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父与人民教育机会之平等

国父与人民 教育机会之平等

国父孙先生对教育上的一个重要主张,就是人民受教育须有平等机会。此一主张已为中华民国宪法所采取,除在第二章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以第二十一条明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外,更于第十三章基本国策下,以第一百五十九条明定“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前者虽以国民教育为范围,后者则及于各级之教育;盖紧接第一百五十九条下之第一百六十条明定“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而第一百六十一条则另行规定“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其升学范围当然括有各级之教育,即大学研究所亦不当视为例外也。

依照国父遗教之原则与宪法制定之原意,要实现教育机会之平等,各级政府除广设奖学金名额,以积极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外,消极上应否使学行俱优之学生,在升学上不至遭遇任何非必要之障碍,这本来不当成为问题;然而事实上是否如此,却值得我人一加检讨。查升学之关键括有(一)由国民学校毕业升入初中或初职;(二)由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升入高中、高职或师范;(三)由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者升入大学或专科学校;(四)由大学毕业或同等学力者升入研究所各阶段。在这些历程中,按照现行的事实,不免面对着左列的两个问题:

(一)可供升学之学校是否充分?

(二)同等学力是否构成有效的升学条件?

对于第一问题,则据民国四十二年第二学期之统计观之,自由中国所在地的台湾省国民学校在学生一,〇四九,九二三人,应届毕业生一四五,九四三人。初级中学在学生八三,三六九人,应届毕业生一八,二五〇人;初级职业学校在学生二九,五五三人,应届毕业生六,八一六人;以上初中阶段在学生共一一二,九二二人。高级中学在学生二一,二〇五人,应届毕业生五,八〇八人;高级职业学校在学生一五,六一二人,应届毕业生四,三三六人;师范学校在学生五,九九一人,应届毕业生一,六四八人;以上高中阶段在学生共四二,八〇八人,应届毕业生一一,八八九人。大学校在学生四,一九七人,独立学院在学生三,四二三人,专科学校在学生三,九九三人。按照上列的在学生及应届毕业生数字,假使暂时不增减班数,并假定按照可供升学各级学校修业年数,四年者每年招新生等于其在学生数四分之一,三年者三分之一,二年者二分之一。如此则初级中学可招新生二七,七五六人,初级职业学校九,八五一人;以上初中阶段共招新生三七,六〇七人。高级中学可招新生七,〇六八人,高级职业学校五,〇二四人,师范学校一,四九八人;以上高中阶段共招新生一三,五九〇人。大学校可招新生一,〇四九人,独立学院八五六人,专科学校一,九九六人;以上大专学校共招新生三,九〇一人。兹再就各级应届毕业生数与其高一级共招新生之数相比,则国民学校毕业生得升初中阶段各种学校者仅百分之二十六弱,虽闻四十三年度就预算方面估计,此项百分比可升至三十一,仍嫌过小。初中阶段除初职以不升学为原则外,单就初级中学应届毕业生一八,二五〇人计,其得升高中阶段各种学校者为百分之七十五强,即连同初级职业毕业生一律升学,其得升学之百分数亦为百分之五十四。至高中阶段,如专以高级中学应届毕业生数与大专学校共招新生数比较,其得升学者占百分之六十七强。除师范毕业生必须服务,高级职业学校生以不升学为原则外,即间有少数升学者,为数亦极微,将仍使高中阶段毕业生得升学的百分比保持在六十以上。由是观之,现在自由中国之各级学校毕业生,升学机会最少者莫如国民学校;然而国校毕业年甫十二岁左右,在一般家庭中,就业尚嫌过早,而由十二岁迄于初中毕业之十五岁,在许多国家尚届于义务教育之年龄,在我国则升学机会仅得百分之二十六乃至三十一,较诸高中阶段毕业生之升学机会在六十以上者仅得其半,真可谓轻重倒置。

要矫正上述之弊,当然以增设初级中学为正当途径;但是增设学校需要经费,而经费并不是毫无限制,可以予取予求的。因此,增加国校毕业生升学机会的方法便不能专走一道平直的路线,在尽可能增设初级中学校以外,还得兼采曲线和平行线。我以为不妨在各县市的适中地点选定国校各一所增设国校继续班一二年,其程度与初级中学校之一二年级相等,俾现行初小不敷容纳之国校毕业生可在此获得继续修学之机会;试办一二年后,斟酌情形,或将继续班扩充为初中,或使曾修业于继续班一二年级者转入其附近新设或扩大的初级中学校,以修毕初中的全部课程,此一法也。至于原有初级中学应尽量扩大,增设新班;原有高级中学或两级中学,其高级设备较差,程度较逊者,当使之改办或专办初小,藉此以增加初中的新班,亦一法也。

以上系指大陆尚未光复以前,专就台湾一地的教育而言,至大陆光复后,由于全国幅员之广,各省区经济教育情形颇相悬殊,如有修正宪法之可能机会,则宪法第一百六十条所定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之硬性规定,似有重行考虑之必要,则因某些地区对六年之义务教育固感不足,而在其它地区,对于六年或不免嫌其过长,不如修正为“自满六岁起应受基本教育,其时期由四年至八年,由各省各县自治法规定之”,具有伸缩余地,更合国情也。

