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博士学位授与事与莫院长商榷书

为博士学位授与事与莫院长[1]商榷书

柳老院长:

日前承属就博士学位授与案先行研究,当以如专就本院旧日主张为研究基础,则院参事签注之意见均可采纳,行政院对于细微之修正,亦断无问题。惟本院改组后对于此案,在政策上亦有一加检讨之必要。两星期以来,就本案详加考虑,觉得有一先决问题必须解决,即博士学位之授予是否可于研究所以外,别辟一途径。查英美德法及其它西方国家对于博士学位之授予,无不经过大学校研究所相当时期的研究,然后提出论文,在论文提出后有口试,而在论文提出前往往尚须经过所谓适合资格的预试。

至于著名教授及学者不能履行前项过程及手续者,尽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于是许多第一流教授,其所造就之学生并为其助理之讲师等多拥有博士学位,而其本人除偶然获得名誉博士学位外,终其身只得保持其在学位攻读时所得的学士或硕士学位。此种情形在英国旧式的大学,如剑桥牛津等,尤所常见,盖表彰学问不一定靠博士学位,然博士学位之获得则必须代表相当的研究过程也。

对于博士学位之授与有一例外,即日本帝国大学校长得推荐校中的名教授为博士候选人,而无需经过上项的研究过程,除由文部大臣予以否决外,得送博士会审议。我国民国二十年公布之学位授予法第六条之第二款规定: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三年以上者,经教育部审查合格亦得为博士学位候选人,而同条第一款规定在学术上有特殊之著作或发明者,亦得为博士学位候选人。其中第二款殆即仿照日本成例,而更从宽。第一款则比附此例。本院在民国三十五年之主张,认为博士候选人不应以学校研究所出身者为限,即本此旨。此次教育部修正前拟草案,业将本院认为博士候选人不以学校研究所出身者为限一项意见,完全采纳。本院如本萧规曹随之态度,对前此主张不欲另提意见,尤其是相反的意见,则对此一事自不必另有主张。惟鄙意总觉博士学位未必能网罗一切有崇高学问之人,几亦无此必要。反之,如必以博士学位之有无为学术地位高下之衡量,同时又开一方便之门,则以善于用情之我国人,而握持审议准驳之权责,对于有地位的候选人,更不易作公允的鉴衡,纷扰冒滥,殆将不免,盖研究所出身的博士候选人年轻资浅,平时有导师指导,考试及评断论文均有教授鉴衡,知之有素,责之綦严;最后尚有处于客观地位之博士评定委员会等机关,作不偏不倚的决定。但以教授资格或学术上特殊著作发明而获取博士候选人地位之人,上焉者地位资望足与学术审议委员及博士评定委员颉颃;次焉者亦多在交游之列;本来奔竞之风不宜长,其在学术界尤当极力避免;然而学位授予法第六条之一二两款可能有助长此风之嫌,此不能不慎重考虑者也。

弟固知学位授予法已于二十余年前公布,欲取消或变更其第六条之规定,必须经过立法程序,不免有多少麻烦,且国人好名者多,在学术上有相当成就而不能,且亦不便依一般途径获得最高学位者,殆不愿放弃法律业已规定的机会,然为慎重正式学位之授予,并遵循一般国家的通例,似不妨使名誉博士之授予早日具体化,对于教授及有特殊著作或发明者,如认为值得授予博士学位,可改授名誉傅士。不过美国近年各大学滥投名誉博士之恶习,应力予避免,除专为值得授予博士学位而未能依照必要的过程与手续者谋出路外,绝不作应酬之工具,以重名气,尤其是在目前正式博士学位暂由国家授予之时,名誉博士学位亦专由国家授予,拟依学位授予法第十一条“名誉博士学位之授予另以法律定之”;此项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法可由本院会同行政院起草,向立法院提出,一面提请立法院将学位授予法第六条删除。如此,则凡经由大学校研究所的相当过程者得为博士候选人,其不经由此项过程而在学术上具有崇高地位者得为名誉博士候选人,庶彼此各得其所。

查我国科举时代,名位极严。左季高以举人出身,建立大功,贵为总督,以依例非翰院出身不能晋位大学士,在某科会试时异想天开,奏请入京应试。季高之请当然不能获准;然获准与否于季高学术上之地位无增损也。况今世尚有名誉博士可以济其穷,此与清初何义门;先后钦赐举人进士,殆殊途而同归。(https://www.daowen.com)

以上为个人对于博士学位基本的意见,倘公与各委员咸认为变更过多,碍难实现,则枝节的补救,仍不可无。所谓枝节的补救,除仍尽速制定名誉博士授予法外,一面将教部所拟博士学位考试细则草案第七条,“教育部对于具有学位授予法第六条所定资格之一者声请为博士学位候选人”删除,而以此项声请为博士候选人所提出之论文发交有关研究院所,比照同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先为审查,然后由教育部按同细则第六条之规定,推定学术审议委员复审,合格者始准为博士学位候选人。因增加有关研究院所之初步审查,更昭慎重,且与在研究所研究者同一待遇,亦较公允。此举对于学位授予法第六条之规定亦无抵触,仅就博士学位考试细则作较严格与公允之规定而已。

是否有当,敬祈于赐览后复印分发各委员研究指正。幸甚幸甚。

(四十六年三月作)

[1]系指时任考试院院长莫德惠(1881—1968),字柳枕,故正文又称之为“柳老院长”。——简体版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