某种程度的尺度究竟以什么为标准?可以说,这是很模糊的。教育的领域很广,有大学、中学的教育,还有小学的教育,包括普通教育、高等教育各种各样的尺度,如果全部靠政府提供费用,或采取集资的方法来让贫民子弟受教育,这毋宁说是没有界限了。总而言之,政府资助高等教育也是其义务的论点是没有特殊根据的。应该知道,“人民不得使用公家的资金来从事具有个人目的的教育”这句格言是不可侵犯的。
如果有人问我:教育之事不是应该在一切政府的保护之下吗?我会回答,当然如此。诚然,前面所说的格言虽然是不可侵犯的,但另一方面,当考虑国民无教育的弊端时,又势必对此事实不能置若罔闻。有人说,假如国民不受教育就会做坏事,成为罪犯囚徒。对这种想法另当别论。不过,作为当今社会的人,如果不会读名片,不会写信,则不能适应职业上的需要,从而缺乏衣食生活上的能力。这既是当事者本人的不幸,也是一个国家的不幸,以致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宁,多少给国民一些教育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是对前述的格言的束缚稍加缓解,而不是那种漫无分寸的解释,只限于在挽救无教育的弊端这个程度内允许政府的干涉。换言之,政府会出钱资助私人的教育的界限应该以达到普通的能读、会写、会算为尺度。再高一级,比如教授历史、地理,使人们博闻广识,就要听凭父母本人的意志了。至于更高级的专门教育,政府再花钱就是多余的资助了。做父母的,如希望使其子弟出人头地立身处世的话,他自己负担其教育费用是理所当然的。为了自己的孩子,他没道理求助他人,即公共的资助。政府不负担高等教育费用也不是扼杀学问,而是把学问的盛衰寄托于社会的局势、人的风俗习惯等。关于此事,如再有其他的看法,改日再谈。本文只就国民教育费用问题阐述政府应负的责任界限。就此搁笔。(https://www.daowen.com)
明治二〇年(18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