对于第二问题,即同等学力是否构成有效的升学条件之问题,乍听起来,似乎是不成问题的;因为各级学校既有同等学力得经试验而升学之规定,则除国民学校为义务教育,所有供其升学之各种学校,碍难容许无正当理由而未完成义务教育者藉同等学力以投考外,其它各阶段可供升学之学校,如高中、大学、甚至大学研究所,自不当拒绝同等学力者之投考。然而在现行教育的措施上,高中准许投考之同等学力者,限于曾在初小肄业二年,因故辍学自修一年以上之人;大学准许投考之同等学力者,则限于曾在高中肄业二年,因故辍学自修一年以上之人。是则虽有同等学力之名,实际上仅特许减少一年的学校修业,甚至经历的年限也不减少,照这般的所谓同等学力,无宁直截了当称之为“同等学年”;盖现在的学校教育仍然是不折不扣的“毕年主义”,只要学生在学校混过了一定的年数,便因毕年而认为毕业。反之,因贫苦而中途辍学自修,且真是学行俱优者,不仅未能试验其学力,藉自修而补偿其损失之学年,甚至依照同等学力之规定,投考升学亦所不许。这样的措施是否与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不相悖呢?

十八世纪法国名学者狄德罗氏(Diderot)对于大学校的性质曾作如下的精当说明:

大学校是一个教育机关,对于全国任何阶级的青年都是开放的。这里的教师是由国家给薪,要使学生知道各种科学的常识。这学校应当对于任何阶级都是开放的;因为茅舍和其它平民的居室与大厦比较起来,约为万与一之比;而天才和有好德性的人则为千与一之比,但这种人多半出于茅舍,而不出于大厦。

我们试检讨一下,由小学始业而至大学毕业,需时至少十六年;这十六年以上的教育费断然不是栖息于茅舍中的家庭所能负担;纵然奖学金额经大量设置后,可以解决学生本人在校中的学膳宿费,然对于家贫而必须提前就业赡家之十余岁的儿童,仍无法使之享受奖学金的利益,况且许多读毕国民学校的儿童,或为家庭环境所迫,或因本人初时意志未定,经过一段长期就业或半工半读的时日,彼时对学问已感兴趣,已有相当进步,并已筹得赡家费用,于是决计升学,以期研究专门学问者,无论在我国家任何国家均大有人在。对于这样一类的人,在我国现制度之下,纵然具有获得奖学金的能力,甚至无需奖学金亦能自给者,他们若没有中学毕业证书,也不合我国现行之所谓“同等学力”条件,试问他们怎样可以利用教育上的平等机会,而得入大学校之门?于是入大学校之门,而享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者可能尽为按步就班的学生,也就是中等家庭以上的子女,于是狄德罗所指多半出于茅舍的天才和具有好德性之人物,将无从充分发展其天才与利用其德性。这不仅对于个人为不公平,即在国家,因一部分具有天才与德性的国民没有机会享受高等教育,致不能发生充分的效用,实在也是重大的损失。

国家的重大损失姑不置论,专就公平之原则言之,则民主立宪的国家,当使全民在法律上、政治上与经济上平等;然而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苟不能平等,则至少在政治上与经济上之平等等于空言。在任何国家,对于社会上与公务上的高层职务多重视学历,而我国尤甚。一个具有天才与求学志愿的人,如因家贫中途辍学,经过相当时期的刻苦自修,而欲考升大学以完成其高等教育者,纵有奖学金额,甚至不需要奖学金额,竟为升学资格所限制,致不能达其升学之目的,则不仅由于许多专门科目不是自修所能达成,因而丧失了在学问上上进的机会,而且还因学历的关系,连带被剥夺了在社会上与公务上担任高层职务之机会。反之,一位富家子女,因能按步就班升学,不问其天才与为学志愿如何薄弱,只要满足了学年的需求,便侥幸因“毕年”而毕业,又因符合了学历的需求,也就在社会上与公务上爬到高层的地位。两相比较,其不平孰甚,其与教育机会平等的原意又相去几何?

我国自秦汉以迄清代,政制表面上虽为独裁,然而全国人民,不问贫富,人人皆有参政机会,即藉考试而登庸,而构成国家实际上之统治阶级。明清两代,采学校和科举并行制,其相当于小学之私塾教育,纯属自由;相当于中学之府州县学,则为乡试必需经过之一段学校修业;相当于大学之国子监则入与不入均无碍于出路。故专赖自修为学者,只需经过府州县学的一个短短和间歇的修业阶段(明清后期的例监捐监简直使若干人把这一阶段也免除了),便可经考试而达登庸之目的。所谓“朝为田舍即,暮登天子堂”,便是此意。但是前代所修习的科目简单,自不难藉自修或私塾教育而达成;现代教育的科目远较复杂,其中许多科目端赖学校设教,不是自修所能为力。如果把学校之门关得太紧,使有志之士而不合现定资格者不得其门而入,那就不仅使其人丧失对学问的上进机会,也就使许多人连带丧失了服公职与担任专门职业的机会,岂不是较前代犹不如吗?

