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理由

壹、理由

一、办法一、(一)(二)两项,系根据大学法及中央研究院组织法之规定,(三)项,系根据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设置研究机构之事实,如经济部设有联合工业研究所,中央农业研究所,交通部设有交通研究所,台湾电力公司设有高压研究所,中国地政学会设有中国地政研究所。其中地政研究所招收研究生,并请授予学位,查学位授予法及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之规定,惟大学或独立学院之研究所,始得授予学位,故有考虑之必要。

二、大学或独立学院设置研究所,须其有关学系办理完善,系依据大学法第七条及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第四条之规定。

三、非大学或独立学院设置之研究所,虽不属教育部主管范围,为谋全国学术机关之分工合作,故应切取联系。至学术团体,系以教育部为其目的事业机关,如设研究所,自须经教育部核准。

四、教育部为行政机关,学术研究工作,自应交由各大学负责,惟所需经费设备,应由教育部予以筹划。(https://www.daowen.com)

五、大学研究所暂行组织规程,规定各研究所应与各学系打成一片,所主任,由有关学系主任兼任之。现政治大学及师范大学研究所主任,多不由有关学系主任兼任,为促进学术研究发展,各研究所似亦有由专人负责,或由其它适当人员负责之必要。

六、自政治大学恢复研究部,其所有各研究所,每年招收研究生,均有相当名额,而各研究生研究期满以后,大多担任一般行政工作,似有失研究所设立原意,故建议提高素质,注意培养学术人才,及大专学校之师资。

(四十七年七月作)