现在请略举外国升学情形,以资比较。英国的高等教育,夙以优良著称于世,然其入学资格绝不限于中学毕业;凡没有肆业或毕业于中学校的青年一样可以投考。此不仅对于英国本土的考生为然,即对于殖民地,亦由著名大学校如伦敦大学等,每年以其弥封之入学试题,委托殖民地的教育机关举行入学试验,而应试者也绝不以毕业于中学校者为限。香港便是显著而切近的例子。就香港各报纸的记载,每年伦敦大学在香港举行的入学试验,以香港中等学校之众多,而应试及格之人数,出自自修者恒占三分之一左右。在英国,甚至还有某些大学学科,准许经过入学试验及格的校外自修生参加各项考试,考试及格者授予学位。

战前的德国大学,虽以必需具有中学校毕业证书为入学的条件,但德国大学修学很自由,学生不一定要上讲堂功课,只要按期考试及格,论文获得通过,便可毕业,因此对其准备阶段的中学教育不能不严格,中学毕业的过程也就必须履行;但中学校并不呆板限定修业的时期,不若我国之必须按年递升,故聪颖而有志之贫家子女,仍得藉半工半读,或刻苦自修,而越级插入中学校的高年级,经短期之修学即可毕业。因此,在升学上虽未获得特别便利,而在中学肆业时固已获得不少的便利了。

美国的大学,则各州制区不一,大体说起来,并无非经中学校毕业不得入大学之硬性规定。加以美国还有许多夜间大学或专校,其入学更为方便,而所获得的学问和学历,也不下于日间设教的正规大学。于是无量救贫苦有志之士,均藉此而成学与成名。试举我国人耳熟能详的两位人物为例。一是美国前任总统杜鲁门。幼年仅肄业于其故乡独立镇的公立学校,即小学校。及长,担任农场及铁路银行种种职业;第一次大战从军退伍后,在堪萨斯城开设一家杂货店,于一九二三至一九二五年间以晚间余暇,考入堪萨斯市的法律学校夜间部,获得了法律的专科学识,卒于一九二六年至一九三四年间得任直克森郡法院的推事与首席推事;从此以后,一帆风顺,被选为参议员、副总统及总统。又一是美国科学管理的创作人泰勒尔氏。他还没有毕业于中学校,便到工厂中充当学徒,逐渐由工人而升任工头,积多年的经验,又肯运用心思,于半工半读之后,更加入一所工业专校的夜间部,卒成为合格的工程师,而将其作始尚简的工作改进方法,发展为全系的科学管理。在美国,像这样的例子,真是不胜枚举。

以上是说大中学校的升学机会,至于大学研究所的升学机会,一般人校鲜注意,则因国内研究所尚不多,研究生人数亦无几;而未经毕业大学者亦鲜闻有请求加入研究所之事实。但自去年国立政治大学恢复研究所设置以后,由于教育部采取变通办法,虽明知学位授予法规定须获有学士学位者考入研究所,经若干年之研究,然后获取硕士学位,顾仍决定除大学毕业生外,凡高考及格者亦得参加研究所之入学考试,因此而未经大学毕业得录取为研究生者颇不乏人。教育部此举诚为贤明的措施;盖依教育机会平等之原则,具有同等学力者,自应准其升学,即研究所亦不当视为例外;况高考及格者,其程度往往超出大学毕业生以上,因最近数年高考的结果,大学毕业生应试者,平均十人只有一人及格,是及格者已等于大学毕业生之精华;其未经大学毕业而高考及格者,在学科的成绩上当亦与大学毕业而高考及格者相若。纵使未经大学毕业者之外国文程度未必可靠,然大学毕业生之外国文程度亦何尝尽佳,只要研究所在举行入学考试时重视外国文字,便不难于未经大学毕业而高考及格之人群中获得适当之研究人选。但闻今年各大学研究所之招收研究生却取消了高考及格一项的考生,其殆以限于学位授予法,恐高考及格而未经大学毕业者,于研究期满后无法授予硕士学位乎?查学位授予法颁布于距今二十余年前,时移势易,并非一成而不可变;诚有变更之必要,亦未尝不可经过法定手续而修正之。即在未经修正以前,倘依该法之规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只要容许其有同等研究之机会,在研究期满,经过考试及审查论文合格后,仅给予毕业凭证,纵无硕士学位,亦复何伤?

总之,国父致力革命之目的,首在建立民主政治;而真正的民主政治能否实现,视乎人民所受的教育。人民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则人民在政治上始能真正平等。除基本教育应由人人同等享受外,其它各级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应使具有志愿与适当学力之人,不问其财力如何,皆得有充分享受的机会,而不使成为特殊阶级的独占权利,夫然后在政治上始得谓为平等;他如经济上与社会上的平等,也都与教育的平等攸关,可勿赘论。

(四四年十一月为国父九十诞辰纪念集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